虽说很喜欢罗翔老师的普法教育,但老师在正义是客观还是主观上绝对是错误的认识。就反驳一下吧,从逻辑上的举例就是一个失败的反例,因为一个人对正义或者任何词汇的认知都是建立在已有框架下的产物,也就是说不能用个人的感受去判断事物是否存在。但是人们还是可以正常沟通并理解对方的语言的含义的,也就是说定义是搭建共识的基本并非所谓的逻辑反面,而这里用英文比较好解释。Justice's opposite is not justice, 非正义才是更精确的翻译,而这个翻译与不正义的最大区别就是非正义的观点不必然是不正义的。但中文上“非”与“不”是公用的,所以才给人一种错觉认为有对立面泛指正反,其实不然。经验论就是典型的证神悖论了,因为我渴望神,所以神必然存在,这很明显是一种悖论。我可以想象一个地球上所有东西都是黄金制的,这不代表其存在。而人们对所谓“正义”的追求,其实老师自己也解答了,就是对公平的渴望,而这又是中文语境的问题。因为在中文中,我们说公平的时候就会下意识的认为公平等同正义,其实不然。justice and fairness is two completely different things, something can be just and not fair. 公平与正义是两个不相关的东西,有些事物可以非常的公平但不正义,有些事情可以非常正义但不公平,这就不需要举例了吧? 最后一点,圆的存在是绝对的,因为可以用数学和其他概念证明他存在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用人类理解的逻辑定义去规范化“圆”,导致所有理智的人都会认同圆的定义,而“正义”是不能的,一百个人眼里有一百个不同的正义,但全只是假借这个抽象的概念罢了。我认为老师对正义的追求无可厚非,但老师自己也明白正义是有变迁的,最好的例子是刑法上的变度和什么属于违法什么不属于。古代肉刑在现代看来就是不正义的,但在古代人力是一种资源,剥夺一个人的劳动力等同约束今后的发展潜力,在当时就是合理的。中世纪各路海盗都有国家在背书,一个国家的海盗既是民族英雄也是另外一个国家的恶匪,这就是典型的相对性正义观。而就算在现代,所谓的正义也就是人们想象中的产物。醉酒肇事致人死亡在外国就绝对不会被判死刑,这就是正义? 最后我想说,就算绝对正义不存在,不代表我们不能运用相对正义观去约束和惩罚人们。而法律的任务就是两项,约束和惩罚,其实并不对所谓的正义有什么追求,特别是在贫富差距予以增大的当下,法律的正义在哪谁不明白?所以比起正义,还是追求有效的约束和惩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