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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昏睡哥今天又出現了。他買了172的票,不及乘車,而車跑了後,軟腳在月台樓梯口,因為先前就跟他說了,他的情況沒有護送之人,我就會解約。先前他在146列車裡也聽得很清楚我宣告的規定,這次,他來一樣沒有陪同之人,我也一樣解約。他自己又擅自跑去第三月台要搭516,強行上車賴著不下來。我站只好叫警察。這樣一搞搞了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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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後來有送救護車,票款也全額退給他。後來他又自己溜回車站了,要搭554,擅自找一個女生就說是他的陪伴。那女生說只是應他要求,帶他過入口,不知道他有什麼病況。後來,他也是在554列車上賴著不走,只好再度叫警察。可憐的地方警察,就這樣又被叫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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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後來說這位昏睡君有盡了他義務了,希望我還是讓他搭。我說,鐵路運送規則第四條給我裁量權,這種應護送之人而無護送之人的,我可以不讓他搭。而這個裁量權並不會因為他個人有盡怎樣的義務而受限。況且有關他的身體狀況,我們不是學醫學,我們無法確定他昏睡的時候一定是安坐在列車椅子上。也可能是上下列車時,因昏睡而跌落月台縫隙受傷。他的昏睡長達十分鐘,但跌落月台只需要一秒,誰能保證安全?回顧先前,竹北站旅客喝醉酒的跌落月台,站員跟列車長沒發現,現在檢察官正起訴站員跟列車長,因此,我不可能讓他自己打包票說自己體況沒問題就讓他搭車,因為責任仍在台鐵我們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