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值得海商法律师探讨的话题,也是一个海运学院学生学习的好案例。 在共同海损方面,焦点是事故是否因船舶不试航造成,船东在开航之前和当时是否“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exercise due diligence to make the vessel seaworthy 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在对大桥损失和人员伤亡方面,焦点是船东是否“参与或知情”(“privity or knowledge”)船舶的不试航。 这些都是各方在法庭激烈争论的议题,值得讨论学习。美国法律比英国法律对船东更为尖刻,船东很难赢。
如果没记错这可以追溯到英国大航海时代和最早的融资,那时远洋贸易是风险和收益都相当高的事情,任何公司都无法独立承担风险,就靠融资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 虽然现在看来似乎有点过时了,远洋航运已经几乎没有什么风险了,这样做估计这个航运公司以后也别干了。就像飞机失事了,乘客还得赔飞机钱的航空公司没人会坐了一样吧。不过看航运公司和船东不是一家,不知道是不是有点类似租用飞机的小航空公司。 还有除非有明确的责任方,比如是不是违规过载之类,否则可以算是act of god,这种情况下赔偿是可以有上限的。
Grace Ocean Private Ltd 的新加坡商業登記說明:This Company's principal activity is shipping companies, including chartering of ships and boats with crew (fre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