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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上)】
談到因信稱義,保羅就以亞伯拉罕作為因信稱義的例子。因為亞伯拉罕在摩西以前就出生了,而律法是在摩西的時候才頒佈下來,藉著亞伯拉罕我們就可以知道:人是藉著「信」來稱義,而不是藉著律法稱義。
v1-3
創世記15章6節明文這樣記載: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他也是因信稱義,而不是因為行為稱義,所以在神面前也沒有可誇的。
v4-8
做工得工價,這不是恩典,是應該的。恩典是:什麼也沒做,只因為信神就得以稱義。大衛也在詩篇32章12節說:
v7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他不應有的義,卻歸算給他)
v8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他該算的罪,卻不歸咎給他)
應用:
我們一定要明白:得救並非「上帝的救恩+自己的努力」,得救100%是上帝做成的,連我們說「我要信」也是上帝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