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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周刊
#個人資料保護法
#巴毛律師
這兩天網紅黃氏兄弟發生的事情
道德上鏡周刊跟爆料者真的很令人唾棄
但除了道德之外
這樣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首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的「個人資料」包含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而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又是相對限制較為嚴格的特種個資
網紅的「性傾向」
很有可能被認為是第6條所規定的 #特種個資
受到相對嚴格的保護
必須有個資法第6條的特殊目的
例如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是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等。
鏡週刊的報導顯然是不可能符合這些要件
看起來鏡週刊最有可能主張的是這僅是一般個資並非特種
然後用第9條主張
「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以及第19條「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去避免責任
但網紅的性傾向到底跟公益目的或是公共利益有什麼相關?恐怕是鏡週刊自己難以說明清楚的
總歸來說
就以上看法
鏡週刊隨意公開網紅的性傾向
恐怕還是有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疑慮
而可能有民刑事上的責任(個資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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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瑋昨天的影片真的讓人看了很難過
我看到一半太難過了 忍不住關掉了
到底為什麼現在還有人需要為了自己的性傾向道歉?
要愛誰 要喜歡誰 要跟誰上床
又沒有傷害別人
為什麼要道歉
需要道歉的應該是噁心的媒體
跟那個出來爆料的人吧
真的不要再哭了
你真的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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