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6-3在台灣島上不存在一個主權獨立國家。 於1945年9月2日,日本帝國代表與美國為首9國代表在停靠於日本東京灣的美國軍艦密蘇里號戰艦上舉行日本帝國投降儀式,日本帝國外務大臣重光葵正式簽署日本帝國〈降伏文書〉。 於1945年9月2日,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制定、杜魯門總統核准且授權盟軍最高指揮官麥克阿瑟將軍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軍令(military order)給其指揮的盟軍各戰區指揮官執行‘’接受日本帝國軍隊投降及軍事佔領接管日本帝國領土‘’任務。 自1945年9月2日起,福爾摩沙人民的法理敵人(de jure enemy)美國一直對福爾摩沙行使軍事佔領權力而承擔管理福爾摩沙責任、負有處置福爾摩沙責任、有義務維護福爾摩沙主權完整、擁有福爾摩沙事實主權及擁有福爾摩沙事實統治權限。 於1945年10月25日,奉美國〈一般命令第一號〉軍令(military order)所指示的盟軍中國戰區(China theater)指揮官蔣介石指派代表陳儀及其指揮的中國國民政府軍隊執行‘’接受日本帝國軍隊投降及軍事佔領接管福爾摩沙‘’任務。 在中國,於1946年1月12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發佈一項違反美國陸軍戰場手冊第6章佔領第358條〔佔領不移轉主權〕及違反美國陸軍部所規定的戰爭法其中之一〔企圖褫奪被佔領地居民的國籍為戰爭犯罪行為〕的行政命令給在福爾摩沙執行軍事佔領接管的陳儀。該行政命令追溯至1945年10月25日起,將福爾摩沙人民的日本國籍恢復成中華民國國籍。 在中國,於1949年10月1日,隨著中國國民黨政府被中國共產黨消滅而流亡至美國正在行使軍事佔領權力下的日本領土福爾摩沙,中國國民黨政府使用的中華民國名稱被中國共產黨政府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稱所取代。 在台灣,自1949年10月1日起,福爾摩沙人民的法理敵人(de jure enemy)中華民國政府已經是沒有國家的流亡政府,且中華民國人民已經是沒有國家的流亡人士。 於1949年1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周恩來致函聯合國秘書長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唯一代表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的合法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已根本地解放所有中國的領土與人民且贏得全國人民的熱烈支持,同時國民黨反動主義政府現在流亡(in exile)中且解散,並且其殘餘部隊將很快地被消除。這個反動主義政府已喪失代表中國人民的一切法理及事實根據(de jure and de facto grounds)。 於1949年11月30日,美國參議員史密斯與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會談時提及福爾摩沙表示,儘管根據《開羅宣言》我們已經允許中國人接管,但我們軍事佔領“嚴格來說仍然是日本一部分”(“still strictly speaking a part of Japan”)的福爾摩沙將具有保護美國在福爾摩沙的戰略利益。 On November 30, 1949, U.S. Senator Smith mentioned Formosa during a meeting with U.S. Secretary of State Acheson and stated that such a military occupation on our part of Formosa would protect our strategic interests in that area which I regarded as “still strictly speaking a part of Japan,” even though by the Cairo Declaration we had permitted the Chinese to take over. 依照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b)條規定,日本應該放棄福爾摩沙的法理主權及法理統治權限,但沒有國家應該取得福爾摩沙的法理主權及法理統治權限。 依照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b)條規定,日本承認第2條與第3條所提到之任何地區內由美國軍事政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制定或依照美國軍事政府的命令處分日本與日本國民的財產的有效性。 依照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a)條規定,美國做為軍事佔領含福爾摩沙在內日本領土的第一佔領權力國(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在台灣,自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起,福爾摩沙人民已經是沒有國家但仍然擁有日本國籍的人。 世界上,包含台灣海峽兩岸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一個國家有權利可以主張擁有台灣的法理主權及法理統治權限。 依照聯合國憲章第11章關於非自治領土的宣言第73條原則之規定,對福爾摩沙行使軍事佔領權力而承擔管理福爾摩沙責任的美國,有義務幫助福爾摩沙人民發展自治。 於1979年1月1日,美國政府終止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之外交關係,並且實行由美國國會制定並由美國總統簽署生效而屬於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依此,美國政府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而是承認台灣島上統治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有管理台灣的權限。就美國這項外交政策改變的意義而言,對台灣行使軍事佔領權力而承擔管理台灣責任及擁有台灣事實主權的美國政府終於正式允許台灣人民行使自治權。換句話說,台灣島上統治當局就是美國軍事政府/當局佔領的自治領土台灣島上自治當局(the self-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an autonomous territory occupied by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authorities)。 依照1979年1月1日生效的美國台灣關係法第3.2條規定,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United States military authorities)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於2015年11月7日,美國國防部長卡特在加州西米谷雷根總統圖書館內舉辦的雷根國家防衛論壇上發言表示,我們也正在根本地改變我們作戰上的計劃及方法,以阻止侵略、履行我們對台灣的法定義務(fulfill our statutory obligations to Taiwan)、保衛各盟邦及為我們傳統上在此地區未曾遭遇過範圍較廣泛的突發事件做準備。 On November 7, 2015, U.S. Secretary of Defense Carter remarked at the Reagan National Defense Forum held at the Ronald Reagan Presidential Library in Simi Valley, California, and said that "We are also changing fundamentally our operational plans and approaches to deter aggression, fulfill our statutory obligations to Taiwan, defend allies, and prepare for a wider range of contingencies in the region than we have traditionally." 於2004年10月25日,美國國務卿鮑爾表示,‘’我們的政策是明確的。僅有一個中國。台灣不是獨立的。台灣並不享有做為一個國家的主權,這一直是我們的政策,我們的堅定政策。‘’ On October 25, 2004, the US Secretary of State Colin Powell stated that "Our policy is clear. There is only one China. 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 It 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 and that remains our policy, our firm policy." 於2014年4月3日,美國國務院東亞暨太平洋事務處助理國務卿羅素丹尼爾向美國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東亞暨太平洋事務小組委員會作證提出證詞時表示,美國強烈支持台灣自治。 On April 3, 2014, Daniel Russell, Assistant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Bureau of East Asian and Pacific Affairs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stated in testimony before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 Subcommittee on East Asian and Pacific affair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strongly supports Taiwan autonomy. 於2016年12月17日,美國總統歐巴馬表示,台灣人已經同意,只要他們能夠繼續運作某種程度的自治,他們就不會往前衝且宣佈獨立。 On December 17, 2016, the US President Barack Obama stated that Taiwanese have agreed that as long as they are able to continue to function with some degree of autonomy, they won't charge forward and declare independence. 台灣目前的法理地位:台灣是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自日本分離而尚未獨立且目前仍然處於美國行使軍事佔領權力而擁有事實主權及承擔管理責任下的美國自治領土,且台灣最終法理主權歸屬尚待法理敵人美國(軍事佔領權力國)決定。 在台灣,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台灣島上統治當局)只擁有台灣的事實統治權限,但不擁有台灣的法理主權與事實主權(de jure and de facto sovereignty)。 在台灣,福爾摩沙人民向不擁有台灣法理主權與事實主權而僅擁有台灣事實統治權限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要求台灣獨立是錯誤的,而福爾摩沙人民向不擁有台灣法理主權但擁有台灣事實主權的美國要求台灣獨立才是正確的。 在台灣,福爾摩沙人民主張台灣獨立且成功達成是有難度,除非目前仍然對台灣行使軍事佔領權力的美國(軍事佔領權力國)同意且支持或福爾摩沙人民的武裝部隊將美國軍事政府/當局(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authorities)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驅逐出台灣。 在台灣,不存在法理主權者及法理統治權限者日本(祖國),只存在事實主權者美國(軍事佔領權力國)及事實統治權限者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台灣島上統治當局)。 在未來,美國很可能將永遠對台灣行使軍事佔領權力,而美國將把台灣歸還給擁有台灣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 of Taiwan)的日本也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