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你們好,主持人劉寶傑先生及來賓。根據美國聯邦《憲法》,美國是可以接納其它國家/地區加入美國聯邦,成為美國的一個新的州(State )的。不過,它規定:美國國會得接納新州加入聯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轄範圍內建立或設立新州;未經有關州的立法機構和國會同意,任何州不得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州或幾個州的部分合併而成。美國國會有權處理並制定有關屬於美國領土或其他財產的一切必要的規則和規章;本憲法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損害美國或任何特定州的任何權利。因此,只要美國國會兩院(即:眾議院、參議院)通過成立(即:接納新的州)的決議,並經美國總統簽署該決議,該州(即:國家或地區)就可以被接納。然而,這並不是說建國(即:成立、接納新的州)是一件可以輕易取得的事情。自從1959年夏威夷群島加入美國聯邦以來,尚未有一個(新的)州(國家或地區)加入美國聯邦。可見,美國(美利堅合眾國,直譯:在美洲,許多國家聯合組成的國家),在一定程度上,類似“聯合國”或者“歐盟”,具有彈性、伸縮性,即:增加或減少”成員國“。而且,美國的州( State )同大多數獨立國家的行政區(例如:省)不大一樣,它們具有美國《憲法》賦予的”獨立性“,包括:各州都有自己的《憲法》,也基本上”三權分立“,有自己的選舉制度。理論上,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加入美國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包括:加拿大、格陵蘭、巴拿馬、日本、韓國、菲律賓、台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