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2759 雖然不知道你個人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但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性侵害定義是: - 任何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法而發生性行為者,都算是性侵害。另外,只要不是您願意讓他人碰觸或觸摸身體的任何部位,且碰觸程度達猥褻之行為者,也算性侵害。 而美國的「受害與犯罪中心」也指出: - Sexual assault (性侵) takes many forms including attacks such as rape or attempted rape, as well as any unwanted sexual contact or threats. Usually a sexual assault occurs when someone touches any part of another person's body in a sexual way, even through clothes, without that person's consent. 所以我所遇到的,就是性侵的一種。 那個怪叔叔以猥褻且淫穢的態度和言語對一個小孩施壓,然後再伸手撫摸我的性器官、還曾要求脫下褲子給他看。這就是以上所提到的性侵範圍。 不是只有強姦或侵入器官的行為,才叫性侵。 性侵的「侵」字,不是指「侵入式行為」。而是侵害他人意願、侵攻身體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