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由於學分的關係要修商業法而其中就包含了些美國法律的基本知識。 對美國憲法的解釋也就是司法的工作,主要采取兩種方式,The Bedrock & The Living Document approach。前者將憲法視爲絕對,任何沒寫的都不應被考慮。後者則將憲法視爲目標與精神,是可以被延伸到沒寫的方面,所以能更好的應付新興概念,也是在最近一個世紀所采用的方法。 6:17 「由上往下」這個概念是我在學習美國法律之前的誤解,也是被推翻時感到最驚訝的,還在考試中錯過一次。The Federal power comes from the state government. 聯邦政府當然擁有很大的權力,大多數時候州政府的權力不能凌駕於聯邦政府之上,但在州自己的事務中,聯邦政府的影響力會大幅縮減。聯邦政府的角色更像是歐盟,而不太像是一個國家政府,所以權力是由下往上,由州政府到聯邦政府。這也是爲什麽美國的選舉制度會是如此,由州決定而不是直接由人民決定。這種制度源自於美國的歷史。美國不是一開始就有這麽多州,而是不同的州隨著時間慢慢加入的。基於這種制度,我認爲全國性的改動真的要從改變州政府開始,才能有效、持久。
無論是強姦、近親,或是對母體造成傷害都不能墮,連在世者的生命都不能保障了,遑論保障未出世者的。從羅訴韋德案剛開始傳出要被推翻追到現在,真的不知道還能講什麼。各種pro-lifer和扭曲宗教人士的神奇言論都看過一遍了。有主張「就像上帝能從灰燼誕生美麗,或許被強暴或近親繁殖也能如此」、也有要「女性負起自己的『天職』,莫要殘害生命的」;不過這幾天在twitter、tumblr 上看到的都是無論男女,大家轉貼合法安全墮胎的資訊、提供診所醫院等醫療資源等的貼文,有感到比較安慰一點。 美國的社會問題一直都族繁不及備載,就連未成年婚姻的「童婚」都被保守派以「增加生育率」或其他理由拒絕禁止了,今天州政府可以拒絕讓婦女有獲得合法安全的墮胎醫療服務,明天禁止同性婚姻我也實在不驚訝。墮胎不會因為非法化而被「遏止」(事實上這不是什麼不法行為,根本不需要被遏止)禁止合法墮胎的下場就是孕期間有生命危險或被強姦的弱勢女性得尋求風險極高的非法管道--而與此同時,那些達官顯貴的兒女們依然可以在意外懷孕的時候砸下大筆鈔票做安全的墮胎。 羅訴韋德案的推翻不是在保護「未出世孩童的性命」,而是透過道德勒索來剝奪女性的身體自主權。憑什麼九個人可以決定全美國女性的權力?孩子身上流著強姦犯,或甚至畸形地帶著自己三等親以內的血,一個母親該做何感想?生下來後的醫療費用和贍養費又豈是那些pro-lifer願意面對的?若是有「把權力移交給州政府又不是禁止墮胎」這類疑問的,歡迎看看sweet home Alabama的法案政策。另外再補充,就算是保險套也未必能100%避孕,何況是部分未接受性教育的區域。就算今天是在你情我願的性行為之下意外懷孕,該女性的墮胎權也不應該被以「活該懷孕」而被剝奪。 套一句tumblr上的話, fuck this handmaids tale country
最終把決定權歸還於州,而讓州政府間產生良性競爭的Voting with feet現象。 另外還要思考「具墮胎需求的群體」是否皆具有跨洲墮胎的經濟能力? 若缺乏經濟能力,那是會促使墮胎地下化、還是促使人民養成避孕觀念? 很多東西都是正反兩面的,不能只用其中一方的論點去思考。
@christywang40562 жыл бұрын
@@sottlen voting with feet 這種現象還是會造成蠻多問題的。例如大城市即使人更多,最後在投票上該州仍然配不到呈現正確比例的選舉人,變成少數意見影響多數選民。川普勝選那一次選票就沒有希拉蕊多,但是卻因為選舉人團數勝選最後做出了許多事(包含大法官提名)導致政策違背多數民意的長久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