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應該也要有同居人關係法。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例如在澳洲除了有婚姻法外還有同居人法(de facto relationship)。
@愛吃貨-s7z Жыл бұрын
在一起10年不結婚 .人死後才怪法律
@君尹口 Жыл бұрын
還是不要比較好,
@吳書喬-e4p Жыл бұрын
有些是家庭因素或其他因素、而考量不結婚、所以這是一個很複雜的課題、贊成多討論多研究同居人法的探討
@maylee1526 Жыл бұрын
在加拿大,配偶的定義不只限於已註冊的民事婚姻伴侶,只要兩個人共同生活,連續同住一年後便能形成同居伴侶關係(各省年限要求不同),又稱 Common Law Relationship 。同居伴侶關係在加拿大受到聯邦和個省婚姻法的保護,能在報稅、移民、保險、撫養權等方面享受及承擔與註冊婚姻關係無異的權利和義務。common law等於沒有婚姻儀式及登記的夫妻,老外滿接受這種伴侶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