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awsuit against the counselors at UIUC (mentioned at 7:56) was dismissed a week ago. The judge ruled out that UIUC was not liable for the murderer of Zhang. It was "complete speculation", as the judge put it.
嗯...作为美国法学生回答一下一些人说告学校没有用的问题。简短的答案是:【学校很可能是有责任的】。(但是仅基于本片的事实...因为我自己还没有看美国的纪录片。如果事实问题我说错了,我会修正。【但是法理不变】。)这是因为:医生患者保密是有一个犯罪例外的。实习心理医生已经知道克有犯罪倾向,购买了犯罪工具,就应该举报了。如果医生没有report,那么ta有违规的可能。学校作为心理咨询的提供者,应该对心理咨询中的犯罪意图保持警惕。但是学校没有尽到这样的责任。另外,这也不能因为医生是实习医生就脱罪。因为实习医生第一有没有能力处理这种事情,如果没有能力而被放到这个位置上,学校作为人员管理者有责任(不是直接管理者,但是追责肯定要追到雇主);第二如果是为了锻炼,ta的supervisor在哪?supervisor总归是有能力的吧。所以学校还是不能脱罪。(经评论区提醒和我自己的事后查证,章莹颖是在校内上车的。这加重了一些校方的责任。但是因为至少在保安的眼中,犯人也是学校的人,所以可能提这点没有很有力。因为therapist不能告诉保安这件事。但是法律是在变化的,也许下一次,therapist可以告诉警方让警方保安人员实施监控呢)所以,拜托大家在美国的话,不要因为无知而反对告学校 T T 【学校作为心理医生的雇主承担个责任也很正常啊】。判例是在变化中的。也许就告赢了呢 T T
@emelialu73715 жыл бұрын
还有说媒体消费受害者的人...人家父亲都说了:还好有媒体来。不然很生气都没有地方去说。另外,明显男朋友和父母这边是想动用社会的力量斗争下去的。而且女孩的父母看起来就是社会弱势群体。有良心的媒体找到他们,让他们最后有机会看看他们的女儿的生活痕迹,为什么要喷帮助他们的人 T T 你们是魔鬼吗?
@@hlshcd 好的。关于校内pick up的事实部分,我会修改。 至于法官Bruce ruled that in doing so, the defendants did not create a “specific danger” to Zhang, noting that Christensen’s statements were “very unspecific,” without a set timeframe or specific threat to any person or group of people.意思是Christensen并没有向社工透露特定时间和特定对象(没法警告章莹颖或者其他人)。我具体看了一下裁决内容,还涉及了这部分危险几乎不可预见,超乎常理(尤其是当时克没有prior record),所以没有加重特定于章莹颖的危险。大概这部分还是被人道主义化了吧。美国会比较看重不要刻意加重无关人的责任。 不过,我觉得既然家人还没有放弃,也许能找到其他的证据呢。比如对克的背景调查不够,克也许还做过类似的事情呢。比如也许校方可以轻易发现一些线索呢。 不管是输还是赢,都是有可能胜诉的机会的。(因为美国的法律并不是那种一刀切的方式,而是用state created danger这种灵活的复杂的方式分析出来的)说没有诉讼的基础,我觉得是不妥的。我觉得至少值得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