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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前首相邱吉爾曾言「民主是我們所嘗試過的其他制度之外最差的制度」,即說明民主制度絕對不是一個「稱得上很好的制度」。畢竟,民主制度下行政效率很差(例如我國曠日廢時、難以喬攏屋主利益的都市更新)、行政機關受到民意制衡綁手綁腳(例如易遭對立政黨在國會刁難、刪減預算、提罷免及公投)、政策難以連貫(受任期限制及時常得擔負政治責任下台)等等。
然而,相較於專制政體,民主制度擁有的是彈性;雖然我們可能選出一個白癡當領導人,或者錯判投下了一個讓自己後悔的公投票,但因為人民可以批評、對官員究責,且毋須因此而失去生命與自由,使這個制度成為一個具有彈性、能反省的制度。
然而,民主本身也經歷過許多變革,從早期看重「平等」及「選舉」的古典民主、菁英民主,到注重「結社」及「多元討論」的多元民主、審議民主。連帶著民主統治也走向民主治理。
這裡需要述明的是,這樣的轉變,追求的絕非「效率」,而是民主的「深化」(即提升人民對於民主的信任及政治功效意識)。要達成這些目標,公部門與私部門的合作治理顯得重要,政府除了傳統課責機制(輿論、議會、選舉監督)外,也需要在施政過程中,兼顧透明性、代表性、回應性來使民主制度更加厚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