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講:司法積極主義簡介 ➤〈憲法法庭爭議判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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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講堂_湯德宗教授

大法官講堂_湯德宗教授

Күн бұрын

Пікірлер: 68
@tw-只是愛抬槓
@tw-只是愛抬槓 6 күн бұрын
任何的法都可能會有因民意/政黨/時間的變遷顯露出缺陷,所以才需要被修改。 怎麼去改善這種情況需要被思考,而且法律多數內容都有可以因不同人產生不同解釋的空間,怎麼去減少因為人的因素這是一個需要被討論的議題。
@qddkv
@qddkv 9 күн бұрын
淺顯易懂 湯教授好讚 思緒清晰
@luischya
@luischya 11 күн бұрын
感謝湯大法官的講解,我們的大法官選任制度有太多的不合理,都由總統提名然而總統又是有政黨色彩的,提名都交給總統,總統一定選對自己政黨有利的,立法委員又投不同意後,總統又得重新提名,立委又不同意變成一個無限循環,因為在野黨的人數比執政黨多,這樣一定沒辦法補齊需要補上的名額,所以是不是可以改成,大法官的提名由社會不同領域的團體,各自提名他們認同的大法官,這樣一來可以讓不同的團體的聲音傳遞到之前到不了的地方,可以在憲法法庭中多了各個領域的專家跟不同意見,讓每個不同領域的大法官們可以了解到在自己熟悉的領域外,原來還有這些事情正在發生中。另外憲法訴訟法如果人民認為違憲,可以也針對憲法訴訟法提起違憲審查?在制定憲法訴訟法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要以人民的權利為主來當作制定的原則?例如訴訟期限6個月的不變期,這個不變期對一般的人民來說太短了,一般的老百姓根本不懂法律,要不太懂法律跟憲法的人民做出一個高水準的違憲審查的理由這些,是不是這個不變期嚴重阻礙人民的訴訟權,讓大法官們可以將應該要審理的案件,因為時效限制導致人民的權利就無法獲得公平正義的平反。所以,大法官收到每個案件應該是要注意的是事實的部分,而不是直接以超過六個月就就不受理,對聲請人來說是不太公平的,因為聲請人認為的違憲的法規命令,就沒有辦法審理,難道要聲請人再犯一次法,然後再窮盡所有的救濟才能夠進入到憲法訴訟程序讓大法官審理違憲理由嗎?
@Sino-9612
@Sino-9612 11 күн бұрын
政党比例最合理,各种意识形态理念的,不能全部一色,自然调和!
@kaoquey-liang9760
@kaoquey-liang9760 11 күн бұрын
你有沒有發現你的推論裡面有一堆「一定」、「一定」? 理論上,立法委員應該要就他們的否決負擔起政治責任。也就是,他們到底憑什麼否決?他們有看完過司改會的大法官候選人問答提嗎?大家都在撻伐柯建銘的記者會只想挑選黨意大法官,但事實是藍全面封殺、白除了劉靜怡之外全面封殺,都沒給理由。 你還有一個一定,「總統一定選對自己有利的」,這根本就很荒謬,黃虹霞大法官一直以來的言行對馬英九有利嗎?憲政國家如果是個複雜系統,大法官候選人就是有足夠份量的資深架構師,什麼都用政黨惡性競爭的角度看,那就表示其實國家有更根本的體質問題,導致你會質疑政黨對於國家的忠誠度有問題、甚至大法官對於國家的忠誠度有問題。
@luischya
@luischya 11 күн бұрын
@@kaoquey-liang9760 還好吧?兩個一定,但是應該是其中一個,針對總統的“一定”讓你覺得我的推論不合邏輯,但是這個一定的意思並非絕對,但是大多數應該都會利用機會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人選,包含我們自己,如果有機會選擇隊友,你會不會選一個可以幫到自己的隊伍,讓自己的隊伍是一組黃金隊伍,所以我只是表達一個大多數的選擇,如果只是少數的個案,不足以證明或推翻我的論述,不過你提到的案例,我很認同黃大法官的作為,她很多的理念我都覺得非常的正確,沒有被政治人物的干涉跟影響,絕對的就事論事,應該怎麼解釋就按照規定跟原則。
@kaoquey-liang9760
@kaoquey-liang9760 10 күн бұрын
@@luischya 「一定的意思並非絕對」,的話,那你就不應該使用「一定」這個詞。至於「挑選隊友」這個用法,也難服人,因為史上並沒有很多次機會由總統發動提起釋憲案,賴清德再強也頂多用陳水扁時期的朝小野大去推算。 把司法院當作總統府的隊友,直接就會幫助你牽連出監察院是總統府又是行政院的隊友謬誤,而不幸的這也是許多人的膝跳反應。 至於其他,令人欣慰的是你也同意黃大法官足以為楷模。
@user-ooeecc
@user-ooeecc 10 күн бұрын
@@kaoquey-liang9760 對啊 民退黨送監察院廢死的策略計劃、大法官釋憲限縮的死刑條件,我質疑他們對國家全體人民的忠誠度。 大法官投票已經驗證現在民退黨的立法權都是黨狗。過去八年到現在才稍有點曙光,民退黨貪腐和重大民生弊案監察院都不查,跟湯前大法官學到很多,現在憲政壞了幾權看得出來。行政官員官腔打的、藏事的巴不得他馬上下台。你還可以多看公視獨立特派員、我們的島、新聞實驗室。有一堆社會議題深入報導與數據,你會知道我們急需要有魄力和能力的官員,而不是看民調做事&造謠,不會以專家評估、數據做事的貪官
@AP-pw1iz
@AP-pw1iz 11 күн бұрын
我們想知道的是,憲法法庭如何審理憲法訴訟法
@user-ooeecc
@user-ooeecc 10 күн бұрын
憲法法庭不會審理這種程序法又不違憲,但是總統兩個月內提7位滿15;代表之後又會一次下去7位又要停擺釋憲。從陳水扁民退黨用大法官的年數就很奇怪,現在搞的年數全部奇數年2025、2027、2031,延長固定任期也很難搞。我只能說蔡英文一黨獨大的時候,玩法玩的我們很難處理,八位大法官司法積極,釋憲無法道德說服80 %以上的台灣人民,這完全違背大法官存在的意義呀,總統不叫他們辭職留用,叫八位大法官閉嘴只能用憲訴法,權宜之計至少2025年可能上去6位,因為2027年要下去4位,屆時再處理釋字8。最好2025年就罷免完綠委跟總統,那就更好處理了,還可以及時幫國庫止損,開始叫監察院清舊帳,明年不用再審浮編的預算。 之後再修憲訴法完全運作最低門檻調8位、釋憲7、判決與審理5,就沒會停止運作的問題。但是任期和怎麼選適合的稀缺人才出來,可能還要更多的理性討論,最大問題還是人民眼睛要雪亮不要讓民粹政黨獨佔行政立法,結果還擴充到司法監察考試都是黨狗,下一任只剩立法權跟公務員可以制衡。
@胯下香噴噴
@胯下香噴噴 10 күн бұрын
@@user-ooeecc你的留言充滿政治立場與錯誤資訊
@Eric-cp3we
@Eric-cp3we 10 күн бұрын
​​@@user-ooeecc可以審理,程序法當然會違憲。甚至大法官就是憲法訴訟法的第一適用機關,大法官要的話自己就能用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力開會推翻。
@TWALBEVA
@TWALBEVA 9 күн бұрын
@@Eric-cp3we 對啊~這邏輯就是大法官可以決定自己預算,決定自己做事方法,決定自己如何誕生 我懂,把名詞換成皇帝就是這樣的概念..... 你說憲法內沒有皇帝....是是是~~大家都懂🤣🤣🤣 蠢人的是這樣表現
@老子在你留言區
@老子在你留言區 8 күн бұрын
@@Eric-cp3we 你是北韓法學崇拜者嗎
@stone_gate
@stone_gate 11 күн бұрын
这集很精彩啊
@chi_huang
@chi_huang 11 күн бұрын
立法「司法院大法官提名法」 感覺會違憲。 因為以前NCC也是政黨比例,被宣告違憲 (釋字613) 不過當時違憲的理由是行政一體
@user-ooeecc
@user-ooeecc 10 күн бұрын
結果現在廢物一體,由民間資深媒體人退休去當還比較好,NCC的頭上是行政、監察院,主要是監察這個大權廢了。而修憲條文違反人性,執政黨選的司法、監察院長和委員們會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制衡、監督他們自己🙄。之後人民還是要多學習一點法律,修憲公投加強文官體系,由專業的司法官勝任司法委員、院長,行政法官或檢察官擔任監察院長和委員。順便增加一點檢察官的錄取率呀。
@TWALBEVA
@TWALBEVA 9 күн бұрын
對啊~這邏輯就是大法官可以決定自己預算,決定自己做事方法,決定自己如何誕生 我懂,把名詞換成皇帝就是這樣的概念..... 你說憲法內沒有皇帝....是是是~~大家都懂🤣🤣🤣 蠢人的是這樣表現
@ryoryo5140
@ryoryo5140 9 күн бұрын
ncc很明顯就是失敗的釋憲
@kaikai001_chen9
@kaikai001_chen9 10 күн бұрын
但是現在還是超級總統制 改提名法一樣會被宣告違憲啊
@YLAKB
@YLAKB 11 күн бұрын
@陳卜弘
@陳卜弘 10 күн бұрын
有沒有機會談談"個案"? 😂 大法官 vs. 大法官
@johnyeh8560
@johnyeh8560 10 күн бұрын
歸納湯老師此課重點: 一,在司法積極主義論述定義的美國著名憲法學者是指,帶「激進」的「貶意詞」!而目前執政團隊錯引申為司法主動積極進步的「造法权」了!? 二,法律是以論理為方式,必須充分就法學之「法理原則」闡明理由/真相事实之述而不造作/以現行即有的法條,法例,判例為援引適用為釋憲判決/以免侵犯民主憲政的(政权)立法機關多數決,及依法行政的行政機關(治权)! 三,憲法法庭多數決裁判,僅形式要件,实質內容理由「應」為當地國普世價值認同接受且成立的「既有法律概念」!不能僅憑一己片面學理認知而「激進」主張而得成立实現!
@TWALBEVA
@TWALBEVA 9 күн бұрын
這也是一派說法,沒有對錯.....畢竟美國也一大堆憲法學者,一堆大法官認定的法哲學也都不一樣 所以才會要有國會任命的程序,要回歸這套哲學是否符合現代需求為主
@老子在你留言區
@老子在你留言區 8 күн бұрын
台灣法律跟中國法律有差很多嗎,我聽羅祥老師影片,感覺兩邊法律邏輯有點不太依樣。
@老子在你留言區
@老子在你留言區 7 күн бұрын
湯德宗>>>>清德宗。 天不生湯德宗,民智如萬古長夜。
@luischya
@luischya 10 күн бұрын
我們的法官,不懂憲法,這樣合理嗎?法官如果不懂憲法,我認為沒有資格擔任法官,我不想被不懂憲法的法官來審理,原來原因在這
@陳威廷-l4w
@陳威廷-l4w 6 күн бұрын
可以試著說明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為什麼需要憲法嗎?
@luischya
@luischya 4 күн бұрын
我們的法律是根據憲法,法律、命令、條例違反憲法當然無效。 法官如果不懂憲法,在審判的過程當中可能就不會知道他正在用的法律有沒有牴觸到憲法?法官用一條牴觸憲法的話,這樣符合公平正義嗎? 舉個目前的實例,關於施用毒品,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針對施用不該刑罰化,檔名A/HRC/56/52,因為侵害人民的自主決定權、健康權、獲得司法公平審判的權利..... 憲法第22條,只要我想做什麼,只要不影響到別人,受到憲法保障(我對此條文的理解),也就是說,自己在家裏做的任何事情,除非可能太大聲吵到鄰居,喝酒喝到發酒瘋擾亂鄰居的安寧,酒後亂性..... 這些當然就可以用憲法第23條來管。喝酒如果是個人自主權的權利,你自己在家想怎麼喝就怎麼喝,沒人管的著,這樣解釋應該沒問題吧?但是你喝了酒還想開車,你把馬路當遊樂場啊?開碰碰車嗎?所以這樣的情況當然可管,前幾天看到一則新聞,我覺得法官做的非常的棒,就是直接把酒駕的車直接扣押,因為是犯罪工具,我認為這個方法太好了,你沒車還有機會酒駕嗎?立法委員可以不遵守憲法在制定法律嗎?法官如果不懂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的後果是什麼呢? 以抽象危險犯為例,縱火犯,只要放火燒建築物...基本上就是犯罪,法律規定燒毀的定義是無法避風擋雨的情況叫既遂,未遂是房屋結構還是完整的。從縱火可以想像的出來,只要縱火,一定很危險而且還有可能波及到別地方。關於制定法律時將縱火歸類到抽象危險犯,絕對合理,但是關於施用毒品的,這是一個沒有受害者的犯罪,而且不會吸食就一定會造成公共危險,不然監獄裡面有40%的吸毒犯都有偷拐搶騙什麼犯罪嗎?還是國家行使公權力時,濫權,沒搜索票入侵民宅,警察在網路上搜集個人資料(違反通保法,沒申請法院授權也不是針對重罪五年以上的),警察任意偵查,侵害人民的隱私跟個資。
@acf23102244539
@acf23102244539 10 күн бұрын
憲法解釋 能不能有一個時間限制? 例如五年、十年 之後根據民情重新判決
@TWALBEVA
@TWALBEVA 9 күн бұрын
現實(各國實務)是不能,不然大家都會隨便說這條法律過期了 但大家認為不適用的時候,隨時可以推翻 例如大家可以今年馬上公投就推翻廢死決定,也是馬上生效。沒有什麼制度要保障幾年這件事情
@a310432
@a310432 11 күн бұрын
一句話?他司馬家權力頂天還容得下這些小兔崽子,對我司馬家指手畫腳? 總統的任期限制?代表他持有權力的時間?但政黨裡面的三代老臣可是框架外對於權力有實質控制權的人,從過去馬王之爭?再到現在麻柯與賴或許政爭?只是還沒更明顯化? 權力的恐怖平衡,各個勢力握有某些人的把柄?各擁有籌碼?各個互相平衡或鬥爭,當然這已經是政治不是法律了?
@luischya
@luischya 10 күн бұрын
@@a310432 我個人認為,監察院要交給在野黨,行政跟立法不能一黨獨大,當這樣的情況發生,執政黨必須讓將超出的人數不以計算,這個跟我們公寓管理條例的規定類似,所以應該可以類推適用
@ch8235980gt
@ch8235980gt 10 күн бұрын
司法院大法官提名法?哇~聽起來很酷~感覺就很欠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八成有人認為違憲~
@Rifkcnd
@Rifkcnd 10 күн бұрын
北韓法學派掌門人一定認為違憲
@Eric-cp3we
@Eric-cp3we 10 күн бұрын
等哪天國民黨執政的時候我們可以來修,很酷不是嗎。
@ryoryo5140
@ryoryo5140 9 күн бұрын
補助被刪,很急喔
@barry55662
@barry55662 7 күн бұрын
總統職權行使法也很值得生出來
@川流不息-s4x
@川流不息-s4x 7 күн бұрын
藍白根本就不認同和尊重所有的法律(包括憲法),他們純粹是有利於自己來立法和修法。紅的作用大於所有法。
@台灣人就是喜歡吃萊豬
@台灣人就是喜歡吃萊豬 3 күн бұрын
綠的黨主席還說過憲法是個災難😂😂
第一講:台、美兩國近年爭議憲法判決鳥瞰 ➤〈憲法法庭爭議判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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