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立場沒關係,但至少要找到根本。影片既然提到「憲政」爭議,肯定要拿中華民國憲法釋字585來說明,否則就是「耍流氓」,就如同我罵你醜,但其實我連你的臉都沒看過一樣誇張。 既然是基於憲政,中華民國大法官釋字585明確寫到: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有人可能會批評說,大法官可是還有提到與其他四權的衝突問題,不是完全沒有限制。是的,我們看一下大法官的講法: 「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很明顯,這裡是指個案的部分,也就是case by case,指的是立法委員在調查個案時,必須要拿捏憲政分際以及比例原則。所以,這裡的限制不是指立法委員不能有調查權,也不是說不能請有疑慮的行政相關官員或者一般人民答詢,也不是說這些人不配合也不能給予合理的處罰。 總結來講,主持人看似講了很多,但立場過於明顯。其實有立場也沒問題,就如同你一開始說的程序問題,站在民進黨的角度的確是可以說藍白兩黨不尊重少數(若站在藍白立場也可以說綠營其實是不想服從多數)。但,你若連最基本的釋憲條文都不說明,然後就很主觀地說立法院本來就不該有調查權,更不該處罰藐視國會或者不配合的人員,那你還是先把標題的「憲政」二字拿掉吧!
@flipradio_fearnation3 ай бұрын
你的释字条文是对的,但是解读完全是错的。释字简单来说就是调查权不仅限于提交材料,也可以让本人前来,且一定有强制力。我从来节目里不说不该有调查权,而是调查权不是行政监督权(这是监察院权力),国会调查有很多有意义的方式,不应该直接等同行政监督。你的第二个释字你解读错误,你说他是case by case,这肯定违背释字初衷,第二个释字恰恰说明两点 1 立法院调查权设计不能违背权力分立,即上述与监察院冲突 2 立法院调查权强制力要符合法定程序,即公民遭遇人身财产强制要在司法程序内才符合法定程序,所以靠多数决罚缓肯定是违宪。第二释字怎么会是case by case? 这个解释很荒唐,可能也是基于你的立场吧,黄国昌。
@andrzeji4s70013 ай бұрын
怎麼是將這裡的「個案」先錯誤翻譯成 “case by case” ,翻回中文「根據具體情況來做處理」,再代回原句做解釋呢?根本就是曲解了釋字第585號。 你說:「立法委員在調查個案時,要拿捏憲政分際和比例原則。」我不同意。是要立法委員都道德高尚不去公報私仇或政治追殺,還是在修法時就明確規範出立院調查事項的範圍,上述哪個比較一勞永逸呢? 我不同意你主張的「一定要具體分析中華民國的釋憲條文才能聊這次的國會改革爭議」,因為如果國會改革法案在大方向上就已不符合憲政精神了,那更不可能滿足釋字第585號。難道你認為有「台灣特色的」憲政嗎?搞例外論是很危險的,憲政主義是自由國家的共同價值。 影片沒有反對立法院有聽證調查權呀?我想支持影片的觀點:「國會調查權不是來查弊案的」。行政官員貪贓枉法歸司法調查管,中李已解釋得非常清楚了。 《憲法》第96條:「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所以,以「調查弊端」為目的的調查權仍由監察院掌有。若立法院想要查弊,還請提出修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