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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詢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黃麟倫
【自己都不守法的司法院 憲法法庭有最低出席人數是毀憲亂政?】 2024-10-2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因司法院秘書長出缺,上週司法院以副秘書長黃麟倫代理秘書長至委員會備詢,但我上週就提出質疑,此一代理根本沒有法源基礎,司法院今日也認錯,將黃麟倫職稱改為副秘書長,如果連司法院都不守法,人民要如何信服?
此外,今年7月公布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詐欺犯罪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免繳訴訟費用,此一新規定司法院有無通報各級法院?因為我接獲陳情,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卻被法院要求補繳裁判費,把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當成耳邊風,完全犧牲人民的訴訟權益。
上個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殺人罪屬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範的「最嚴重犯罪類型」,並將死刑限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
然而,如何定義「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大法官只有例釋、沒有解釋,根本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到底如何適用?司法院至今也解釋不清楚,未來恐怕讓法官無所適從。
更令人困惑的是,大法官要求死刑應經各級法院一致決,但即便各級法院均一致決判處死刑,若對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產生疑義,當事人仍可尋求憲法法庭救濟,此時大法官卻沒被要求一致決。
進一步而言,在今年11月起,立法院未通過人事同意權前,我國大法官剩下8位,其中有2位於113年憲判字第8號聲請迴避,若此時有當事人尋求憲法法庭救濟,僅須4位大法官就可以宣告該死刑違憲,推翻所有下級審包含最高法院5位法官的決定,這樣的制度設計,真的適當嗎?
事實上,無論美國、日本、南非及韓國的憲法法院,皆寫明最低出席人數而非比例,難道他們都是要毀憲亂政嗎?故意要癱瘓憲法訴訟?這是討論大法官的總額、出席及表決門檻時,必須謹慎思考的課題。
📺【國昌質詢】自己都不守法的司法院 憲法法庭有最低出席人數是毀憲亂政?|2024-10-21|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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