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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問題在於:權力越大責任越小,權力越大問題越大
三大高牆:司法高牆、稅務高牆、行政高牆,構成一手侵害人民,另一手層層保護體制高牆。
行政訴訟法第 1 條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款「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行政法院違背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沒有保障人民權益,反而擔任起保護稅務官僚免於課稅處份被人民勝訴,也未對「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移送懲處。盤查台中高等行政訴訟庭五位法官在稅務訴訟原判決人民敗訴率為89.8%,校正後(指撤銷復查決定發回稅局另為適法之處份,原告沒有實質勝訴,原始稅單還在,校正為原告敗)的敗訴率高達98.4%。這五位中高行法官合計72年稅務總案件數4757件,校正後的人民勝訴件數只有74件,實質勝訴率只有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