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逆子案為何從無期徒刑變無罪?什麼是原因自由行為?【時事評判】

  Рет қаралды 63,982

瑩真律師

瑩真律師

Күн бұрын

當逆子案判決無罪的新聞出來,
透過媒體的渲染,
不僅讓許多人憤怒、憂心、害怕,
更有許多對司法不諒解的聲音。
那今天就一起站在法律的角度看看
究竟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判決呢?
【想知道更多法律小知識別忘記追蹤】
瑩真律師FB:bit.ly/yinchen...
瑩真律師IG (@angela.lai.908):www.instagram....
合作邀約請寄信至 yincheng@capsuleinc.cc
#瑩真律師 #無罪判決 #原因自由行為

Пікірлер: 1 200
@LawyerAngela
@LawyerAngela 4 жыл бұрын
影片又被黃標了😭加入會員挺律師! reurl.cc/k0NA8K *手機版加入會員可以點這裡
@黑粉-i6t
@黑粉-i6t 4 жыл бұрын
金源被太太嚴格控管,買個基本會員,一定挺律師的
@joejoeker6197
@joejoeker6197 4 жыл бұрын
行動支持瑩真律師說真心話 ^^ 就是真才想看
@BS861104
@BS861104 4 жыл бұрын
認真不懂這種內容到底為什麼要黃標
@金沉
@金沉 4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律師被黃標也願意拍這個題材QQ
@biuchen4591
@biuchen4591 4 жыл бұрын
QQ
@rock790822
@rock790822 4 жыл бұрын
大家都罵法官 立法委員們見獵心喜也跟著罵法官 卻沒半個意識到修法是他們職責 ...
@Rabbit.umbrella
@Rabbit.umbrella 4 жыл бұрын
其實在第一時間不應該罵法官 因為他們是按照法條判,與其說恐龍不如說他很理智,至於一審可能是因為律師沒提出這條,或法官自行判斷所造成的差異
@台中店
@台中店 4 жыл бұрын
法官怎麼判是看我們目前法律怎麼樣定義,所以我們在罵的同時,也該思考究竟法律是否還適用,至於那些該死的立法委員…真的很爛,政府也很爛,司法改革改到哪去了
@黑粉-i6t
@黑粉-i6t 4 жыл бұрын
我第一時間還是罵法官,法律怎麼修都一定會有漏洞不可能完美,自由心證應該還是要讓他嚐嚐法律的鐵拳! 當然 我只是門外的吃瓜群眾,感謝瑩真律師的講解
@edogawa760922
@edogawa760922 4 жыл бұрын
我還是罵法官,因為有別條規定可以用,不是只能照免責那條
@rainwu1371
@rainwu1371 4 жыл бұрын
總有人說法官為何那麼冷血不"合理"判斷是否處刑 我就真的想不透,你們想要有好的法律保護,又希望法官高於法律自行以個人情緒判斷 並且法官本就應該非常盡量地秉持客觀角度循著法律判決 倘若過於判決真的不合法,是會賠上工作的@@ 總說著台灣法官幾乎都是恐龍,那上層機關甚至整體制度是不是全部都有問題?
@ul6ejp31j4n3
@ul6ejp31j4n3 4 жыл бұрын
感謝妳提升全民的法律素養
@jasonhsu8070
@jasonhsu8070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律師您好,我對於司法精神鑑定制度沒什麼疑慮,但我對原因自由行為的部分有疑問。 刑法19-3裡面所謂過失,是指 8:14 那樣可預見吸毒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危害,才算過失。 那問題來了,或許被告自己在吸毒前沒有想到吸毒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危害,但吸毒可能會導致自己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這件事應該屬於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識(反毒宣導這麼多年應該多數人都知道吧XD),那麼構成"過失"的條件----可以預見後果,是指行為人本身是否有預見,還是常人是否能預見。 如果是以行為人本身是否有預見後果作為是否構成過失的基準,而非一般人是否能預見後果作為判斷依據,那麼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等等被告是否都能以"我當時沒想到會這樣"做為脫罪的藉口。
@piscessingpiscessing3860
@piscessingpiscessing3860 4 жыл бұрын
酒駕撞死人的也常說"我當時沒想到會這樣",這次事件沒用19-3的理由太牽強了。
@羅瑞騰-o3g
@羅瑞騰-o3g 4 жыл бұрын
我也想知道律師對於此的思路是如何?
@Kerusa7724
@Kerusa7724 4 жыл бұрын
檢察官不夠努力 (淚) 請你們再努力一點證明犯人的故意.....
@WPtCHO
@WPtCHO 4 жыл бұрын
究竟是行為人本身有預見,還是常人能預見。我認為律師提到的酒駕判罰與這件判決衝突。 大多數酒駕的人都認為自己可以安全駕駛才對,所以他們都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已經讓不特定多數人處在風險狀況下。可是我們僅依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判罰,甚至排除這些駕駛者在刑法19-3的適用?
@kplus041
@kplus041 4 жыл бұрын
我一直在想"吸毒造成精神狀況"這件事應該不能被當成脫罪理由,因為吸毒就已經是犯罪行為當成故意或是過失都不為過,但是我一直不知道如何表達,你似乎說出了我的想法 (但是 檢察官要怎麼知道他吸毒前有沒有犯罪念頭,吸毒的人很多但不是每個吸了就殺人吧
@jhih999
@jhih999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ItDeservesGreenMark 其實無罪就無罪 我是比較想知道 無罪之後呢? 沒吃藥的是不是就會被強制去醫院治療 或是 強制監督吃藥呢? 會吸毒的是不是就會被強制戒毒 然後定期檢驗呢? 好像都沒有聽過無罪之後的後續報導會怎麼處置 總不是無罪之後就放出去 讓他有機會再來一次吧?
@kevinwu2040
@kevinwu2040 4 жыл бұрын
應該不會啦,吸毒很明確應該這個部分會判刑
@wcw2121
@wcw2121 4 жыл бұрын
無罪之後,法官推給衛生局,出事就沒法官的事情
@as556162
@as556162 4 жыл бұрын
大大提出蠻不錯的問題 近期社會矚目的幾個案件都可一併討論 這些無罪或減輕刑罰的人都表示不具刑罰適應性,但問題大家也都很怕他們在社會上趴趴走搞的人心惶惶。 我國有保安處分罪章適用於吸毒、心神狀態不佳而不罰者如監護處分、禁戒等 但可參考法條後可發現時間有夠短的短另外目前我國也並非有完善的硬體設備、醫療機構、人員配置導致成效也不佳。 也就是說上述幾個問題(保安處分罪章、特殊監獄、專業人員配置等)才應該是大眾需督促政府的重點而非如何汰換鄉民口中的「恐龍法官」 以上為本人看法與見解
@aclibur
@aclibur 4 жыл бұрын
不會,無罪之後會陷入三不管地帶,那他回家後繼續趴趴走。
@麗莎-b7m
@麗莎-b7m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次連保安處分都沒有喔 所以無罪就是結束了 強制治療的前提是他仍有傷人自傷的行為,無法以他曾有殺人強制治療
@wofy7145
@wofy7145 4 жыл бұрын
每次聽完瑩真律師的解釋總有一種釋懷的感覺~ 要不然真的會被自己的無知氣出病來~
@yangyang0411
@yangyang0411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謝謝律師為我們解惑😊 希望之後真的能邀請到醫師來做更詳細的討論👍
@muritosan2725
@muritosan2725 4 жыл бұрын
可是如果按照瑩真律師給出的邏輯公式:喝酒開車恐會釀成憾事,所以適用原因自由行為;那吸毒也很有可能會釀成憾事,但是卻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 這樣前後不是有矛盾嗎?
@jayhow199011
@jayhow199011 4 жыл бұрын
除非他吸毒前(清醒)就跟母親有爭執就想殺了媽媽了
@Phenixzero
@Phenixzero 4 жыл бұрын
喝酒除非醉倒 不然理論上 喝了酒的人都還能夠上廁所 也能夠選擇要不要開車 所以適用自由行為的前提 就是能不能自主 但是濫用藥物(吸毒)是很有機會無法自主的 我這樣講 假設使用了強效麻醉劑將人癱瘓 無法行走開燈 這類需要四肢的行為 這是沒辦法選擇要怎麼做的 (下不下床 開不開燈) 因為在藥效裡面 使用者是無法自主的 所以不適用自由行為
@anikiyeh1985
@anikiyeh1985 4 жыл бұрын
@@Phenixzero 下不了床開不了燈,卻能殺人~不覺得才是矛盾嗎?
@哈哈-i8w
@哈哈-i8w 4 жыл бұрын
明明就知道吸毒後可能就無法控制自己,任何事都有可能發生,原因自由行為阿
@Phenixzero
@Phenixzero 4 жыл бұрын
​@@anikiyeh1985 你可以選擇要不要喝酒 也可以選擇要不要吃藥 這是你的自由行為 我前面講的 下不了床開不了燈 指的是我用來舉例的藥效 (強效麻醉劑) 不同的藥會有不同的效果 喝酒可以選擇要喝多少或是一路直到醉倒 但是使用了藥物 你沒辦法選擇藥效要不要發生 又或者藥效發生的時候 你所能做些什麼 吸毒的作用不同 但是其中未必包括癱瘓四肢 卻能讓使用者失常,不然也不會有精神藥物的使用 如果今天案子的使用者使用的是麻醉藥物的話 應該也不會有弒親的發生了
@ryanlee7551
@ryanlee7551 4 жыл бұрын
說真的這樣判決,完全只站在加害人的角度,雖然有其道理,但.....我想最多人想問的是....那受害人呢?受害人家屬呢? 沒有任何配套,就這樣放出去了,那下一個受害者會是誰?民眾最大的問題是這個..... 其實這樣的判決,對整個國家和社會都不會是好事 當民眾無法從法律上得到公平的判決和保障的時候 人民就會靠自己求得正義......所以台灣人很多人碰到事會用"喬"的,因為人民不相信法律和政府嘛 為什麼大家一聽到精神病就嚇的要死? 不要怪大家不去了解精神病,是因為他們認為精神病會亂殺人....法律也不會保障受害者 最後就是一個雙輸,更甚者是整個社會都會充滿不安和排斥...... 是希望法律就"強制就醫"之類的制度能夠更健全一點,讓人民了解到這些人雖然不會被判死,但會被強制就醫個十年二十年之類的...(也讓人民認為不會有傻子裝瘋....)
@a0989142885
@a0989142885 4 жыл бұрын
有時想想 很多法官掰出來的理由都是他們一廂情願騙自己的說法 總覺得那些法官都是反社會人格 天生反骨 因為他的判決沒有人可以更動 就算更動翻案 也是幾十年以後的事情 他們也不會因為這樣感到愧疚 他們字典裡沒有愧疚這二字 看過社會上這麼多自殺的案件 就沒看過法官自殺過
@sak12012
@sak12012 4 жыл бұрын
死人是沒有人權的,屍體在法律上是被當作"物"品看待。更何況就新聞上來說,本案的兇嫌姊姊還替兇嫌求情,無辜的是同社區的鄰居。
@GSPARROW0818
@GSPARROW0818 4 жыл бұрын
@@a0989142885 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44506 幫你找了,你現在看過了,不用謝
@kenny770322
@kenny770322 4 жыл бұрын
是說,這件事受害者家屬就是加害者本人,而另一位受害者家屬,也就是他的姊姊也是要求法官從輕量刑的... 但健全強制就醫這件事我也覺得必要,在這類判無罪不罰的背後,確實應該有另一種約束力存在才是。
@黃大郎
@黃大郎 4 жыл бұрын
重點是他的家人 幫他求情 不然我也想不會這樣判
@Q0Chiang
@Q0Chiang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邊看先支持
@usher07311980
@usher07311980 4 жыл бұрын
越來越喜歡這個節目了 情緒跟理性確實有明顯差距 多看 真的會長知識
@achichi3939
@achichi3939 3 жыл бұрын
無論是帶情緒或無法絕對理性,但這種供思考法律如何左右自己人生的知識平台是讚賞推薦的!
@chifang756
@chifang756 4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瑩真律師站在專業的角度說明,希望讓更多民眾可以了解。 #這應該是綠標
@鱷魚鱷魚
@鱷魚鱷魚 4 жыл бұрын
關於死刑,讓我想到童年看過的一本書--事發前的七分鐘。 內容大概在講述一位高中生,他在學校遭遇了嚴重的霸凌。師長的漠視、霸凌者變本加厲、同學的嘲弄,最終連從小的知己都與他切割,在萬般的欺凌下他血洗了校園。 覺得禁槍能解決問題和死刑就能達到效益有什麼兩樣?你處理掉有問題的人,但是他們不斷的在形成。那些罪大惡極的人是怎麼變成這樣的,真的和旁人沒有關係嗎?
@咖啡豆漿
@咖啡豆漿 4 жыл бұрын
覺得不禁槍能解決問題和不死刑就能達到效益有什麼兩樣?你不處理掉有問題的人,但是他們不斷的在形成。那些罪大惡極的人是怎麼變成這樣的,真的和旁人沒有關係嗎? 另外,本案完全沒提到死刑喔,是無期徒刑,不把事情扯到死刑,論點就站不住腳嗎?
@user-sv7yt2wx1d
@user-sv7yt2wx1d 4 жыл бұрын
誰的身邊沒有積掰人? 誰沒有遇過逆境? 一樣米養百種人 長歪掉就開始怪別人怪社會 你的言論及思想令我可笑
@黑粉-i6t
@黑粉-i6t 4 жыл бұрын
我只知道如果我不小心犯下一個可能會死刑的案子之後,我可能 死不認罪 毀屍滅跡 想盡辦法讓自己無罪或者潛逃 又或者強姦自己喜歡的人後在自殺。 如果法律不給我救贖的機會,那我幹嘛自逃羅網?
@evan5204
@evan5204 4 жыл бұрын
@@user-sv7yt2wx1d 你沒有被霸凌過,你不會懂什麼叫做被霸凌。很多時候有適時社福介入,就其實可以減少這類似事情發方,可惜現在政府只有在選舉說說,當選就沒有什麼實質進度。
@Kerusa7724
@Kerusa7724 4 жыл бұрын
法律的標誌為何是一個天秤? 那就是因為,在法律之前,所有人平等, 法律不會因為你的人種、貧富貴賤、甚至犯案原因聽起來好像比較可憐就做出例外的妥協,殺人就是殺人,就必須接受相應的法律制裁。 我也了解犯案者的童年很可憐,沒有在他小時候被欺負時伸出援手是我的錯嗎,那個理由跟被你血洗校園的無辜受害者又有什麼關係= = 臺灣人要的真的不是死刑,而是零再犯率,那個有問題的犯人已經傷害無辜者了, 誰又能來為此犯人回歸社會後的後續問題負責?下一個又是誰? 解決不了只是一直要大家寬恕他們的話真的只是講空話...= =
@edilin1122
@edilin1122 4 жыл бұрын
其實很多男生知道自己要當兵時 也會想要裝精神病或是神經病去逃避兵役 但最後不是放棄這種想法就是被醫院的醫師戳破 因此才會流傳說:你只要敢吃大便一定可以免役 但你每年複檢都要去醫院吃給醫生看! 精神鑑定不是紙扎的,別以為說個小謊就可以騙過去 且整個司法流程走下來,要每次都騙過去,太難了...
@user-jimmy2700
@user-jimmy2700 4 жыл бұрын
吃屎和精神病沒有正相關 正常人在很多情況也能吃下去,醫生在評估可沒那麼隨便
@edilin1122
@edilin1122 4 жыл бұрын
我算是正常人 很多情況下能吃屎? 你還好嗎@_@????
@user-jimmy2700
@user-jimmy2700 4 жыл бұрын
穹道穗宮源 想要和能不能是兩回事 一般人沒事不會想去做這種事..... 人是可以被自己和其他外力強迫原本不想做的事,但這個和精神正不正常絕對沒有關係,你只是舉一個也許你認為你絕對不會想去做的事情而已
@mars680420
@mars680420 4 жыл бұрын
我真的遇過一個兵在全指揮部集合的場面上當著指揮官與大家的注視下脫下褲子當場排便後來就驗推了,永遠記得他離開營區時的燦爛笑容
@jiayangchen3634
@jiayangchen3634 3 жыл бұрын
那個不是流傳吧
@黑粉-i6t
@黑粉-i6t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還沒看影片 不過前幾天還希望瑩真律師講解這個案子 現在就有了 。 其實從一開始我就沒有希望說甚麼極刑。而是要了解原因,法律是一個要保持非常理性的鐵律,不是為了爽而已
@user-xh4sf3or3l
@user-xh4sf3or3l 4 жыл бұрын
而這19條第3項不就很清楚的說,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你故意或過失自己招致你精神障礙,就是不適用。 你不小心喝太多酒,結果無意識的跑去開車撞死人,這樣無罪嗎? 不小心吸太多毒,結果無意識的跑去強奸幼女,這也是無罪嗎? 所以不是法律的問題,也不要推給精神科醫師,就是法官的問題,明明法條一般人的解讀是不適用,但法官仍是這樣判? 吸毒喝酒都是自己可以選擇的,你知道你醉了會失控,你還一直喝,你知道你吸毒會失控,你還是持續吸,思覺失調還比較有討論空間,吸毒喝醉的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千層蛋糕-u8e
@千層蛋糕-u8e 4 жыл бұрын
@@kunlimngoo9726 你自己選擇要喝到失神的,然後你怪人家不能賣你酒,別人都能控制,就你不能控制
@千層蛋糕-u8e
@千層蛋糕-u8e 4 жыл бұрын
@@kunlimngoo9726 那個犯人自己在回應時就知道吸毒會害他有被害妄想症,然後他還是吸了,也不把自己關在房間裡,照你這樣開脫,給你們幾百條法條也沒屁用啦
@Alcohol-h3d
@Alcohol-h3d 4 жыл бұрын
笑死用一般人的角度解讀,然後說就是法官的問題,笑死,一般人比較專業、比較對,律師都跟你說原因自由行為了,還在一般人的觀點。
@joelee8857
@joelee8857 4 жыл бұрын
不能同意更多了,要喝酒可以,就要為自己酒後失態付出代價,吸毒更不用說,完全違法還可以判無罪,法官還好意思硬凹,別笑死了
@Alcohol-h3d
@Alcohol-h3d 4 жыл бұрын
@@kunlimngoo9726 不理性應該是跟樓主說吧!?一個不懂法律的人批評法官,還批評的一點道理都沒有,請問哪裡有什麼理性?
@steven8213
@steven8213 4 жыл бұрын
上課時老師常常說:「法律不是保護好人,亦不是保護壞人,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我覺得法律系應該秉持這種精神不應帶入個人情感與社會輿論!
@user-jp3ob1bv5m
@user-jp3ob1bv5m 4 жыл бұрын
如果法律不能保護被害者,而只能保護加害者的話,那我們為什麼還需要這種法律???
@lone6254
@lone6254 4 жыл бұрын
照你說法,弱勢不懂法律該被淘汰? 律師法官都該是法匠? 為什麼要有陪審團?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4 жыл бұрын
Steven Chen 懂法律的人更應該知道法律的問題!有效推動改革! 那第一位法官是有帶入個人情感和社會輿論嗎? 請問您覺得這樣判決合理嗎?
@Rabbit.umbrella
@Rabbit.umbrella 4 жыл бұрын
@@user-jp3ob1bv5m 這就好比相信專業或是需要專業 拿保險比喻,過去1020年前它是一種詐騙,但只是我們不了解他,所以需要保經設計符合的保單 法律也一樣,如果你遇見壞的法官或不平等的法條,那就需要強的律師,來保障自己
@steven8213
@steven8213 4 жыл бұрын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我贊成司法改革啊!但每次選出來的立委、政府有真的再推動嗎? 如果有就不會出現你口中的不合理判決了。至於每個判決都會因為檢方提供的不同事證、精神鑑定報告等所以有所不同。刑法犯罪三階理論判斷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故意或過失)、違法性和罪責(有責性)。今天高院依精神鑑定報告認為被告不具備罪責,所以適用刑法19第一項,無罪。
@AuraB00
@AuraB00 3 жыл бұрын
每個看過法律書輯的人,所得到的心得不見得都一樣,以下是我的心得: 在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有責與否,要判斷他在行為時的責任能力,舉例來說:在有責任能力時犯罪的行為人應被懲罰;一個天生或後天有心智障礙的人犯了罪,懲罰他是沒有用的,取而代之的是醫療與隔離(因為他對社會造成危險)。 但有一種情況是,行為人沒有先天與後天的心智障礙,也就是說,他是一個好手好腳好頭的人,但是他喝了酒或吸了毒,導致他自己暫時處於無法理智的狀態,也就是無責認任能力狀態,然後他犯了罪,那應該要怎麼對他呢? 到這裡就必須要講刑法第19條第3項了,簡單說就是有人犯了罪,而他在犯罪的時候的無責任能力是他故意或過失招致的,那麼就不應該把免/減罪責的刑法第19條的第1、2項用在這些人身上。 而刑法第19條第3項是例外理論的明文規定,那麼,例外理論是什麼?是什麼的例外? 這時必須先提一下犯罪行為的審察,審察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判斷行為結果是行為人 “在行為時” 是出於故意還是出於過失,若不是故意,也沒有過失,就完全不罰。除了故意及過失,還有行為時的責任能力。而這個審察,一定要鎖定在行為之時,這叫做「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接著回到「例外理論」,這個理論認為,自己把自己搞成暫時失去/減少責任能力而犯罪的人,不適用「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是例外,因為若是照這個原則,許多喝醉酒、吸毒後犯罪,全部都可以減免刑責! 再說,是行為人自己把自己弄成無法守法的狀態,行為人並不是天生或後天的長期心智障礙者,所以怎麼可以用論處真正的心智障礙犯罪者的方式(不罰或減輕懲罰),同樣地論處那些自己喝醉或吸毒而失控犯罪的人呢? 這就是「例外理論」的理論基礎。 自陷責任能力障礙者犯罪,以「例外理論」來論處,不減/免其罪責。 但與「例外理論」站在對立角度的是「構成要件模式理論」,台灣的法院和學者多數採用後者,而這個理論是把犯罪行為的時間起始點往前拉到開始喝酒或吸毒前,認為只要行為人不能預料到自己喝酒或吸毒後會幹出什麼事,那他就不需為他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問題來了,法院若不依照刑法規定,改用台灣法律界多數學者所支持的理論去判決,一來曲解刑法的規定;無獨有偶的,造成國人對於判決的不理解與錯愕,長期下來已使國人認為刑法的功能正在流失,預防犯罪的功用也漸漸降低,因為犯罪組織知道,弄張身心障礙證明,事情就簡單得多。 我個人認為,故意自陷責任能力障礙而去犯罪須負故意罪責毫無疑問。 但是多數過失自陷責任能力障礙而犯罪者,其責任介於故意與過失之間,因為是行為人把自己變成一頭行為難以預料的野獸,他應該為那頭野獸的行為負責,因為那不是單純的過失所造成的,是不顧他人地並一廂情願的喝酒或吸毒,讓自己變成野獸。 過失自陷責任能力障礙者至少須負起過失以上責任的事由有二種:一,國人都受過國民教育,飲酒及吸食毒品對身心的危害及造成吸食者失控,是教育長年所宣導的內容。政府也有藉由各種媒體宣導喝酒過量及吸毒的危害與危險。 二,飲酒者及吸毒者自身之經驗。飲酒者及吸毒者多次喝酒或吸食毒品,對於飲酒毒品致其身心的茫然感、迷幻感、興奮感、狂亂感、失控感等效果及事後對於飲酒、吸毒時的各種感受之回憶,已有第一手之經驗。 綜合上述二事由,對於多數之飲酒者及吸毒者而言,難說不能預見飲酒後及吸毒後的失控與造成不特定危害之可能性。 對自陷能力障礙者不顧飲酒、吸毒後可能造成不特定危險仍執意服用,若在沒有受到他人挑釁或逼迫就主動升高與他人的對立局面而侵害他人者,以不確定故意論處,也沒有超出合理範圍。 最後要說,「例外理論」不算完美,有其爭議性,但是「構成要件模式理論」的爭議點一點也不比「例外理論」少,畢竟讓很多人產生“法律就是保護壞人”的感想的判決就是採用了這個理論。 歡迎在下方留言交換看法。
@sanaekon7911
@sanaekon7911 3 жыл бұрын
哦哦!!! 非常感謝你的解惑 所以根據你的論述,現在最大的問題可能是 法官在判案時的矛盾 因為: 法界的大家都在使用「構成要件模式理論」的構思模式進行一些較有爭議事件的一個判斷依據 然而你: 一旦使用這個理論,雖然你在法界一樣是有理,法界會挺你 但在某種意義上這樣的推論就會導致 事件的事實走向不是那麼完備的狀況,於是導致判決失去被大眾信任的 . 可信度 是另一方面,你一旦使用「例外理論」去進行推論,雖然獲得民眾的認可 但你在法界可能會因此站不住腳,可能導致之後法界工作上的不順利甚至被迫退出 希望我的理解沒有錯誤 也希望可以由多數的人對「構成要件模式理論」這樣的一個構思方式提出異議(以我個人來說果然還是對這樣的思考模式比較有意見) 並請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從而提出這兩點之間的問題與其改善方式 最後希望大家可以一起精進法學常識,提出更完善更有條理的見解來說服法界的各位和非法界的各位民眾 再共同創造一個更好的司法環境>_
@user-xs9dh9tv5m
@user-xs9dh9tv5m 4 жыл бұрын
我覺得這案例,適用的很牽強,應該要把吸毒、可吃藥控制而不服用等可故意犯行的因素全排除在外才合理,因為它們比就酒駕的肇事的後果,更讓人難以想像,而既然酒駕大家都能認同要重罰了,這吸毒和故意不服藥者,卻視為不可抗拒...,我真不知那些無辜死傷的人的命,又算什麼?!誰又給他們公道呢!? 如此不合理的法律,難道不需要盡快導正嗎!?
@冠偉張
@冠偉張 4 жыл бұрын
沒有雙重故意的要件 那我是不是只要喝酒就是準備要殺人了?
@WPtCHO
@WPtCHO 4 жыл бұрын
@@冠偉張 雙重故意? 吸毒後拿刀跟喝酒後開車不都一樣危險? 一定要拿刀嗎? 拿刀不是準備要破壞什麼嗎?
@冠偉張
@冠偉張 4 жыл бұрын
@@WPtCHO 如果只要吸毒喝酒就直接認定成故意 然後你也沒辦法預見你未來做什麼 那你怎麼會知道你喝酒後會不會拿刀? 那是不是乾脆叫大家不要喝酒了?
@user-bx1tm8rs4r
@user-bx1tm8rs4r 4 жыл бұрын
其實酒後失控遠比多數毒品來的可怕...
@leesean0527
@leesean0527 4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以法律的觀點讓大眾了解法官的判決。
@deardiddy
@deardiddy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ItDeservesGreenMark 06:58 如果某甲一直想找個機會想要把某乙幹掉,然後藉著酒意朝某乙開個三槍...咦?怎麼有點既視感
@ltuedgar
@ltuedgar 4 жыл бұрын
這就是他失策的地方,如果他先藉酒再去某乙吵一架,奮而回家拿槍行兇,因酒影響行為能力是更有機會減刑
@ss455018
@ss455018 4 жыл бұрын
或是乾脆直接酒駕撞人
@陳俊宇-t5o
@陳俊宇-t5o 4 жыл бұрын
中肯👍實在👍不帶情緒👍
@phome87
@phome87 4 жыл бұрын
我覺得 如果以他犯案當時的精狀態來判他無罪的話,是不是也應該有另一個處理辦法就是,如果是精神病那就要強制就醫,吸毒強制關起來勒戒阿,總不能老是因為他無法控制自己就又把這樣的人放回到社會裡,這不是讓我們出門在外都像在踩地雷嗎? 難道法律上不能對他們強制就醫強制勒戒嗎?而且不能只是短時間的?
@stellatseng5057
@stellatseng5057 4 жыл бұрын
Huipin Juan 你說的這些制度都有,但執法人員才那麼幾個根本不夠,社工、執法人員都很辛苦,人力短缺的問題沒有被看到。強制就醫部分現在有在研擬修法精神衛生法的樣子,我曾經聽說要學國外成立司法精神醫院,但開銷真的太大,國家負擔不起。現在最多強制就醫五年,你有沒有好起來,國家根本沒辦法🤦‍♂️
@不願透漏名字的某人
@不願透漏名字的某人 4 жыл бұрын
有的,現在就有要求修改相關法律的聲音,但是另一個實際面的問題是成本,社會安全網的建立是需要大量的成本的,人民是否願意買單呢?
@Neyo-wp9lr
@Neyo-wp9lr 4 жыл бұрын
真的應該綠標的 律師辛苦了,替大家講解很多案件讓我們一般民眾能對法律有個相關的知識
@Smallwhitelion
@Smallwhitelion 4 жыл бұрын
難怪有句笑話說:「自從醫生開給我精障證明後,老闆同事都對我客氣多了!」
@Witch-of-Mercury
@Witch-of-Mercury 4 жыл бұрын
那個希望也能聽聽誘拐未成年少女,誘拐前已經性侵兩名未成年少女,本以判案應被羈押的人卻出現在新竹誘拐未成年少女,綁架、妨礙人身自由、性侵未成年、詐騙,卻只用5萬元就能交保,而其同夥也是無罪,拿著手機一直開機關機讓台北一直跑,擾亂警方辦案卻無罪???
@moffield
@moffield 4 жыл бұрын
如果是因為他在吸毒前沒有犯意,而吸毒後又精神狀況不佳而導致原因自由行為不成立,那他能不能以過失殺人起訴呢?
@高姓男子
@高姓男子 4 жыл бұрын
你的句子論述怪怪的
@Andrew-g6x8z
@Andrew-g6x8z 4 жыл бұрын
如果是問能否起訴,那應該是可以,起碼自訴應該可以 但是是否會定罪就不一定,看狀況
@yygary12
@yygary12 4 жыл бұрын
不行喔,過失殺人的構成要件是當事人必須具備辨識能力,且「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才能夠以過失致死罪論處。
@heatherYU1219
@heatherYU1219 4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律師講解,期待醫學專家來講解精神狀態的鑑定或相關內容🥰
@chengyuchih
@chengyuchih 4 жыл бұрын
律師妳好~想請問 法律千千萬萬條,為什麼偏偏要用刑法十九條?為什麼不能用能夠使用符合人民期待的法條?法官在判決上是以什麼為依據?
@C_Y_1893
@C_Y_1893 4 жыл бұрын
首先,嚴格來說司法沒有符合人民期待的義務。司法權只對法律負責,至於符合社會期待是立法權的責任。 再來,為什麼一定要援引第19條?原因很簡單,就是所謂的「刑法謙抑」:當某一個案在法律上有多種的適用可能時,必須以「對被告最有利」的方式處置。
@李恩育
@李恩育 4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瑩真律師的講解!
@yygary12
@yygary12 4 жыл бұрын
律師請問您讚同應該把德國刑法規定的自醉行為納入未來修法方向嗎?無論是故意、過失還是非故意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就應當為自身所造成的抽象危險負起責任。
@user-do4jk4ql7h
@user-do4jk4ql7h 4 жыл бұрын
覺得律師的分享很棒,身為一個淺法律人,有時候真的很難說明這個可能有別於一般民法感情的判決 律師真的很勇敢,加油,妳很棒!
@吳仲皓
@吳仲皓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我認為不罰也應該要看是犯了什麼樣的罪,像殺人這種重罪,真的就不應該無罪,真的要修法 坦白說我最擔心的就是毒品會越來越氾濫,可能有人開始藉由毒品壯膽,這樣社會治安只會越來越差
@user-bx1tm8rs4r
@user-bx1tm8rs4r 4 жыл бұрын
毒品氾濫問題我建議可以尋找歐洲像是葡萄牙瑞士荷蘭等國家的方式。
@yeh424
@yeh424 4 жыл бұрын
法律判刑不是看對社會大眾有什麼影響的 而是依法看該對被告判什麼罪 你那樣只是在給被告加不屬於他的罪 補充 我這裡說的被告不一定要是本案的被告 任何案件 我說的都可以成立
@user-un2ej4lz3b
@user-un2ej4lz3b 4 жыл бұрын
很謝謝律師即使知道也許會有一番論戰,仍願意提出自己在法律上的見解。這幾年隨著網路媒體的發展,常常社會的風向越來越一言堂(像是韓國瑜當選前後的風向快速轉變),正義有時候就不應該用情緒化的方式追求,而應該講求證據跟法律依據,也許會跟社會的期望有落差,但那也正是我們將司法體制越來越精進的動力
@米蟲-p8q
@米蟲-p8q 4 жыл бұрын
我是覺得早該修法了... 自己有沒有精神疾病自己怎麼會不知道,那麼在未發病時就是正常行為能力者。 一個有正常行為能力的人,就該對自己負責,該去醫院看診定期追蹤對吧? 如果他不去那不就等同於,處於正常行為能力的狀態之下,"故意"讓自己變成非正常行為能力的狀態? 這不就明知故犯了嗎?那就跟酒駕是一樣的邏輯阿... 吸毒可能會產生幻覺使自我不受控,這也是社會大眾都知道的事 那麼他去吸毒而導致憾事發生,不也跟酒駕是同樣邏輯? 套用"原因自由行為"的話,我酒駕也"沒想過會撞死人",那應該判我無罪不是嗎? 這件事不管如何去看都不可能無罪..... 我甚至都覺得近幾年的法官都不太敢判死,是怕自己背條人命嗎?真是這樣的話當什麼法官? 十多年前我讀國中,哪來那麼多狗屁思覺失調,新聞根本沒什麼聽過,近幾年倒是三不五時就在失調。
@LBSukfan
@LBSukfan 4 жыл бұрын
酒駕的部分是因為法律預設「任何人都知道酒駕可能撞到人」所以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但我也同意有精神疾病故意不治療應該有適用的空間。 思覺失調在2014以前叫做精神分裂啊,當然沒聽過XD 而且現在對精神疾病越來越重視,大家會去就醫才越來越常聽見吧,這也不是突然蹦出來的病
@pzgsbde791
@pzgsbde791 4 жыл бұрын
“自己有沒有精神病怎麼自己會不知道”,事實上,部分精神病是沒有病識感的
@pzgsbde791
@pzgsbde791 4 жыл бұрын
精神病不能跟酒駕吸毒混為一談
@米蟲-p8q
@米蟲-p8q 4 жыл бұрын
@@LBSukfan 我知道是精神分裂症,我的意思是指,哪來那麼多狗屁精神分裂在亂砍人,根本就像借酒裝瘋的感覺,導致現在精神分裂症變成殺人牌照一樣。
@米蟲-p8q
@米蟲-p8q 4 жыл бұрын
@@pzgsbde791 我的內容裡沒有把它們混為一談,而是這件事套用同個邏輯上去是絕對能成立的,這也是廣大民眾百思不得其解而憤怒的原因。 至於精神病(思覺失調症)我不能斷言它有無病識感,但就維基百科的敘述是有特徵出現的,我疑惑的是他的親朋好友怎會沒一個人知道....
@Super_shameless_yusha
@Super_shameless_yusha 4 жыл бұрын
很認真的看完這集了,看完律師的說明後,我發現在加害人抗辯的理由基本上都是依精神狀況無法自主導致的非本意犯案所以可以獲判無罪,但是感覺臺灣司法似乎過於在乎這方面的過程(精神狀態),卻忽略了(結果),過程>>結果,所以導致犯人在抗辯的時候可以無視對他人的施加的傷害而轉移焦點在自己怎樣怎樣,感覺這樣的司法對於受害人反而是相當不利的,臺灣司法一定要再好好的修改,不能老是讓壞人找藉口犯罪。 狼只要沒吃過人肉,就有可能馴服成為乖巧的狗,但是只要吃過人肉的狼,嘗過人肉的滋味後就永遠不會被馴服成狗,所以吃過人肉的狼是必須撲殺殆盡的。
@outcast-87master
@outcast-87master 4 жыл бұрын
有時候也很無奈,法律就是那樣,法官也只能那樣判,能修法的人都不太……
@wcw2121
@wcw2121 4 жыл бұрын
一審法官就能判無期
@ceres0604
@ceres0604 4 жыл бұрын
能修法的人都在社群網站靠北政府而不是提修法...
@bgkhy1414
@bgkhy1414 4 жыл бұрын
能修法的在打架..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4 жыл бұрын
那是一個另一問題? ㄧ定要混為一體? 一審就能判無期?
@brian10508
@brian10508 4 жыл бұрын
我在想 現在法官是不是都在比創意 判得越出其不意就能在同行間炫耀 顯現出自己的高尚 搞不好三不五時還會聚在一起詩朗誦各自的判決書 比賽看誰的判案最革新 其實他們內心都住著藝術家的靈魂 判案不求正確 求得是一個名垂千古 一個驚世駭俗
@p780729
@p780729 3 жыл бұрын
所以結論是婦人白死 我們法律真合理! 讚!
@jo3vmp
@jo3vmp 4 жыл бұрын
看到二審判決出來的時候還是忍不著罵了一聲髒話... 但是其實大概知道發生什麼事,和後來社會上的反應都能預期 倒是看到很多不知道是五毛還是政治狂熱份子拿來炒作,認為是執政黨造成這個判決... 有事嗎!? 刑法老早就訂定好了,也是法官裁決的,這樣都能混在一起說... 拜託不要鬧,台灣不能變成沒有是非的國家
@某天成為王子不滅神蹟
@某天成為王子不滅神蹟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ItDeservesGreenMark 感謝瑩真律師一直以來製作優質的法律影片,幫助我更了解法律相關內容,還有不畏黃標的勇氣
@ffdqfe
@ffdqfe 4 жыл бұрын
其實我本來沒有要開車的,只是喝完不知怎麼的就做上駕駛座。 我一向尊重異性意願,那天不知道怎麼回事喝完就發生了。
@user-bs9ih6vu3u
@user-bs9ih6vu3u 4 жыл бұрын
你沒有看懂原因自由行為的定義 我建議你再看一遍
@ffdqfe
@ffdqfe 4 жыл бұрын
@@user-bs9ih6vu3u 根據7:55~08:12,沒有任何人可以證明我舉的那兩個例子是謊言,那是不是我就適用了? 同理,這次無罪因為檢察官"無法證明犯人本來就有犯意"才無罪,也就引發了社會爭論。 要嗆人前先想一想。
@ffdqfe
@ffdqfe 4 жыл бұрын
​@@user-bs9ih6vu3u 再來今天出現了這樣爭議,應該是補全法律,那是立法委員的工作, 而不是將問題合理化,只是指責提出問題的人不懂,卻自己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我也不是在說律師或檢察官有問題,而是我覺得法律的這個地方有問題, 法從理來,至少律師這次的影片沒有辦法說服我這個案件這樣的判決是合理的。
@ffdqfe
@ffdqfe 4 жыл бұрын
上一段第三行少打"法律或法官這個地方有問題" 既然酒駕或酒後性侵都不能成為脫罪理由,那麽這次的判決還是有明顯的不合理。 也請你想清楚,只是為了擁護特定對象的發言是對事情最沒幫助的。
@user-bs9ih6vu3u
@user-bs9ih6vu3u 4 жыл бұрын
@@ffdqfe 我明白你想表達的意思 的確要是檢調無法證明你是想去強姦別人所以故意喝茫 那”原因自由行為”應該也是適用於你的 我也不是檢調單位 不知道這個證明好証還是不好証
@佳柔-h3y
@佳柔-h3y 4 жыл бұрын
#itdeservesgreenmark 02:22 讓民眾不要只是接受媒體資訊的餵養 可以看見每個案件背後的法律規定及整個判決的脈絡 不以情緒字眼誤導民眾 說的真好!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4 жыл бұрын
佳柔 冷靜來看 在無意或不小心 都有罪 請問因吸毒而無控制能力 做錯事都不用負責? 這合理嗎?
@b1uef0x
@b1uef0x 4 жыл бұрын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如果你夢遊之後犯罪,你被判刑你也會很頭痛吧?這個法原本就是用來處理這類的疾病用的,至於吸毒到底算不算無意圖這點就是有爭議沒錯,這也只能看之後的修法了,目前這個案子也就只能這樣判,因為法律就是長這樣。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4 жыл бұрын
藍狐 我的話 會用一生補償受害者 當事人或是家人 或是社會 而不是無罪 誰能擔保他不會再去吸毒?
@hanchung79
@hanchung79 4 жыл бұрын
這個感覺上就像是漫威電影-英雄內戰中 酷寒戰士因為被洗腦控制,在過去殺死鋼鐵人的父母 鋼鐵人知道兇手時,想殺酷寒戰士 但美國隊長基於了解酷寒戰士而阻止鋼鐵人 大概是這個概念 鋼鐵人問酷寒戰士:你記得被你殺害的人嗎? 酷寒戰士:每一個都記得 可以想見酷寒戰士受到的心理傷害
@angelachung1940
@angelachung1940 4 жыл бұрын
#ItDeservesGreenMark 謝謝瑩真律師專業的解惑,希望有更多人去了解法律及精神科醫學上的立場,許多事情不是像新聞報的那麼一刀切。今天也從影片裡學習新知跟深入思考了
@homezodiac8194
@homezodiac8194 4 жыл бұрын
法律要撇開仇恨 感情 才能公正的判決 雖然常常講情理法 但這名嫌犯 已經失去了 情跟理的層面所以只能講法 我覺得法律人的思維已經比一般人高一個維度了 所以帶有 情緒 仇恨的一般人 當然很憤怒 不過弒母這方面無罪 他吸毒這塊 請重判畢竟造成嚴重的後果
@不願透漏名字的某人
@不願透漏名字的某人 4 жыл бұрын
法律人的邏輯是法理情,這一點在學校的時候老師就會洗腦(劃掉)灌輸給你
@zty4339
@zty4339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謝謝律師的解答 我就是私訊詢問您的其中一位 得到解答我很開心!
@慶-e5q
@慶-e5q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感覺新聞為了符合大眾的口味都越來越偏頗 其實還是要真的深入了解 再來討論 才不會淪為跟風仔
@jumbo7822
@jumbo7822 4 жыл бұрын
我來為律師小小簡單補充一下 司法精神鑑定部分 首先檢查或司法機關會發公文到醫院裡面,委託醫院做犯人的精神鑑定 犯人來到醫院後,首先就是做醫學檢查 ( 腦波、血液、神經、尿液檢查、毒品篩檢等等 ) 並且要由鑑定醫師來寫報告~這部分就醫療科學檢查~ 一翻兩瞪眼,不用說了。當然醫生也會進行問診 做完科學檢查後,就是鑑定『團隊』 ( 有醫師、心理師、社工 ,人數不一定,但司法精神鑑定一定是一個團隊,至少一定有醫師跟心理師,不可能是一個人 ) 跟嫌犯進行診斷性會談 社工會去找犯人家屬,收集家族史等等資料 心理師會給犯人一本心理測驗來做,並配合法院所附的證據與犯人當場訴說的情況,3者交叉分析比對來做評鑑 最後就由醫師、社工跟心理師一起根據儀器、訪談、評鑑結果來討論......然後再由鑑定醫師撰寫報告上交給精神科主任與醫院審查 審查過就函覆法院 這就是一套司法精神鑑定下來的流程 每家醫院可能會些許不同,但基本大同小異了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4 жыл бұрын
那為什麼喝酒要加重 兩件事情不同邏輯嗎? 吸毒犯罪不也應該加重?
@shiau-yuanchen838
@shiau-yuanchen838 4 жыл бұрын
你所說的是 酒「駕」致死/傷 要加重吧(刑法185-3ii) 因為酒駕同時侵害個人生命身體法益&公共安全法益
@jkx1980
@jkx1980 4 жыл бұрын
喝酒加重什麼意思?能不能說明清楚,你的話太簡略了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4 жыл бұрын
我只覺得都很疑惑 所謂的動機和結果 只會說他精神鑑定 犯案當下無法控制自己 無法擁有辨別的能力? 精神鑑定有辦法證明當下? 從動機上 酒駕有想要撞死人嗎? 重點我不理解喝酒和吸毒的差別 天差地遠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4 жыл бұрын
Shiau-Yuan Chen 吸毒不會造成上述問題嗎?
@jkx1980
@jkx1980 4 жыл бұрын
陳韋博 酒駕、毒駕刑法185-3有規定。至於吸毒殺人,沒有法律規定。
@user-gs1cr5xb8y
@user-gs1cr5xb8y 4 жыл бұрын
盈真律師生日快樂🎉🎂 看到廣告了欸 ~看好看滿 律師加油😚
@CHIAFAWU
@CHIAFAWU 4 жыл бұрын
他這個案子是把頭整個投到中庭的吧,如果是無感知,應是自個同時間與頭同掉下樓吧,而且要切那個頭就要很清楚的才可以同位置下手,才可把頭從身體上分離的,只能說這個法官很會幫犯人找無罪的理由啦。
@jkx1980
@jkx1980 4 жыл бұрын
為什麼大眾知道的犯罪,法官要給無罪,你一定沒想過原因是吧
@user-jp3ob1bv5m
@user-jp3ob1bv5m 4 жыл бұрын
@@jkx1980 我只知道我就算是在作夢也不敢殺人....
@your-house-supplier
@your-house-supplier 4 жыл бұрын
無感知 能推到 無法剁頭 和 會與頭一起條下去也滿厲害的
@florawang5976
@florawang5976 4 жыл бұрын
很支持律師做這樣的影片,比請政治人物太陽花那些人來講政治那兩集好太多
@user-gs1cr5xb8y
@user-gs1cr5xb8y 4 жыл бұрын
明知可能會被退訂黃標還是冷靜直言 分析講解 不像其他新聞台使用的言詞一個比一個誇大火爆 又扇情 這就是我最喜歡瑩真律師的一點 如果有興趣律師可以考慮看看網路洗掉黃標的教學喔~雖然可能只是暫時的 #這應該綠標
@mzxojacky1
@mzxojacky1 4 жыл бұрын
他還知道怎麼取得毒品代表他邏輯推理很正常
@cttseng9830
@cttseng9830 4 жыл бұрын
這件案子在引用19條3項有好多爭議唷!想問最終審有沒有可能以起訴法條有誤發回並以過失致死罪論處呢?
@gh9777
@gh9777 4 жыл бұрын
刑法19條第三段的全文是『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全段看起來很清楚很白話呀...明明它指的對象是"前二項規定.. 但瑩真律師和二審法官都擴大解釋到兇手吸毒前有無犯意去了... 所以我認為瑩真律師的解讀是錯誤的。
@cttseng9830
@cttseng9830 4 жыл бұрын
Galahad yea 實務上原因自由行為之構成要件要求雙重故意。
@gh9777
@gh9777 4 жыл бұрын
@@cttseng9830 我個人是覺的,對於一般人來說,吸毒後.可見預見的行為是行為失控, 也就是. 故意吸毒將導致自己喪失行為控制能力, 吸毒之後必然會延伸其它犯罪的預見是不可能的事情, 比如,不可能去預見吸毒後必然跳樓,吸毒必然自殘,吸毒後必然施暴他人,或吸毒後必然駕車撞死人.. 唯一可以預見的只有"吸毒後會喪失行為控制能力", 若是如二審法官以及瑩真律師的解釋.."吸毒+殺人意圖'要同時具備才行, 那等於是認定任何吸毒後侵害他人的犯罪行為都因為困難預見、無法預見.所以將不罰或減責? 你覺的有道理嗎?!!!
@cttseng9830
@cttseng9830 4 жыл бұрын
Galahad yea 在本案判決書有提到被告於酒後有暴力行為,亦看過他人使用毒品後產生幻聽幻覺,所以個人淺見認其雖無殺人犯意,但是得遇見被告在陷於精神障礙時可能會有侵害法益之情事發生,而符合原因自由行為!然二審法官不這麼認為,究在預見可能性這部究要舉證到何種程度,也不具一定標準。所以我在想最後倘若最高院認本案被告對此若具有預見可能性,本案得否應以過失致死罪來論處。
@gh9777
@gh9777 4 жыл бұрын
@@cttseng9830 因我沒有吸過毒.. 以喝酒來舉例好了,我相信很多人都有喝醉的經驗, 喝醉是有一個階段..大致上大概是一開始有點暈, 再繼續喝下去暈眩程度加重,可能有走路不穩或者輕微胡言亂語的情況發生,,甚至有些人會暫時失去視力, 再嚴重一點的因為喝醉而失去自我約束的能力, 可能有些平常不敢做的事,不敢講的話,都敢做敢說了.. 就像我們在講發酒瘋一樣.. 而酒精作用它通常不是瞬間就影響.. 因體質不同..喝下去可能過幾分鐘到幾十分鐘之後慢慢產生影響, 非常可能發生一種情形.. 喝到理智線斷掉時,與別人起爭議,然後打了人.. 但酒精繼續作用,影響記憶力.等到酒醒後就忘了打人的事. 這樣子酒醉後的行為要算是過失嗎?
@王覺頤
@王覺頤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支持綠標, 提倡正確的司法觀念讓大家不被媒體綁架, 應該多多支持.
@chin77722
@chin77722 4 жыл бұрын
我覺得先不談論有沒有罪。重點是不能像國外一樣強制入住精神病院控管跟治療嗎?誰知道那會不會又吸毒又發生憾事了?!
@不願透漏名字的某人
@不願透漏名字的某人 4 жыл бұрын
所以有要求修法的呼聲了,但是就算真的修了,建立社會安全網的成本仍舊是民眾買單,這種時候肯定會有人不樂意而反對的
@GG-gi3cw
@GG-gi3cw 4 жыл бұрын
台灣有強制勒戒 也有保安處分啊
@ting6473
@ting6473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認為瑩真律師說的沒錯~導致行為人因精神鑑定而無罪的案子近來屢屢發生,真的該被說明與理解的是精神鑑定制度上的問題。大家生病時會信任醫療體制,但如今判決出來卻將罪責怪罪於法官與司法,對醫師鑑定結果不信任,豈不是矛盾了,希望立法者在這個地方能夠改進,才不會導致更多憾事重演。
@usb8378
@usb8378 4 жыл бұрын
請問 開車出去吃飯,喝酒斷片酒駕肇事 -> 原因自由行為 原本沒有計畫要出門,在家喝酒喝到斷片,然後開車出門酒駕肇事 這個會被排除在原因自由行為外嗎
@jkx1980
@jkx1980 4 жыл бұрын
在家喝酒目的是為了助興,無其他任何理由,喝到斷片,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就可以用§19 I 不罰的規定,若只是顯著降低行為,則是§19 II 減輕的規定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4 жыл бұрын
zhone 問題是如何判斷? 我不相信專業 除非專家能說服民眾?
@lalala-me9nf
@lalala-me9nf 4 жыл бұрын
會被排除,但是筆錄要做好,打死堅持不知道自己會開車,喝酒前也沒打算開車
@jkx1980
@jkx1980 4 жыл бұрын
陳韋博 證明的問題是檢察官的責任,雙方辯論直到有一方無法證明,就需承擔敗訴風險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MaximilianKarlEmilWeber 4 жыл бұрын
menghan hsieh 即使是這樣 你還是做錯事情 不該負任何責任? 法律實在是沒辦法讓人信服
@exit1115
@exit1115 4 жыл бұрын
其實因為精神狀態或吸毒導致無法自控,可以有另外的法律判定,比如殺母案:專門設施進行無限期勒戒+精神監護(時間可參照無期的緩刑期),雖然不是坐牢但也被限制在極小的區域(也算另類的無期).這樣也許離人民的意見近一點...
@貪財貓
@貪財貓 4 жыл бұрын
我覺得律師沒有講得很深耶,我自己是比較擔心 1.現實面如何舉證加害人,「故意或過失」導致辨識能力低下 2.有沒有數據統計,在我國或他國以辨識能力抗辯而成功的機率 3.檢察官起訴的理由有沒有哪些是特別容易被判無罪的
@哈哈-i8w
@哈哈-i8w 4 жыл бұрын
的確老實說沒講到什麼
@leowesley7
@leowesley7 4 жыл бұрын
不認同瑩真律師的說法。精神病患者無法控制自己是否會病發,幼童也無法控制自己立刻擁有成熟的心智,而成年人可以控制自己是否飲酒和吸毒。另一方面,酒駕者也並非故意想要撞死他人,酒駕者只是想要開車回家。如果以弒母者在吸毒前沒有弒母的意圖為理由,而逃避法律的制裁。那酒駕肇事者也可以同樣以飲酒前沒有撞死他人的意圖為理由,逃避法律的制裁。我認為,這位吸毒弒母者在吸毒前,理應認識到吸毒會影響他的辨別能力,卻主觀故意選擇吸毒,致使自己犯罪,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ken28922922
@ken28922922 4 жыл бұрын
也不能怪任何人 台灣就是個法治國家 法條就是這樣寫的 除非修法 依法判案才是法治國家 如果聽民意 靠感覺來斷案就跟古代皇帝治國一樣了
@zmercury2320
@zmercury2320 4 жыл бұрын
为什么没有人修这个法呢?是社会成本太高了吗?
@ken28922922
@ken28922922 4 жыл бұрын
@@zmercury2320 要有人提出來 只是台灣人太健忘 通常過了事情的高峰期 就不會有人去理了 直到下一起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才會被想起 就像個惡性循環…
@Rabbit.umbrella
@Rabbit.umbrella 4 жыл бұрын
@@zmercury2320 修法需要契機,這次就是 雖然殘忍但我們應該感謝這些社會事件,不斷精進我們的律法
@lone6254
@lone6254 4 жыл бұрын
法治國家也有陪審制度可以一定代表民意 是台灣法治不夠完善
@yenchouliao1305
@yenchouliao1305 4 жыл бұрын
這麼優質的頻道怎麼能退訂?!沒錯~真的要想盡辦法拉近人民與法律的距離。希望瑩真律師能夠影響越來越多人,加油!!!
@one4157
@one4157 4 жыл бұрын
頭香
@c048787
@c048787 3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很感謝瑩真律師的努力。 雖然在聽完您的解釋後我明白為何法官會採用這樣的判定 但我依然覺得不合理、而且也沒有邏輯 不合理是因為法官為何只是站在法理的面向去思考,而不是站在社會道德的層面上去思考呢? 若是其他有冤假錯案的疑慮或是傷害後果極輕的案件,法官幫犯人主動尋求退路我覺得無可厚非 可如今這個案件卻是證據確鑿的案子,法官依然如此作為 - 實在無法讓人不得不多想 第二沒有邏輯的地方是, 既然喝酒會有引發憾事的可能 - 這屬於可預見的後果。 那吸毒這件事難道就沒辦法預見其後果嗎? 吸毒→上癮→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引發憾事 我相信這是一個現代人都可以很輕鬆就得出的邏輯線 但為什麼法官不能呢? 這其中....是否有我們不知道的事情呢?
@MsPOJ1
@MsPOJ1 4 жыл бұрын
話說他除了殺母被判無罪以外 兇手的持有毒品跟吸食毒品的罪有跟著判嗎
@user-wh4qq4kw3b
@user-wh4qq4kw3b 4 жыл бұрын
單純吸食三、四級毒品好像只涉及行政罰而不涉及刑罰。 相較於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三種行為樣態不法內涵較高,有刑罰適用。單純吸食一、二級毒品亦然。有錯請指教。
@Shuai-Pinwai
@Shuai-Pinwai 4 жыл бұрын
行政罰非刑罰好嗎 另外吸毒真的被罰錢難道你就服了嗎?
@user-wh4qq4kw3b
@user-wh4qq4kw3b 4 жыл бұрын
就因為正義魔人自以為的正義才浪費更多公帑囉
@Ronitiva
@Ronitiva 4 жыл бұрын
嫌犯有吸安非他命,應該是二級了,應該不會僅行政罰?吸毒的部分檢察官分案上訴,殺人判完之後應該會審吸毒部分的起訴
@Shuai-Pinwai
@Shuai-Pinwai 4 жыл бұрын
@@Ronitiva 應該是這樣沒錯 只不過鄉民最後還是:判這麼輕!
@toru4064
@toru4064 4 жыл бұрын
立法的本意不是用來約束人民嗎? 怎麼到現在變成脫罪的依據?? 本案 孩子已經成年 會吸毒也是它自身選擇 既然選擇吸毒就要為自己的後續行為負責 不是這樣才對嗎?? 就如同酒駕 喝了酒就該為自己過失負責... 而不是喝了酒喪失行為思考能力而免責(這樣不對吧!!) 精神病到現在還是很含糊的範疇 學者都沒辦法判定了 就醫師法官有辦法斷定真假嗎?? 早期痲瘋院也有很多例子
@蔣竣丞
@蔣竣丞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我覺得律師以後在說明這種具有爭議的案件可以配合判決書來讓觀眾了解當時法官的想法?
@5jiaoservice
@5jiaoservice 4 жыл бұрын
很感謝律師的義務解答~但這問題上~別人是否接受我不知道,但還是無法說服我~而且請不要一開始就定調大家都是情緒上發洩的反應來看另一種聲音,這感覺是否是帶風向?封口另外的聲音? 以下是我的疑問: 相同條件: 跟受害者不認識或絕對不會想殺死對方 一、犯前吸毒 VS 酒後駕車 吸毒跟駕車都是自我意識導致,並非被逼,且都會因為這2種行為導致無法控制自己會做出什麼事,當然包含殺死人或撞死人。 而且犯前吸毒跟犯前喝酒,有差異?吸一口毒會導致無意識?喝一杯酒會導致無意識?很明顯都是要過量~這不否認吧? 更進一步說~那保險就沒有全利說酒後駕車造成的損失,保險一律不理賠,因為酒後駕車撞死人的舉動是無罪~那保險公司憑什麼說酒駕肇事可以不理賠? 二、吸毒後殺人""無罪"" VS 酒後駕車撞死路人""要賠、要關、有罪、有罪、有罪"" 一番說明就省略了,就已影片中律師所說為何會被判無罪的原因,套酒後駕車撞死人也一樣適用,也要一樣判無罪才對! 要知道酒後會無法控制,所以自己要控制。吸毒後就可以控制?當然不行,所以一樣要知道吸毒後也會無法控制。 感覺都在誤導大家,說酒後致死就要有罪,談吸毒弒親卻判無罪,這2案就直接相互矛盾! 請律師不吝指教!   謝謝!
@xiang8798
@xiang8798 4 жыл бұрын
因為酒後駕車可以預見他會撞死人啊?吸毒前可以預見自己會弒母嗎?在法院上就是認定他沒有弒母的意圖或預見,所以就不一樣好嗎?
@user-bigkonlong
@user-bigkonlong 4 жыл бұрын
我想問一個問題他吸毒的部份有被處罰嗎?
@Shuai-Pinwai
@Shuai-Pinwai 4 жыл бұрын
吸毒是行政罰不是刑罰
@BBSOS5978
@BBSOS5978 4 жыл бұрын
@@Shuai-Pinwai 吸毒還沒除罪化啦,不過有在朝這個方向走,目前還是會由法院判有罪後再送觀察勒戒
@Shuai-Pinwai
@Shuai-Pinwai 4 жыл бұрын
@@BBSOS5978 吸食3.4級就行政罰啊,這不是無罪是什麼??
@BBSOS5978
@BBSOS5978 4 жыл бұрын
@@Shuai-Pinwai你這麼懂喔 應該不用我講甲基安非他命是幾級毒品 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108%2c%e7%9f%9a%e4%b8%8a%e9%87%8d%e8%a8%b4%2c32%2c20200820%2c5
@Shuai-Pinwai
@Shuai-Pinwai 4 жыл бұрын
@@BBSOS5978 那抱歉是我沒注意 不過題外話,先去搞懂刑事訴訟法268條,所以檢察官起訴殺人,能不能審判吸食的部分,涉及案件單一性與案件同一性與變更起訴法條的限制(都是法律用語有興趣可以上網查)所以二審沒審吸毒的部分也不是什麼大事,檢察官另案起訴就好
@吳承威-z7s
@吳承威-z7s 4 жыл бұрын
#ItDeserveGreenMark 真的好喜歡瑩真律師!
@kanchungliu4548
@kanchungliu4548 4 жыл бұрын
為什麼吸毒後都是傷人,不是送錢給人或是買食物給街友阿???吸毒真的能當理由??
@kanchungliu4548
@kanchungliu4548 4 жыл бұрын
人性本惡是不是可由此得證??
@brian10508
@brian10508 4 жыл бұрын
對阿 我覺得吸毒後殺人代表他沒吸毒時就是想殺人 不然為啥不是吸毒後就當場breaking或rap
@zhengyo0705
@zhengyo0705 4 жыл бұрын
因為會吸成那樣通常都沒錢了
@sh29977
@sh29977 4 жыл бұрын
除了金錢 感情 仇恨因素之外 一般人要去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都需要非常大的膽量才行 而毒品就是用來給需要的人麻醉理智讓自己產生膽量
@q17881
@q17881 4 жыл бұрын
因為來源要錢,如果立法把毒品列為免費,那就不會傷人,還會早上自動去掃街。
@7pupu481
@7pupu481 4 жыл бұрын
但判給衛生局管束,我覺得應該是政府沒把制度用完善……
@麗菜高
@麗菜高 4 жыл бұрын
我還是不懂 先不論吸毒後做那樣的事 吸毒還無罪是為什麼? #這應該綠標
@jkx1980
@jkx1980 4 жыл бұрын
吸毒的罪還沒判;殺人的罪判無罪。這是兩件事喔
@Andrew-g6x8z
@Andrew-g6x8z 4 жыл бұрын
吸毒的部分可能是分開進行 舉例來說,有可能他吸毒認罪,也已定罪 然後再進行謀殺部分的判決 此時吸毒相關刑責部分就不會在謀殺部分討論
@麗菜高
@麗菜高 4 жыл бұрын
@@jkx1980 原來啊
@麗菜高
@麗菜高 4 жыл бұрын
@@Andrew-g6x8z 我懂了!
@violetfinch53
@violetfinch53 4 жыл бұрын
#itDeserveGreenMark 支持瑩真律師~
@acf23102244539
@acf23102244539 4 жыл бұрын
吸了毒是偶然嗎? 聽起來像不小心踩到屎
@eddielai7341
@eddielai7341 4 жыл бұрын
期待瑩真律師跟其他專業人士合作,替大家解惑!!
@S6041317
@S6041317 4 жыл бұрын
醫生……我又感應到鴿的存在了
@fishisme528
@fishisme528 4 жыл бұрын
但是鴿不是走精神專科,算是不同專業領域
@manchengwang5964
@manchengwang5964 4 жыл бұрын
希望瑩真律師可以出一篇「民眾是否有必要配合司法提供自己所有的證據?ex車禍的行車記錄器、警方追蹤刑案需自家門口的監視器,不管該案是否與自己有關聯,如不提供會不會有相關責任」,謝謝
@nettern1315
@nettern1315 4 жыл бұрын
1.告訴人部分: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例外情形請參同法規定) 2.被告的部分:被告對有利自己的事證 有權提出並請法官調查 依法法官不得拒絕 否則判決可能違法         而至於不利自己的事證 被告有權合法拒絕提供 (所謂合法係指:不合法的搜索 不合法的請求)         不合法的請求:無搜索票卻要被告提供 而被告表示不願提供的非緊急情形(排除同意搜索緊急搜索)                  因為檢察官偵查了被告 對起訴被告負舉證責任                 因此不利於被告之事證 需要由檢察官提出而非被告 被告毋庸證明自己有罪
@jojoen3194
@jojoen3194 4 жыл бұрын
前面先給觀眾打預防注射,哈哈,不會退訂啦
@kon6528
@kon6528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謝謝瑩真律師,長知識了!!
@SamK720
@SamK720 4 жыл бұрын
雖然知道你想表達的,但這個法官還是很恐龍
@Nick-qz2bw
@Nick-qz2bw 4 жыл бұрын
你如果真的知道她想表達的是什麼,就不會有後面那句話了😏
@SamK720
@SamK720 4 жыл бұрын
吳天 你如果知道我在表達什麼,你就不會留這種言了
@Steven-ov4no
@Steven-ov4no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支持瑩真律師這樣的優質ytr
@fape6307
@fape6307 4 жыл бұрын
各人造業各人擔,有業障就要消業障! 法官認定:被告吸毒,毒品發作,喪失心神,持刀殺母. 法師開釋:因果循環,冤冤相報何時了.犯人的業障,已經本座施法消除,沒有業障就無人需要承擔,也就沒人有造過業.犯人吸毒是「假的」,說犯人有罪,那是你的眼睛業障重!
@avantgooavant6046
@avantgooavant6046 3 жыл бұрын
請問律師,如果是這個邏輯的話,酒駕喝得爛醉之後,肇事致死是不是可以同樣的適用刑法第19條?
@pinpin9574
@pinpin9574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瑩真律師晚安 看完影片,有幾個問題是我真的蠻疑惑的 首先,律師提到原因自由行為是要事先預謀或可預見,律師您也舉酒後開車的例子,但相對的,難道正常人會不知道吸毒會產生幻覺可能會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嗎? 其次,我們都知道對於行為人的主觀想法其實是很難判斷的,所以就像片尾提及的未來是否會有許多人藉由毒品或酒精洩憤的問題【因為媒體渲染力太強大了】實在不得不預防 最後最後還是謝謝瑩真律師這麼辛苦的拉近我們與法的距離,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是完美的,但透過我們理性探討,我相信我們會更進步的
@user-tj2vm4uw2p
@user-tj2vm4uw2p 4 жыл бұрын
喝酒可以預見失去控制或辨識行為 但是吸毒無法預見失去控制或辨識行為 原來吸毒還是吸身體健康的,會越吸越清醒 這樣還不能說恐龍法官,真是嬌貴
@燄尾浮
@燄尾浮 4 жыл бұрын
刑罰第19條規定第3項規定,我個人認為相當不適用在在目前台灣的社會型態。過去常聽到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這想法已經落伍了,我倒是覺得法律是用來保護患有精神障礙的人。 不管哪個國家都一定有相當比例的精障患者,對於精障患者,政府應該妥善分級管理,不是讓這些家屬承擔病患所有的照顧的責任,而家屬因生計或者等等因素疏於24小時勘管,導致嚴重的精障人充斥在人群裡,造成不定時的炸彈。說穿了,政府面對精神障礙的管理制度非常不完善,且落後先進國家許多,背後最大的問題仍是不願編列預算的問題。民眾總是認為判刑精障人就解決問題,殊不知後面還有幾十萬百萬人。
@minyeng526
@minyeng526 4 жыл бұрын
感謝您非常專業且認真地講解,否則我個人想破頭還真不董為何這案件被判無罪= =
@king13571
@king13571 4 жыл бұрын
律師,我還是不懂。 停藥的選擇,是一種主動且正常的意識狀態,吸毒的選擇,也是一種主動且正常的意識狀態。 殺警案的兇手可以選擇持續用藥控制病情,弒母案的兇手也可以選擇勒戒遠離毒品, 可控制而不控制,即為故意,應注意而未注意,即為過失, 法條適用與不適用的判斷,究竟以何為標準?
@Ronitiva
@Ronitiva 4 жыл бұрын
推,我在此案也是這個疑問
@pzgsbde791
@pzgsbde791 4 жыл бұрын
問題是患者沒有病識感 不能以一個正常人的腦模擬患者的判斷 假設一個問題 讓你模擬他們的情況:你認為自己精神狀態真的正常?又是為何這麼判斷?
@king13571
@king13571 4 жыл бұрын
@@pzgsbde791 的確是關鍵。所以最後還是回到問題的癥結點,一般大眾對司法的精神鑑定制度的信心不足,或認識不深所以難以形成信賴。
@聿律
@聿律 4 жыл бұрын
每次有類似的事件,或是“可教化”的事,就會有種想法,認為法律上不應該出現“判其無罪“這種詞,因為事件是真實且已發生,是客觀事實,所以依照事件本身來說,那個人就是已經犯法了,至於判決我接受普通人關監獄,有精神方面問題的就判到專門的醫院做治療,而吸毒的就該判去戒毒所,而不是判他“無罪“。
@aa920318
@aa920318 4 жыл бұрын
精神疾病我不是專家,但是我看資料的感覺是,成因複雜 因為精神疾病只能區分「有沒有嚴重到影響自己/與常人不同」 他不像手骨折就是手骨折,就是骨頭斷掉,然後再去細分這樣 精神疾病很大程度,都是大腦跟正常人落差太大 注意我的用詞,「跟正常人落差太大」,是「相對性」,非「絕對性」 這個非常重要,非常非常重要 大腦先天,可以,這個就真的是真正意義上的腦殘 真的有個病名直譯,真的就是「沒有大腦」 有個名詞叫做「器質性精神病」,就是你用了某種藥物導致大腦受損,比如某種藥物可以破壞大腦黑質,讓人產生類帕金森氏症的症狀 再來就是「與常人不同」這點。自閉症也有輕中重,最後到現在變成了自閉症光譜來廣納所有類自閉症 精神疾病診斷手冊也一直修訂精神疾病方面的標準,因為醫學只能粗淺的分為「有沒有」 就算診斷你有好了,現代大眾對精神疾患的汙名化又,對,那怕你不嚴重,就跟種族歧視一樣 還有一個不知道算不算相關,Dark triad 要素有精神病態(精神變態)、馬基維利、自戀 精神變態可以看天生變態這本書 馬基維利就是無道德 自戀包含自大自負 基因可以讓你有一個精神病態者的腦,但是你不一定會長成精神病態者,後天也有影響 過度冷酷的人是錯的,那麼法律過度冷酷是不是錯的? 缺乏同情心驕傲自大是錯誤的,但是適當的缺乏是被允許的,那麼怎樣才能判斷是正常的?
@陳瑋-z3j
@陳瑋-z3j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應該綠標 酒駕可以「預見可能對他人生命財產造成傷害」, 但吸毒為何不可以呢? 反過來說,因為沒有殺意或是沒有預見可能殺傷他人而不罰,那其實蠻多酒駕人應該也無犯意才對(我沒醉啦、我開車技術很好啦) 這是因為酒駕肇事有特別的法律規定,但吸毒傷人沒有特別規定的原因嗎? 最後 感謝律師的影片
@kplus041
@kplus041 4 жыл бұрын
醉到自己不知道醉了 = 無意識 根本雙重標準 刑法185-3 的第3點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是有罪的…(原因自由行為?) Ex 吸毒開車撞死人 - 有罪 吸毒不開車殺人 - 無罪 擊敗勒法律真難懂
@zxcvb31208
@zxcvb31208 4 жыл бұрын
我的看法: 酒駕開車,1.在酒醉前就知道自己要開車,2.正常人都知道酒後幾乎不可能正常開車,出事"機率很高" 吸毒殺人,1.吸毒人在吸毒前沒有打算殺人,2.在所有吸毒人中,吸毒後出現有傷害他人的狀況"機率不高" 失調症殺人,1.發病前沒有打算殺人,2.在所有病患中因發病而出現攻擊他人的狀況"機率不高" 以上個人非專業主觀想法 但我也覺得法律應該對這些狀況做特別規定
@gkgkyy3
@gkgkyy3 4 жыл бұрын
@@zxcvb31208 失調症不太可能第一次出現殺人念投就殺人...如果有?那應該已經很嚴重到需要家人強制送醫了...
@陳瑋-z3j
@陳瑋-z3j 4 жыл бұрын
我也覺得這種刻意讓自己進入精神不穩狀況的行為要特別罰 即使傷人機率可能不如酒駕高
@staciaaa
@staciaaa 4 жыл бұрын
已訂閱!台灣最缺少這種聲音了!
@staciaaa
@staciaaa 4 жыл бұрын
kzbin.info/www/bejne/n53Gp6Spj9ZkatE 讓我想到王牌大律師的民意片段
@black26575
@black26575 4 жыл бұрын
我覺得可以向國外那樣推動guilty but insane(有罪但有精神疾病),而不是判「無罪」, 其次是要推行精神疾病患者的看護措施, 這樣才能根本的解決問題。 之前殺警案的那個案例,犯人在犯案前有一段時間陷入幻想中, 也曾經打電話給各方單位報案,但都沒有受理,最後才發生了悲劇.... 可見我們的監護體系還是有所欠缺, 政府應該要好好制定相關的法律和推行政策。
@WPtCHO
@WPtCHO 4 жыл бұрын
其實大多數人應該不是非要他成立殺人罪 只是沒有任何一個法律工作者出來說明 這位加害人會進入什麼樣子的機構矯正
@siolin1758
@siolin1758 4 жыл бұрын
19條之3的原因自由行為個人認為在行為前的故意構成要件具有爭議,因此參加了19條之3的喝酒、吸毒除外規定連署,法律應具備適應性,19條之3在過去較純樸社會確實適用,然而當今社會較為混亂,應加設除外規定
@akaiwon6594
@akaiwon6594 3 жыл бұрын
這個案件判決真的超有爭議,第一,鄰居有說案發前他們母子吵了半小時,都神志不清了還可以吵半小時?第二,這個神志不清到底要到多神志不清呢?他雖然在殺人但是不知道自己在殺人?報導說他用的是安公子,我從來沒看過有人可以用到這麼神志不清,在做工的人裡面也有提到,有些工人、司機、警衛會用安來提神,讓自己不會睡著,才能多賺點錢或好好工作,我當兵的時候,連上的弟兄也有跟我說過,他放假的時候都要用安,不睡覺去打工賺錢(我不敢問他打什麼工),不然家裡沒錢,所以他回到連上都很累很累的樣子。安是興奮劑,會讓人精神好話多亢奮激動,所以才會被工人司機警衛等用來輔助工作。一個會用到神志不清連殺人都不知道的東西,哪可能被工人用來當類似阿比的用途。個人是覺得他根本說謊,他神智應該很清楚。
@羅瑞騰-o3g
@羅瑞騰-o3g 4 жыл бұрын
#ItDeservesGreenMark 感謝律師的影片~不過對於有精神疾病但是沒有定時服藥的人感到害怕。因為並沒有任何強制的手段針對精神疾病者要他們定時服藥及掌握病情,加上很多都沒有病識感不服藥的病患,這樣總感覺社會上有許多的不定時炸彈,實在是有點害怕。
@erilau3058
@erilau3058 4 жыл бұрын
這沒道理啊!照瑩真律師所說如果我仗著自己有精神病或服用藥物精神不正常的情況下隨手拿棍棒或強酸在街上逢人就攻擊,因此造成不確定殺人或傷害。(1)我有精神病,案發時處於精神狀態無法控制。(2)案發時對受害者不認識,無法證明有預謀犯案的企圖。這樣法院還能判無罪?法律不是應該是替被害人主持公道的嗎?怎麼反而成為了加害人的保護傘?
Пришёл к другу на ночёвку 😂
01:00
Cadrol&Fatich
Рет қаралды 9 МЛН
Teaching a Toddler Household Habits: Diaper Disposal & Potty Training #shorts
00:16
Dad gives best memory keeper
01:00
Justin Flom
Рет қаралды 24 МЛН
Narcissistic Mothers
17:16
DoctorRamani
Рет қаралды 877 М.
Пришёл к другу на ночёвку 😂
01:00
Cadrol&Fatich
Рет қаралды 9 МЛ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