Пікірлер
@aueagle31
@aueagle31 14 күн бұрын
老師好久沒更新了~希望老師能持續更新
@1ftLi6931
@1ftLi6931 Ай бұрын
誤想防衛有可能成立正當防衛嗎
@陳劭騏2
@陳劭騏2 2 ай бұрын
想請教老師:在您的著作《刑法案例演練》之中,進階案例第一題「相互解脫」一案,在針對丙之死亡係肇因於甲之下毒或乙之悶斃陷入事實不明時,您認為仍能因罪疑為輕原則而阻卻既遂,然而此案與「兩克氰化鉀」案相同,兩個行為都能產生對結果的影響,則為何結果不同呢? (想了好久都不明白,希望老師能看到並不吝賜教,萬分感謝!)
@uncle2070
@uncle2070 Ай бұрын
兩克毒藥案的事實是相互證明,彼此在因果關係上缺一不可,自屬已證明,而無罪疑唯輕適用。相互解脫案,乙悶丙時,丙可能已經死亡,而與兩克毒藥案被害人下毒時確認仍活著不同。
@陳劭騏2
@陳劭騏2 Ай бұрын
@@uncle2070 我理解了!非常感謝老師!
@ipmigao
@ipmigao 3 ай бұрын
老師您好: 我認為在本案中 神父虛偽陳述的行為確實該當刑法第164條第1項的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 惟獨在罪責部份,神父並非單純為了欺騙警察,而是在事後真的有把銀器送給尚萬強 換言之,神父的主觀上想法為:「倘若我在竊盜行為後同意贈送,尚萬強的竊盜罪便不成立,而我的供詞行為亦不該當藏匿人犯罪的構成要件」或「事後同意可以阻卻尚萬強竊盜罪的不法」 上述兩種情形分別為構成要件錯誤或容許錯誤(主觀上以為供詞內容使尚萬強無罪,因此虛偽陳述亦不該當§164Ⅰ的構成要件;或是誤認供詞可以阻卻違法) 前者因為阻卻構成要件故意,僅能論過失,但藏匿人犯罪不處罰過失犯,因此不成立犯罪 後者則因為欠缺不法意識,依據神父是否有辦法避免而阻卻或減免罪責 上述內容如果有任何不正確的地方還請老師不吝指正,謝謝!
@bryandong
@bryandong 3 ай бұрын
許老師您好,因為黃鼎軒老師的推薦,才發現您的影片,頗有意思。 對於這個案例,個人有個小疑惑... 如果,以一個例子,即將溺水的二人,共同搶奪一個救生圈/浮板,而將另一人推開,導致其溺斃。 若我們將緊急避難的部分視為有違法性,但可免除罪責的話,又將是如何的學說邏輯呢?(不確定有沒有)
@kayabaichu2435
@kayabaichu2435 4 ай бұрын
9:40 本書例外 :D
@shahidann9200
@shahidann9200 4 ай бұрын
台灣還是很多恐龍法官 大法官很混
@shahidann9200
@shahidann9200 4 ай бұрын
教授很厲害 立法者和大法官很爛
@wesleyhsieh
@wesleyhsieh 5 ай бұрын
謝謝老師的講解!
@陸羽-d4w
@陸羽-d4w 5 ай бұрын
一個競合搞了我四年還是沒完全理解
@林斌斌-b5d
@林斌斌-b5d 5 ай бұрын
老師~該更新頻道了 登登登
@u13413212
@u13413212 6 ай бұрын
謝謝老師,分析的太精彩了!
@Lins恩-g4i
@Lins恩-g4i 7 ай бұрын
5:47 這段話真的很很感動,希望民進黨這些人能夠想想。我相信他們也受過教育也是有道德標準的,只是為了錢把這些良知都泯滅了。希望他們都來上老師的法律課
@Lins恩-g4i
@Lins恩-g4i 7 ай бұрын
不出意外地台南的許老師又意外地用與眾不同的角度錄了一集😂 這才是正常發揮
@JCYang-bf5gx
@JCYang-bf5gx 8 ай бұрын
除非能證明先後,不然依照法律罪疑唯輕原則,都成立未遂。
@JCYang-bf5gx
@JCYang-bf5gx 8 ай бұрын
老師那 欺騙老婦人使其匯款,在ATM前被警察阻止,構成詐欺嗎?
@小島-u2q
@小島-u2q 8 ай бұрын
老師您好,上來請教問題: 在老師的《刑法案例研習》初版的第310頁中的〈肆、結論〉下方有個提示格中有提到「或有讀者誤把甲對乙的建議當成一種工具利用行為,而忽略乙並未實行犯罪,自無利用乙作為實行犯罪的工具人問題。」而個人對於乙並未「實行犯罪」有疑問。 乙並未「實行犯罪」之文義,個人看起來有兩種意思: 1.乙之行為構成要件不該當,因此未實行犯罪。 2.乙之行為並未對被害人之法益構成侵害,因此並未實行犯罪。 不知是哪個意思? 以及,如果工具人的行為構成要件該當,但阻卻違法,則工具人是否已實行犯罪? 換言之,工具人的實行犯罪,是在其行為的構成要件該當成立時成立?還是其行為具有違法性時成立? 還是根本重點不在於行為的構成要件是否該當,而是以工具人的行為是否侵害被害人之法益為斷?因為重點在於利用人利用工具人本罪不成立的可罰性缺陷。 以上,謝謝。
@吉米-u1o
@吉米-u1o 10 ай бұрын
😍
@uncle2070
@uncle2070 10 ай бұрын
祝福
@leonasekimo
@leonasekimo 10 ай бұрын
甲並沒有將傘返還圖書館傘桶,而是放在便利商店傘桶,雖無持有之意圖卻仍危害丙的傘的所有權,為何不能成立竊盜罪?
@uncle2070
@uncle2070 10 ай бұрын
竊盜侵占或毀損都是侵害所有權,重點在是否該當竊取行為等要素,才能成立竊盜罪,侵害所有權只能說明具有民事侵權。
@洪福-q1u
@洪福-q1u 10 ай бұрын
老師好 想請教老師,為什麼這裡不討論犯罪支配理論的問題呢? 蕭遠山以脅迫說出虛竹秘密的方式,對受脅迫心生畏怖不具意思自由的葉二娘展現強制支配力,並且將其作為犯罪工具使用,最後更是達到他的目的(殺方丈或讓葉二娘自殺),論以殺人罪間接正犯。 想請問老師這樣論述是否合理呢?
@uncle2070
@uncle2070 10 ай бұрын
影片中已討論蕭遠山是否係以強制手段利用葉二娘為工具的間接正犯問題,其中已運用犯罪支配的觀點,並對犯罪支配的強制支配類型,配合受強制者(葉二娘)的自主與否的工具問題,進行討論。只是,我得出否定成立強制支配的答案,理由在於葉二娘仍未達到不自主的工具標準。誠然,工具標準應訂在哪裡,是有爭議的。
@rockwang683
@rockwang683 10 ай бұрын
感謝老師
@uncle2070
@uncle2070 10 ай бұрын
一起努力學習
@boxuan5196
@boxuan5196 10 ай бұрын
老師您好,學生有關於您的刑分教科書的問題想請教 老師在講解刑法第173條第2項的「失火」時有說明,「失火」可涵蓋故意引燃,雖未認知建築物現有人所在,卻仍能預見之情況。 學生有疑問的是,在這種情況,行為人可能同時成立第173條第2項,以及第174條第1項之罪,想請問應該如何競合呢? 學生的想法是,行為人應該是以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但如果運用老師在影片中說的觀念,如果法條競合,成立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在建築物罪,無法充分地評價行為人是出於故意;成立第174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在建築物罪,似乎也無法說明行為人燒燬的是現有人在之建築物。那麼這時是不是應該想像競合呢?
@uncle2070
@uncle2070 10 ай бұрын
您考慮的方向是正確的,法益同一無法解釋不法內涵的差異。
@boxuan5196
@boxuan5196 10 ай бұрын
@@uncle2070 謝謝老師提點
@吉米-u1o
@吉米-u1o 10 ай бұрын
老師您好,我想請問在討論過失致死的部分,過失正當防衛的成立是否需要防衛者具備防衛意思為必要這個問題和偶然防衛的欠缺主觀防衛意思是否有矛盾的情形
@uncle2070
@uncle2070 10 ай бұрын
這個有爭議。如果在過失犯中堅持防衛意思的話,偶然防衛不能成立正當防衛阻卻違法,而會把爭議移到既未遂與否。
@吉米-u1o
@吉米-u1o 10 ай бұрын
@@uncle2070 老師,想請問那如果採不需要有防衛意思的話,還是要討論偶然防衛的部分嗎?因為在偶然防衛採既遂說的話,還是會因欠缺防衛意思而無法排除其違法性
@邱貫倫-x1o
@邱貫倫-x1o 11 ай бұрын
想請教許老師您分則下篇強制罪第194頁 將車停在門口的行為 由於行為當時主管僅是出於未必故意的心態 所以不成立強暴 那麼如果事後向行為人提出移車而行為人不移車 這種從未必故意轉成直接故意的情形是不是就可以構成強制罪呢?
@uncle2070
@uncle2070 11 ай бұрын
書上是寫意圖,而非只是明知。至於不移開車輛是否成立強暴,值得討論,但答案如何,就容我保留。
@tsaidennis3700
@tsaidennis3700 11 ай бұрын
教授您好,關於您的《刑法分則》上冊五版,第70頁,關於刑法第321條1項2款「毀越」之解釋,教授認為毀越必須對他人安全設備的防護作用的破解,而非只是利用安全設備的不足處,如用通常鑰匙..便非本款的毀越,想請問教授,那使用萬能鑰匙呢? 不好意思跟本影片沒有直接關聯,但是都是竊盜有關所以在此發問,謝謝教授。 因為看到教授說對於防護作用的破解,我認為萬能鑰匙也是在破解防護裝置,但是教授又說「非只是利用安全設備的不足處」想想萬能鑰匙好像也是利用門鎖的不足? 陷入模稜兩可的思路中... 謝謝教授
@uncle2070
@uncle2070 11 ай бұрын
看來書上的破解與不足文字,還不夠清楚。容我想想如何表達,會更好。感謝您的提問。
@tsaidennis3700
@tsaidennis3700 10 ай бұрын
@@uncle2070 教授 十分感謝您的回覆,不好意思我想再請問一下您,您的 刑法分則 上冊 五版 第24頁 編碼5的地方,說竊盜罪是結果犯。那我想請問教授,那為什麼我們一般審查是否成立竊盜罪的時候 不會審查「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如果作答者在竊盜罪審查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是錯誤的嗎?
@tzetienhsu8787
@tzetienhsu8787 10 ай бұрын
@@tsaidennis3700 不妨參考,我在總則5版81頁的註解說明:「由於刑法各罪中主要是結果犯的規定,乍看下似乎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的問題會在很多犯罪中出現。但實際上,這個問題只會在所謂的「純粹結果犯」(如殺人罪、傷害罪)中處理。亦即,在許多「限制行為方式的結果犯」(如竊盜罪)中,結果的出現緊隨行為,較難出現已有不法行為,卻無結果出現或缺少因果歸責的現象。Murmann, Strafrecht §23 Rn. 2.」
@tsaidennis3700
@tsaidennis3700 10 ай бұрын
@@tzetienhsu8787 教授謝謝您的回覆與書 受益良多 十分感謝
@yi-tingwang430
@yi-tingwang430 11 ай бұрын
許老師好: 針對詐欺罪是否要有「財產損失」的客觀構成要件,這個要件會在狀況三有所實益~依照實務看法只要考慮財產處分,而不管有無財產損失情形,依實務來看狀況三仍會成立詐欺罪;依許老師觀點,除了考慮財產損失外,還須考慮是否有財產損失,狀況三因有取得相當對價而不該當財產損失要件,所以狀況三依許老師觀點不成立詐欺罪。能了解許老師主張詐欺罪須考慮「財產損失」此要件,是為了排除狀況三這種情形的詐欺罪成立。 學生的看法是,刑法339立法本身不夠嚴謹,如果依實務標準而讓狀況三亦成立詐欺罪,可能會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疑慮,是否已超越法條文義解釋,而讓狀況三成立詐欺罪的被告有被突襲的感覺,並且針對狀況三的不法情形比起前面兩種狀況較輕微,是否只須用民事來處理即可也是一個思考點。 謝謝許老師的分享~
@uncle2070
@uncle2070 11 ай бұрын
用牴觸罪責原則與法益保護原則來說狀況三的問題較好。感謝分享。
@邱子勳-e4u
@邱子勳-e4u 11 ай бұрын
老師好 想請問老師 刑法分則關於洗錢罪部分所謂傳來關聯性指的是什麼意思呢
@uncle2070
@uncle2070 11 ай бұрын
這是強調洗錢的對象和原本犯罪所得間的連結,書上應該寫得還算清楚。
@sssrock
@sssrock 11 ай бұрын
老師您好 想請教: 若甲交付三萬元偽鈔(實際價值僅200元),但乙交付的皮包亦為贗品(實際價值亦為200元),則此時是否兩人都不成立詐欺罪(雙方均未蒙受損失)?或兩人均成立詐欺未遂(至少有主觀犯意)?
@uncle2070
@uncle2070 11 ай бұрын
可循此方向思考客觀財產損失與既遂問題。感謝
@paulhsie
@paulhsie 11 ай бұрын
詐欺罪確實很重要,從蔡總統一再誓言打詐並成立打詐國家隊便能理解其重要性,問題是根據刑事局統計,整體國人受騙被害的金額也一再創高,這實在太奇妙了!越打詐越受騙,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
@uncle2070
@uncle2070 11 ай бұрын
這個問題需要實證分析,不是討論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何能夠回答的。感謝
@uncle2070
@uncle2070 11 ай бұрын
詐欺罪是很重要的刑法條文,其與竊盜罪保護所有權不同,係在保護整體財產,即從經濟角度觀察被害人是否因詐欺變窮,而受到財產損失。不過,現行法條文字從處分財產是否交付物的角度,區別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並在前者規定所有意圖,而容易讓人誤以為詐欺取財是在保護物的所有權或物的持有,或如實務見解般地認為係在保護被騙人對交付物的使用收益處分權。我期盼在這集中用簡單的偽鈔購物案例,讓同學掌握詐欺罪的論證分析,不論是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都必須在客觀上依序符合詐術、陷於錯誤、財產處分與財產損失的要素,接著才在主觀檢討故意與獲利意圖,及其後的獲利是否不法。
@小島-u2q
@小島-u2q 11 ай бұрын
老師您好,祝新年快樂: 我是來問問題的,有關《刑法總則第三版》第170頁,三、危難不能是合法的。而此點關於《刑法案例演練初版》第133頁之中的例子,是有關:乙為了避免自己的水缸遭到破壞,而採取擾甲救助的行為。 在書中,老師是以乙的避難行為並不符合優越利益性的審查,所以不成立阻卻違法。 我的問題是,書中的推演是為了使學習刑法的人,了解避難行為的優越利益性審查嗎? 因為如果依照老師的刑法教科書,當甲採取合法的避難行為,則乙應該就不能再採取避難行為了吧? 還是說在面對這種案子時,還是要依照避難行為的架構審查,換言之,問題即是:當避難情狀不成立時,還要再往下審嗎?
@uncle2070
@uncle2070 11 ай бұрын
您很細心,很棒。但關於乙的避難行為討論,是依附在乙殺害A,而非乙攻擊甲。由於A並無所謂的合法行為,自只能討論利益衡量。
@小島-u2q
@小島-u2q 11 ай бұрын
@@uncle2070 謝謝老師的回覆,思考了半天,才想通,也就是如果緊急避難的是本人,那財產所有人得退讓。但如果是旁人在幫忙他人緊急避難,那這個旁人遇到所有人就只能旁邊站了。
@HouJuChiao
@HouJuChiao 11 ай бұрын
老師好久不見,新年快樂,看起來似乎變年輕了哈哈哈
@uncle2070
@uncle2070 11 ай бұрын
感謝問候。祝福您
@邱貫倫-x1o
@邱貫倫-x1o 11 ай бұрын
請問許老師 學生在閱讀您的刑法分則財產篇的259頁準強盜罪的說明 在您備註58*的地方 您說釋字630號的說法忽略了強盜罪具有的竊盜本質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請問您對釋字630的內容怎麼會導出這個見解??學生想了很久還是想不通 煩請老師解惑(我知道強盜本身就包含竊盜,但釋字的說法哪裡有錯?)
@uncle2070
@uncle2070 11 ай бұрын
我的原來文字係「依照大法官釋字630號的說法,竊盜或搶奪外的其他財產犯罪,其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間鮮有時空的緊密連接關係,故立法者不擬制其為強盜罪,自非就相同事物為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此一說法,忽略強盜罪具有的竊盜本質,以致準用強盜罪的本罪必須以竊盜為前提,而搶奪在內涵上也包含竊盜。」裡面提到的「此一說法」,乃「大法官釋字630號的說法,竊盜或搶奪外的其他財產犯罪,其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間鮮有時空的緊密連接關係,故立法者不擬制其為強盜罪」。而此說法忽略強盜罪具有的竊盜本質,以致準用強盜罪的本罪必須以竊盜為前提。換言之,大法官不是從強盜與準強盜的本質來說明為何不擬制竊盜或搶奪外的其他財產犯罪,而是用鮮有時空的緊密連接關係,其理由是不正確的。
@Luke-sz5zj
@Luke-sz5zj Жыл бұрын
請問,甲取走乙的雨傘致其廡法使用,就此是否應進一步討論強制罪的成立可能?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請查閱強暴的定義,即可知悉。
@qwq1376
@qwq1376 11 ай бұрын
強制罪為「定式犯罪」
@LEE-d4i
@LEE-d4i Жыл бұрын
許老師您好 想請教您關於本題侵占罪之討論,由於學生先前以為侵占要 須客觀上合法取得該物之占有(舉例:他人借用或轉為保管)方有適用,則本題甲未經丙之許可即拿走該雨傘係非侵占,但與影片中老師的論述方式不同,想請問老師這部分學生是否有觀念上之誤解? 麻煩您了感謝 預祝您闔家 新年快樂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是見解不同,沒有誤解。推薦參考拙著分則教科書,會更清楚「合法取得占有」為前提的見解,是不妥適的。
@CAT46351
@CAT46351 Жыл бұрын
想請問老師: 若甲誤認雨傘是他人丟棄不要的,這樣是否會影響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該當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如果甲認為是他人丟棄的,就欠缺對動產屬於他人的認識,欠缺竊取故意。
@yi-tingwang430
@yi-tingwang430 Жыл бұрын
許老師好 預祝新年快樂: 剛好學生正在閱讀許老師案例演練的書,這集影片有讓學生更清楚宣稱式與鑑定式的答題方法,感謝老師! 每次看完老師分析每個行為和構成要件,總是很細膩又邏輯縝密,倘若學生習慣這種思考模式,比較不會有漏掉沒探討的地方,助於法學紮根學習而非只是應付考試。 很開心可以繼續一起在線上和大家學習法律😊。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太好了,請繼續努力。
@yy-tu8ic
@yy-tu8ic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老師精彩教學! 想請問老師,把雨傘帶離其原來所在,致原持有人無法尋得,雖然沒有致物本身不堪使用,但確實令原持有人有很高機率無法再使用之,老師仍認為不該當毀損嗎?(另,主觀部分,此時行為人對於「原持有人無法再使用」似乎至少有容忍故意。) 本人最有疑問的點在於,這樣的情況與把別人的鳥放走該當毀損,是否有可相類比之情形,又或是說,兩者有何不同呢? 謝謝老師!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毀損不管哪種方式都要影響物的本體或功能,不然每一個竊取都成立致令不堪用了。所以,放鳥案也未必能成立毀損。
@yy-tu8ic
@yy-tu8ic Жыл бұрын
了解!謝謝老師!!
@R的耍廢頻道
@R的耍廢頻道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老師,近期剛買老師的案例研習大作,打算利用年假時一口氣配yt影片好好複習刑法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感謝購買。加油。
@李硯恆-c9s
@李硯恆-c9s Жыл бұрын
老師您好! 抱歉想要請教影片裡面關於侵占的內容。行為人把雨傘棄置在超商傘桶,是不是可以理解成行為人居於所有人的地位事實上拋棄了那把傘,因此在客觀上仍然成立侵占行為呢?
@scL-mj5lt
@scL-mj5lt Жыл бұрын
同學你好 許老師您好!學生有類似的問題想向老師請教! 即案例中考生甲改變念頭以該傘陪伴乙回家,則此處能否理解為考生甲已抱持一個對該傘具所有的積極心態呢?或是因為於本件中並無特別說明,不應自行猜測行為人之心態,而應視甲事後有將雨傘插入小七的傘桶而因此不具此積極所有意圖呢?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問題在甲拿傘陪乙回家的時候,客觀上雖可說顯露短暫積極所有的意思,卻還沒辦法說是顯露出長期排除原所有人丙地位的消極所有意思,因此不能評價為侵占。
@paulhsie
@paulhsie Жыл бұрын
如果走一走之後,天又下雨了,這時換丁拿走傘使用,甲走回來要拿傘卻發現被丁拿走,於是上前向丁要回這把傘,或是向警察提告說丁偷了他的傘,這時候我們可以說甲是自居於所有人地位了。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拋棄只是排斥原所有人地位的消極所有,卻不是將傘納入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積極所有,因而不成立侵占。這是刑法的所有概念與民法不同之處,也因此刑法區別竊盜(含侵占)與毀損,而民法認為這些都是侵害所有權。
@scL-mj5lt
@scL-mj5lt Жыл бұрын
@@uncle2070 感謝老師的回覆!祝老師順心!
@laitsang1218
@laitsang1218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老師~2/1會考這個嗎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嘿嘿。那天發生甚麼事,我也不知道。
@laitsang1218
@laitsang1218 7 ай бұрын
老師開學見❤
@hsuanl7475
@hsuanl7475 6 ай бұрын
@@laitsang1218 強...
@laitsang1218
@laitsang1218 6 ай бұрын
@@hsuanl7475 軒台大才強...
@JezzHu
@JezzHu Жыл бұрын
老師的拍攝越來越專業了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歡迎繼續收看
@JezzHu
@JezzHu Жыл бұрын
二香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一起學習
@AC-er6qy
@AC-er6qy Жыл бұрын
來了 許老師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一起努力學習
@CAT46351
@CAT46351 Жыл бұрын
看到老師這影片真的好感動,讓我解開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的千古疑惑,一開始總是覺得說法益到底要怎判斷是同個還不同個,是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這樣區分嗎,還是要再更細緻分成生命、身體、財產...,覺得主流這套說法很有問題,後來也是選擇另一種區分的方法,要從能不能完整包涵去判斷這樣才是最精準的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太棒了。歡迎繼續收看。一起努力學習。
@王子燒
@王子燒 Жыл бұрын
講解得好好,讓人茅塞頓開 謝謝老師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太棒了。歡迎收看,一起努力思考。
@johnjyang1066
@johnjyang1066 Жыл бұрын
過失犯不成立共同正犯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一起思考這個問題。
@nbanba6904
@nbanba6904 Жыл бұрын
知道許老師有這頻道很開心,讓我重新思考刑法在怎麼評價,才是有溫度有感覺的法律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太棒了,一起努力。
@大內國中李世昌
@大內國中李世昌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老師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感謝您的肯定
@大內國中李世昌
@大內國中李世昌 Жыл бұрын
綱舉目張,條理分明。謝謝老師。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感謝您的肯定,一起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