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雨傘的竊盜、侵占與毀損分析∣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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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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Күн бұрын

Пікірлер: 44
@yi-tingwang430
@yi-tingwang430 Жыл бұрын
許老師好 預祝新年快樂: 剛好學生正在閱讀許老師案例演練的書,這集影片有讓學生更清楚宣稱式與鑑定式的答題方法,感謝老師! 每次看完老師分析每個行為和構成要件,總是很細膩又邏輯縝密,倘若學生習慣這種思考模式,比較不會有漏掉沒探討的地方,助於法學紮根學習而非只是應付考試。 很開心可以繼續一起在線上和大家學習法律😊。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太好了,請繼續努力。
@R的耍廢頻道
@R的耍廢頻道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老師,近期剛買老師的案例研習大作,打算利用年假時一口氣配yt影片好好複習刑法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感謝購買。加油。
@JezzHu
@JezzHu Жыл бұрын
老師的拍攝越來越專業了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歡迎繼續收看
@HouJuChiao
@HouJuChiao 11 ай бұрын
老師好久不見,新年快樂,看起來似乎變年輕了哈哈哈
@uncle2070
@uncle2070 11 ай бұрын
感謝問候。祝福您
@AC-er6qy
@AC-er6qy Жыл бұрын
來了 許老師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一起努力學習
@LEE-d4i
@LEE-d4i Жыл бұрын
許老師您好 想請教您關於本題侵占罪之討論,由於學生先前以為侵占要 須客觀上合法取得該物之占有(舉例:他人借用或轉為保管)方有適用,則本題甲未經丙之許可即拿走該雨傘係非侵占,但與影片中老師的論述方式不同,想請問老師這部分學生是否有觀念上之誤解? 麻煩您了感謝 預祝您闔家 新年快樂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是見解不同,沒有誤解。推薦參考拙著分則教科書,會更清楚「合法取得占有」為前提的見解,是不妥適的。
@yy-tu8ic
@yy-tu8ic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老師精彩教學! 想請問老師,把雨傘帶離其原來所在,致原持有人無法尋得,雖然沒有致物本身不堪使用,但確實令原持有人有很高機率無法再使用之,老師仍認為不該當毀損嗎?(另,主觀部分,此時行為人對於「原持有人無法再使用」似乎至少有容忍故意。) 本人最有疑問的點在於,這樣的情況與把別人的鳥放走該當毀損,是否有可相類比之情形,又或是說,兩者有何不同呢? 謝謝老師!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毀損不管哪種方式都要影響物的本體或功能,不然每一個竊取都成立致令不堪用了。所以,放鳥案也未必能成立毀損。
@yy-tu8ic
@yy-tu8ic Жыл бұрын
了解!謝謝老師!!
@小島-u2q
@小島-u2q 11 ай бұрын
老師您好,祝新年快樂: 我是來問問題的,有關《刑法總則第三版》第170頁,三、危難不能是合法的。而此點關於《刑法案例演練初版》第133頁之中的例子,是有關:乙為了避免自己的水缸遭到破壞,而採取擾甲救助的行為。 在書中,老師是以乙的避難行為並不符合優越利益性的審查,所以不成立阻卻違法。 我的問題是,書中的推演是為了使學習刑法的人,了解避難行為的優越利益性審查嗎? 因為如果依照老師的刑法教科書,當甲採取合法的避難行為,則乙應該就不能再採取避難行為了吧? 還是說在面對這種案子時,還是要依照避難行為的架構審查,換言之,問題即是:當避難情狀不成立時,還要再往下審嗎?
@uncle2070
@uncle2070 11 ай бұрын
您很細心,很棒。但關於乙的避難行為討論,是依附在乙殺害A,而非乙攻擊甲。由於A並無所謂的合法行為,自只能討論利益衡量。
@小島-u2q
@小島-u2q 11 ай бұрын
@@uncle2070 謝謝老師的回覆,思考了半天,才想通,也就是如果緊急避難的是本人,那財產所有人得退讓。但如果是旁人在幫忙他人緊急避難,那這個旁人遇到所有人就只能旁邊站了。
@CAT46351
@CAT46351 Жыл бұрын
想請問老師: 若甲誤認雨傘是他人丟棄不要的,這樣是否會影響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該當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如果甲認為是他人丟棄的,就欠缺對動產屬於他人的認識,欠缺竊取故意。
@李硯恆-c9s
@李硯恆-c9s Жыл бұрын
老師您好! 抱歉想要請教影片裡面關於侵占的內容。行為人把雨傘棄置在超商傘桶,是不是可以理解成行為人居於所有人的地位事實上拋棄了那把傘,因此在客觀上仍然成立侵占行為呢?
@scL-mj5lt
@scL-mj5lt Жыл бұрын
同學你好 許老師您好!學生有類似的問題想向老師請教! 即案例中考生甲改變念頭以該傘陪伴乙回家,則此處能否理解為考生甲已抱持一個對該傘具所有的積極心態呢?或是因為於本件中並無特別說明,不應自行猜測行為人之心態,而應視甲事後有將雨傘插入小七的傘桶而因此不具此積極所有意圖呢?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問題在甲拿傘陪乙回家的時候,客觀上雖可說顯露短暫積極所有的意思,卻還沒辦法說是顯露出長期排除原所有人丙地位的消極所有意思,因此不能評價為侵占。
@paulhsie
@paulhsie Жыл бұрын
如果走一走之後,天又下雨了,這時換丁拿走傘使用,甲走回來要拿傘卻發現被丁拿走,於是上前向丁要回這把傘,或是向警察提告說丁偷了他的傘,這時候我們可以說甲是自居於所有人地位了。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拋棄只是排斥原所有人地位的消極所有,卻不是將傘納入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積極所有,因而不成立侵占。這是刑法的所有概念與民法不同之處,也因此刑法區別竊盜(含侵占)與毀損,而民法認為這些都是侵害所有權。
@scL-mj5lt
@scL-mj5lt Жыл бұрын
@@uncle2070 感謝老師的回覆!祝老師順心!
@Luke-sz5zj
@Luke-sz5zj Жыл бұрын
請問,甲取走乙的雨傘致其廡法使用,就此是否應進一步討論強制罪的成立可能?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請查閱強暴的定義,即可知悉。
@qwq1376
@qwq1376 11 ай бұрын
強制罪為「定式犯罪」
@tsaidennis3700
@tsaidennis3700 11 ай бұрын
教授您好,關於您的《刑法分則》上冊五版,第70頁,關於刑法第321條1項2款「毀越」之解釋,教授認為毀越必須對他人安全設備的防護作用的破解,而非只是利用安全設備的不足處,如用通常鑰匙..便非本款的毀越,想請問教授,那使用萬能鑰匙呢? 不好意思跟本影片沒有直接關聯,但是都是竊盜有關所以在此發問,謝謝教授。 因為看到教授說對於防護作用的破解,我認為萬能鑰匙也是在破解防護裝置,但是教授又說「非只是利用安全設備的不足處」想想萬能鑰匙好像也是利用門鎖的不足? 陷入模稜兩可的思路中... 謝謝教授
@uncle2070
@uncle2070 11 ай бұрын
看來書上的破解與不足文字,還不夠清楚。容我想想如何表達,會更好。感謝您的提問。
@tsaidennis3700
@tsaidennis3700 10 ай бұрын
@@uncle2070 教授 十分感謝您的回覆,不好意思我想再請問一下您,您的 刑法分則 上冊 五版 第24頁 編碼5的地方,說竊盜罪是結果犯。那我想請問教授,那為什麼我們一般審查是否成立竊盜罪的時候 不會審查「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如果作答者在竊盜罪審查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是錯誤的嗎?
@tzetienhsu8787
@tzetienhsu8787 10 ай бұрын
@@tsaidennis3700 不妨參考,我在總則5版81頁的註解說明:「由於刑法各罪中主要是結果犯的規定,乍看下似乎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的問題會在很多犯罪中出現。但實際上,這個問題只會在所謂的「純粹結果犯」(如殺人罪、傷害罪)中處理。亦即,在許多「限制行為方式的結果犯」(如竊盜罪)中,結果的出現緊隨行為,較難出現已有不法行為,卻無結果出現或缺少因果歸責的現象。Murmann, Strafrecht §23 Rn. 2.」
@tsaidennis3700
@tsaidennis3700 10 ай бұрын
@@tzetienhsu8787 教授謝謝您的回覆與書 受益良多 十分感謝
@leonasekimo
@leonasekimo 10 ай бұрын
甲並沒有將傘返還圖書館傘桶,而是放在便利商店傘桶,雖無持有之意圖卻仍危害丙的傘的所有權,為何不能成立竊盜罪?
@uncle2070
@uncle2070 10 ай бұрын
竊盜侵占或毀損都是侵害所有權,重點在是否該當竊取行為等要素,才能成立竊盜罪,侵害所有權只能說明具有民事侵權。
@laitsang1218
@laitsang1218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老師~2/1會考這個嗎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嘿嘿。那天發生甚麼事,我也不知道。
@laitsang1218
@laitsang1218 7 ай бұрын
老師開學見❤
@hsuanl7475
@hsuanl7475 6 ай бұрын
@@laitsang1218 強...
@laitsang1218
@laitsang1218 6 ай бұрын
@@hsuanl7475 軒台大才強...
@JezzHu
@JezzHu Жыл бұрын
二香
@uncle2070
@uncle2070 Жыл бұры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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