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有經歷過差不多的事情⋯⋯當年接了一家廣告公司的案子,替他們拍攝廣告硬照,簽約寫了是香港的print ad 一年期,然後過了不久那個模特兒跟我說在台灣的捷運站看到了自己的廣告(某大戶外運動品牌)⋯⋯最後發現他們把廣告用在全東南亞⋯⋯找廣告公司理論他們還很大義凜然地說他們讓我的作品在不同地方讓更多人看到對我更有利⋯⋯我不應該這麼小氣之類的⋯⋯最後像阿淇說的⋯⋯明明很想告⋯⋯但完全沒有資本跟他們玩這法律遊戲⋯⋯不了了之就沒有了下文⋯⋯很多大公司就是看準我們這些小型工作室根本沒有辦法追究合約甚麼的隨便簽隨便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