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國曾經擔任過陪審員,我的經驗跟來賓不太一樣。 1,其實大部分都人都不想當陪審員,我也在內,但是當我逃不掉時,我的責任感就來了。同一期的團員們有幾個跟我是一樣的感覺,但是有3個特別不想耽誤時間,公然說請大家快決定,他不管如何都會加入多數人的一邊,以便案件早點結束。還好,既然有這樣不尊重陪審員職務的人也有我們約4個人很認真的思考並提出問題。 2,在遴選過程中,我也提出我的英文不夠好,只能理解我的專業領域。法官說沒關係,就算在地的美國人也不見得懂這些詞彙,所以雙方律師與我法官本人都有責任解釋到你們完全了解為止。(因此我不認為法律專有名詞應該困擾陪審員,除非台灣的法律不周延,法官或檢察官,律師都在混,都不耐煩) 3,我參與的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刑事案需要所有陪審員一致同意,不是多數決,差一票也不行。民事案件只要12人中有9人一致就可以視為陪審團的決定。 4,過程中,法官會說明一些法律定義,不像電視演的那樣直接,期間法官不斷向陪審團說明一些爭議點,請大家注意。 5,過程中,其實我還蠻同意陪審員制度的設計。也發現兩造律師都很笨,笨到家了,越貴的律師越笨。陪審團根本不理會兩邊的攻防,第一次投票沒達成一致,不耐煩的人就開始鼓譟要快點。所以陪審團就糾結在自己討論發現的疑點。法官就協助大家釐清疑點,接著家就歡呼要再次投票,也就達成一致決定9:3的投票結果,The jury has the verdi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