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歷史,在法國拿破侖皇朝不再尊重教皇的政治權力後,引致神聖羅馬帝國的潵底分裂,各諸候國和貴族互相攻伐,掠奪吞併,民不聊生,结果疲不能興。在商議後,作出共識,在公元一九二零年,訂立了正式的國際法成為世界公約。國際法用不成文法形成了主權的概念稱為 Westphalain Sovereignty,由當時的領土所統治的疆域稱為领土 territory,领土上居住的是人民,治理人民的是政府,國家由人民組成,國家必須是當時存在的,擁有領土,用憲法訂出國家與公民的義務和權利,以法律治理的,才叫做國家 State,自始以後,國家和主權不可變更,而政權更迭,政府改變可以改用代號名稱國號。某一國家主權分裂是内政,國家内戰,内政不容干涉,内戰勝利一方,或是佔有原來大部份领土和人民的是被承認為继承國家歷史沿革的主權,如果要看四大要素,必须根據國家憲法内的歷史沿革,是在公元一六四八年的那一個國家在歷史的發展脈絡而來,不能無中生有,在國際法,這是叫做從事實依據法律並存原則 de Facto and de Jure Segregation, refers to something that exists as a result of fact other than law. 。而主權不是私人產業,是事實和法律並存。這是國際承認第一條的國際公法和國際法基礎。在第一次大戰後,各國簽訂了凡爾赛條约,落實了以此作為國際法的依據,以不成文法和習慣法的法律框架,稱為 Westphalian System。在第二次大戰後,各國組成聯合國機構作為國際法共識的裁决和確立國際組織。在維也納訂立了國際法公約和國際法登記條約。所以聯合國憲章在弟一章節,闡明以此作為成立宗旨。 當今天我們在面對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的時候,在台灣同胞中引了起不少的爭議和迷惑,這些是由於在台灣的高等教育系统,歷年所推行的皇民教育和課綱,畜意贬低共產主義和拒絕認同中國政府是两岸同屬一家的兄弟姊妹。更荒謬的是,許多人把國家和國家名稱混淆,不知道「中華民國」只是能夠代表中國的名稱,不是代表台灣和台灣人民。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是私人產業,不可以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移。中華民國建立憲政在南京是由中華民國政府定為國號;當蔣記逃跑到台灣苟延殘喘,失去了大部份的領土和人民,中華民國政府已經在國際法原則上失去了代表中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作出了明確的裁决後,中華民國不再代表中國,也不能代表任何一個國家,在法理上這是明確的。中華民國這塊招牌,在南京搬到台北,蔣記中華民國不是可以像股份轉移,用民主自由選舉作為藉口,交給岩里政男轉讓給水扃英狗和蔡英,根據憲法,蔣記無權不經過召開全中國各省人民代在大會列席,祇是以行政命令去修改憲法,訂立两岸人民關係附件加入憲法,搋奪全國人民代表憲政權力,破壞國家體制,違反了刑法第一百條,只由台灣人民,違法選出中國大總統。當你認識到中華民國政府只是一揚人,用廢棄掉的舊中國代號,成立在中國的主權领土台灣,管治着兩岸人民關係的中國公民,而台灣人民,從來未組織成政府宣告獨立於中國主權之外,民主不民主,也只是空話。 假使我們能夠用法理的角度和國際法原則去解釋,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是不容易扭曲和十分明確和清晰。根據維也納國際法公約和聯合國憲章,以 Westphalain Sovereignty作為法理,台灣是中國领土源自唐疆漢土以迄明清和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在執行波士坦公告國際公法後,台灣主權已經回歸中國;存放在台灣,倭人簽下的「「降伏文書」更確立了中國擁有台灣主權,這一切在法理上是無可爭辯的。至於用甚麼的「馬關條約」和並不存在的「舊金山和約」等等失效的舊條約是毫無意義。有些蛙國公民,立刻忘記了自己不承認是中國人,要強辯說台灣是屬於「蔣記中華民國」,不明白這個名字已經變成虚擬,不能代表中國。
@@leecehao 回顧歷史,在法國拿破侖皇朝不再尊重教皇的政治權力後,引致神聖羅馬帝國的潵底分裂,各諸候國和貴族互相攻伐,掠奪吞併,民不聊生,结果疲不能興。在商議後,作出共識,在公元一九二零年,訂立了正式的國際法成為世界公約。國際法用不成文法形成了主權的概念稱為 Westphalain Sovereignty,由當時的領土所統治的疆域稱為领土 territory,领土上居住的是人民,治理人民的是政府,國家由人民組成,國家必須是當時存在的,擁有領土,用憲法訂出國家與公民的義務和權利,以法律治理的,才叫做國家 State,自始以後,國家和主權不可變更,而政權更迭,政府改變可以改用代號名稱國號。某一國家主權分裂是内政,國家内戰,内政不容干涉,内戰勝利一方,或是佔有原來大部份领土和人民的是被承認為继承國家歷史沿革的主權,如果要看四大要素,必须根據國家憲法内的歷史沿革,是在公元一六四八年的那一個國家在歷史的發展脈絡而來,不能無中生有,在國際法,這是叫做從事實依據法律並存原則 de Facto and de Jure Segregation, refers to something that exists as a result of fact other than law. 。而主權不是私人產業,是事實和法律並存。這是國際承認第一條的國際公法和國際法基礎。在第一次大戰後,各國簽訂了凡爾赛條约,落實了以此作為國際法的依據,以不成文法和習慣法的法律框架,稱為 Westphalian System。在第二次大戰後,各國組成聯合國機構作為國際法共識的裁决和確立國際組織。在維也納訂立了國際法公約和國際法登記條約。所以聯合國憲章在弟一章節,闡明以此作為成立宗旨。 當今天我們在面對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的時候,在台灣同胞中引了起不少的爭議和迷惑,這些是由於在台灣的高等教育系统,歷年所推行的皇民教育和課綱,畜意贬低共產主義和拒絕認同中國政府是两岸同屬一家的兄弟姊妹。更荒謬的是,許多人把國家和國家名稱混淆,不知道「中華民國」只是能夠代表中國的名稱,不是代表台灣和台灣人民。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是私人產業,不可以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移。中華民國建立憲政在南京是由中華民國政府定為國號;當蔣記逃跑到台灣苟延殘喘,失去了大部份的領土和人民,中華民國政府已經在國際法原則上失去了代表中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作出了明確的裁决後,中華民國不再代表中國,也不能代表任何一個國家,在法理上這是明確的。中華民國這塊招牌,在南京搬到台北,蔣記中華民國不是可以像股份轉移,用民主自由選舉作為藉口,交給岩里政男轉讓給水扃英狗和蔡英,根據憲法,蔣記無權不經過召開全中國各省人民代在大會列席,祇是以行政命令去修改憲法,訂立两岸人民關係附件加入憲法,搋奪全國人民代表憲政權力,破壞國家體制,違反了刑法第一百條,只由台灣人民,違法選出中國大總統。當你認識到中華民國政府只是一揚人,用廢棄掉的舊中國代號,成立在中國的主權领土台灣,管治着兩岸人民關係的中國公民,而台灣人民,從來未組織成政府宣告獨立於中國主權之外,民主不民主,也只是空話。 假使我們能夠用法理的角度和國際法原則去解釋,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是不容易扭曲和十分明確和清晰。根據維也納國際法公約和聯合國憲章,以 Westphalain Sovereignty作為法理,台灣是中國领土源自唐疆漢土以迄明清和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在執行波士坦公告國際公法後,台灣主權已經回歸中國;存放在台灣,倭人簽下的「「降伏文書」更確立了中國擁有台灣主權,這一切在法理上是無可爭辯的。至於用甚麼的「馬關條約」和並不存在的「舊金山和約」等等失效的舊條約是毫無意義。有些蛙國公民,立刻忘記了自己不承認是中國人,要強辯說台灣是屬於「蔣記中華民國」,不明白這個名字已經變成虚擬,不能代表中國。
回顧歷史,在法國拿破侖皇朝不再尊重教皇的政治權力後,引致神聖羅馬帝國的潵底分裂,各諸候國和貴族互相攻伐,掠奪吞併,民不聊生,结果疲不能興。在商議後,作出共識,在公元一九二零年,訂立了正式的國際法成為世界公約。國際法用不成文法形成了主權的概念稱為 Westphalain Sovereignty,由當時的領土所統治的疆域稱為领土 territory,领土上居住的是人民,治理人民的是政府,國家由人民組成,國家必須是當時存在的,擁有領土,用憲法訂出國家與公民的義務和權利,以法律治理的,才叫做國家 State,自始以後,國家和主權不可變更,而政權更迭,政府改變可以改用代號名稱國號。某一國家主權分裂是内政,國家内戰,内政不容干涉,内戰勝利一方,或是佔有原來大部份领土和人民的是被承認為继承國家歷史沿革的主權,如果要看四大要素,必须根據國家憲法内的歷史沿革,是在公元一六四八年的那一個國家在歷史的發展脈絡而來,不能無中生有,在國際法,這是叫做從事實依據法律並存原則 de Facto and de Jure Segregation, refers to something that exists as a result of fact other than law. 。而主權不是私人產業,是事實和法律並存。這是國際承認第一條的國際公法和國際法基礎。在第一次大戰後,各國簽訂了凡爾赛條约,落實了以此作為國際法的依據,以不成文法和習慣法的法律框架,稱為 Westphalian System。在第二次大戰後,各國組成聯合國機構作為國際法共識的裁决和確立國際組織。在維也納訂立了國際法公約和國際法登記條約。所以聯合國憲章在弟一章節,闡明以此作為成立宗旨。 當今天我們在面對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的時候,在台灣同胞中引了起不少的爭議和迷惑,這些是由於在台灣的高等教育系统,歷年所推行的皇民教育和課綱,畜意贬低共產主義和拒絕認同中國政府是两岸同屬一家的兄弟姊妹。更荒謬的是,許多人把國家和國家名稱混淆,不知道「中華民國」只是能夠代表中國的名稱,不是代表台灣和台灣人民。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是私人產業,不可以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移。中華民國建立憲政在南京是由中華民國政府定為國號;當蔣記逃跑到台灣苟延殘喘,失去了大部份的領土和人民,中華民國政府已經在國際法原則上失去了代表中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作出了明確的裁决後,中華民國不再代表中國,也不能代表任何一個國家,在法理上這是明確的。中華民國這塊招牌,在南京搬到台北,蔣記中華民國不是可以像股份轉移,用民主自由選舉作為藉口,交給岩里政男轉讓給水扃英狗和蔡英,根據憲法,蔣記無權不經過召開全中國各省人民代在大會列席,祇是以行政命令去修改憲法,訂立两岸人民關係附件加入憲法,搋奪全國人民代表憲政權力,破壞國家體制,違反了刑法第一百條,只由台灣人民,違法選出中國大總統。當你認識到中華民國政府只是一揚人,用廢棄掉的舊中國代號,成立在中國的主權领土台灣,管治着兩岸人民關係的中國公民,而台灣人民,從來未組織成政府宣告獨立於中國主權之外,民主不民主,也只是空話。 假使我們能夠用法理的角度和國際法原則去解釋,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是不容易扭曲和十分明確和清晰。根據維也納國際法公約和聯合國憲章,以 Westphalain Sovereignty作為法理,台灣是中國领土源自唐疆漢土以迄明清和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在執行波士坦公告國際公法後,台灣主權已經回歸中國;存放在台灣,倭人簽下的「「降伏文書」更確立了中國擁有台灣主權,這一切在法理上是無可爭辯的。至於用甚麼的「馬關條約」和並不存在的「舊金山和約」等等失效的舊條約是毫無意義。有些蛙國公民,立刻忘記了自己不承認是中國人,要強辯說台灣是屬於「蔣記中華民國」,不明白這個名字已經變成虚擬,不能代表中國。
回顧歷史,在法國拿破侖皇朝不再尊重教皇的政治權力後,引致神聖羅馬帝國的潵底分裂,各諸候國和貴族互相攻伐,掠奪吞併,民不聊生,结果疲不能興。在商議後,作出共識,在公元一九二零年,訂立了正式的國際法成為世界公約。國際法用不成文法形成了主權的概念稱為 Westphalain Sovereignty,由當時的領土所統治的疆域稱為领土 territory,领土上居住的是人民,治理人民的是政府,國家由人民組成,國家必須是當時存在的,擁有領土,用憲法訂出國家與公民的義務和權利,以法律治理的,才叫做國家 State,自始以後,國家和主權不可變更,而政權更迭,政府改變可以改用代號名稱國號。某一國家主權分裂是内政,國家内戰,内政不容干涉,内戰勝利一方,或是佔有原來大部份领土和人民的是被承認為继承國家歷史沿革的主權,如果要看四大要素,必须根據國家憲法内的歷史沿革,是在公元一六四八年的那一個國家在歷史的發展脈絡而來,不能無中生有,在國際法,這是叫做從事實依據法律並存原則 de Facto and de Jure Segregation, refers to something that exists as a result of fact other than law. 。而主權不是私人產業,是事實和法律並存。這是國際承認第一條的國際公法和國際法基礎。在第一次大戰後,各國簽訂了凡爾赛條约,落實了以此作為國際法的依據,以不成文法和習慣法的法律框架,稱為 Westphalian System。在第二次大戰後,各國組成聯合國機構作為國際法共識的裁决和確立國際組織。在維也納訂立了國際法公約和國際法登記條約。所以聯合國憲章在弟一章節,闡明以此作為成立宗旨。 當今天我們在面對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的時候,在台灣同胞中引了起不少的爭議和迷惑,這些是由於在台灣的高等教育系统,歷年所推行的皇民教育和課綱,畜意贬低共產主義和拒絕認同中國政府是两岸同屬一家的兄弟姊妹。更荒謬的是,許多人把國家和國家名稱混淆,不知道「中華民國」只是能夠代表中國的名稱,不是代表台灣和台灣人民。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是私人產業,不可以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移。中華民國建立憲政在南京是由中華民國政府定為國號;當蔣記逃跑到台灣苟延殘喘,失去了大部份的領土和人民,中華民國政府已經在國際法原則上失去了代表中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作出了明確的裁决後,中華民國不再代表中國,也不能代表任何一個國家,在法理上這是明確的。中華民國這塊招牌,在南京搬到台北,蔣記中華民國不是可以像股份轉移,用民主自由選舉作為藉口,交給岩里政男轉讓給水扃英狗和蔡英,根據憲法,蔣記無權不經過召開全中國各省人民代在大會列席,祇是以行政命令去修改憲法,訂立两岸人民關係附件加入憲法,搋奪全國人民代表憲政權力,破壞國家體制,違反了刑法第一百條,只由台灣人民,違法選出中國大總統。當你認識到中華民國政府只是一揚人,用廢棄掉的舊中國代號,成立在中國的主權领土台灣,管治着兩岸人民關係的中國公民,而台灣人民,從來未組織成政府宣告獨立於中國主權之外,民主不民主,也只是空話。 假使我們能夠用法理的角度和國際法原則去解釋,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是不容易扭曲和十分明確和清晰。根據維也納國際法公約和聯合國憲章,以 Westphalain Sovereignty作為法理,台灣是中國领土源自唐疆漢土以迄明清和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在執行波士坦公告國際公法後,台灣主權已經回歸中國;存放在台灣,倭人簽下的「「降伏文書」更確立了中國擁有台灣主權,這一切在法理上是無可爭辯的。至於用甚麼的「馬關條約」和並不存在的「舊金山和約」等等失效的舊條約是毫無意義。有些蛙國公民,立刻忘記了自己不承認是中國人,要強辯說台灣是屬於「蔣記中華民國」,不明白這個名字已經變成虚擬,不能代表中國。
回顧歷史,在法國拿破侖皇朝不再尊重教皇的政治權力後,引致神聖羅馬帝國的潵底分裂,各諸候國和貴族互相攻伐,掠奪吞併,民不聊生,结果疲不能興。在商議後,作出共識,在公元一九二零年,訂立了正式的國際法成為世界公約。國際法用不成文法形成了主權的概念稱為 Westphalain Sovereignty,由當時的領土所統治的疆域稱為领土 territory,领土上居住的是人民,治理人民的是政府,國家由人民組成,國家必須是當時存在的,擁有領土,用憲法訂出國家與公民的義務和權利,以法律治理的,才叫做國家 State,自始以後,國家和主權不可變更,而政權更迭,政府改變可以改用代號名稱國號。某一國家主權分裂是内政,國家内戰,内政不容干涉,内戰勝利一方,或是佔有原來大部份领土和人民的是被承認為继承國家歷史沿革的主權,如果要看四大要素,必须根據國家憲法内的歷史沿革,是在公元一六四八年的那一個國家在歷史的發展脈絡而來,不能無中生有,在國際法,這是叫做從事實依據法律並存原則 de Facto and de Jure Segregation, refers to something that exists as a result of fact other than law. 。而主權不是私人產業,是事實和法律並存。這是國際承認第一條的國際公法和國際法基礎。在第一次大戰後,各國簽訂了凡爾赛條约,落實了以此作為國際法的依據,以不成文法和習慣法的法律框架,稱為 Westphalian System。在第二次大戰後,各國組成聯合國機構作為國際法共識的裁决和確立國際組織。在維也納訂立了國際法公約和國際法登記條約。所以聯合國憲章在弟一章節,闡明以此作為成立宗旨。 當今天我們在面對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的時候,在台灣同胞中引了起不少的爭議和迷惑,這些是由於在台灣的高等教育系统,歷年所推行的皇民教育和課綱,畜意贬低共產主義和拒絕認同中國政府是两岸同屬一家的兄弟姊妹。更荒謬的是,許多人把國家和國家名稱混淆,不知道「中華民國」只是能夠代表中國的名稱,不是代表台灣和台灣人民。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是私人產業,不可以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移。中華民國建立憲政在南京是由中華民國政府定為國號;當蔣記逃跑到台灣苟延殘喘,失去了大部份的領土和人民,中華民國政府已經在國際法原則上失去了代表中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作出了明確的裁决後,中華民國不再代表中國,也不能代表任何一個國家,在法理上這是明確的。中華民國這塊招牌,在南京搬到台北,蔣記中華民國不是可以像股份轉移,用民主自由選舉作為藉口,交給岩里政男轉讓給水扃英狗和蔡英,根據憲法,蔣記無權不經過召開全中國各省人民代在大會列席,祇是以行政命令去修改憲法,訂立两岸人民關係附件加入憲法,搋奪全國人民代表憲政權力,破壞國家體制,違反了刑法第一百條,只由台灣人民,違法選出中國大總統。當你認識到中華民國政府只是一揚人,用廢棄掉的舊中國代號,成立在中國的主權领土台灣,管治着兩岸人民關係的中國公民,而台灣人民,從來未組織成政府宣告獨立於中國主權之外,民主不民主,也只是空話。 假使我們能夠用法理的角度和國際法原則去解釋,聯合國議决二七五八號是不容易扭曲和十分明確和清晰。根據維也納國際法公約和聯合國憲章,以 Westphalain Sovereignty作為法理,台灣是中國领土源自唐疆漢土以迄明清和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在執行波士坦公告國際公法後,台灣主權已經回歸中國;存放在台灣,倭人簽下的「「降伏文書」更確立了中國擁有台灣主權,這一切在法理上是無可爭辯的。至於用甚麼的「馬關條約」和並不存在的「舊金山和約」等等失效的舊條約是毫無意義。有些蛙國公民,立刻忘記了自己不承認是中國人,要強辯說台灣是屬於「蔣記中華民國」,不明白這個名字已經變成虚擬,不能代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