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ep.5】增建建物為何一併被拍賣!?產權歸屬的重要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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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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Күн бұрын

Пікірлер: 95
@50king98
@50king98 3 ай бұрын
0:53建物增建or改建之吸星大法1:11案例:法院只有拍賣A地,其未將B處的增建寫入拍賣公告1:35聲請點交時,原債務人搬到B處的增建,要求行使袋地通行權2:37甲雖沒標到B,但可依民767條請求謙讓房屋,要求搬出2:48搬出理由3:20增建是違建3:40其附合在A的主結構上3:57民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爲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4:04縱使法院沒拍到B,其也喪失所有權4:17例子4:47一物一權5:12喪失所有權的人可主張民816條-法定不當得利需給補償5:24以成本還原法or蓋房時一坪多少打折舊並鑑定 5:45若往上加蓋5:52有獨立水電&樓梯則吸不走,因其有獨立結構&出入口6:12若爲內梯,且水電皆靠5樓的表6:21因其和5樓形成一體,因此會被吸走6:45*如何判斷增建吸不吸得走:獨立性1.結構上:獨立出入口&維生設施ex水電2.經濟上7:40具結構上&經濟上的獨立性=獨立的物,不會被吸走,也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7:56僅具結構獨立性=從物ex車庫.工具間等,為抵押權效力所及8:25兩者皆無=附屬建物9:03案例一11:28誰當起造人很重要11:45案例二12:49案例三-租地建物13:50乙公司出錢,但登記在甲名下14:27國稅局認為是乙公司“贈與”給甲,地主除地租外還會被課所得15:17甲失敗廠房要被查封拍賣,乙可否主張是自己出錢蓋的?不行15:50出資者不一定拿到所有權16:27案例四18:04土地上的作物屬土地的一部分,除非為租地種植才可挖走19:23*針對房屋歸屬權“起造人.使用執照.保存登記”登記在誰名下才是重點
@munchliu2365
@munchliu2365 6 ай бұрын
這位陳大律師很強,能解決問題的高手,可以參考他的其他影片,就事論事不帶顏色,比謝國樑跟NET的律師團都強,一人屌打兩團隊。東岸廣場增建的產權當然歸基隆市政府。
@陳詩文-g1o
@陳詩文-g1o 6 ай бұрын
老師的這個例子充分地說明民法是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的法律。且隨著生活日益複雜,法律牽涉的層面就越廣了。
@stephenhsu482
@stephenhsu482 6 ай бұрын
"吸星大法"! 淺顯易懂 感謝律師的說明 獲益匪淺
@sophie2889
@sophie2889 6 ай бұрын
🎉有趣專業🎉辛苦老師無私的知識分享🎉收益良多🎉
@徐佩君-o2s
@徐佩君-o2s 6 ай бұрын
謝謝老師的教學。
@chenzacheey8230
@chenzacheey8230 6 ай бұрын
清楚又明暸
@tatazeng2548
@tatazeng2548 6 ай бұрын
請問老師可以再拍一部影片說明一下有關點交、接管、和強制執行的議題嗎?
@user-lc3gs8ce5k
@user-lc3gs8ce5k 6 ай бұрын
謝謝律師,超有邏輯的說明!!
@hanchinghsieh2188
@hanchinghsieh2188 6 ай бұрын
謝謝老師的解說❤
@peterhsu497
@peterhsu497 6 ай бұрын
這不就是說基隆的案子....
@san851023
@san851023 6 ай бұрын
就是在等哪一個youtuber出時事!!!!終於等到有人發了 !!!XD
@engineeringmetabolism8312
@engineeringmetabolism8312 6 ай бұрын
謝謝老師的教學
@user-ym5jx3dx5y
@user-ym5jx3dx5y 6 ай бұрын
這裡有好多知識,我也來吸星大法。
@林鴻佑-x9y
@林鴻佑-x9y 6 ай бұрын
其實增建很大一部分不報政府,就已經違法! 從使有獨立性也是一樣。 只是權利判定要交給法院。
@張瑋峻-m5l
@張瑋峻-m5l 6 ай бұрын
NET有獨立出口 卻被有心人封閉 掩耳盜鈴的作法 值得深思
@user-td3mk4zh6v
@user-td3mk4zh6v 6 ай бұрын
你即使增建到有獨立入口,但是底下都是租的,就變成所有人了嗎?地基還是同一個主體
@bearbro6108
@bearbro6108 6 ай бұрын
@@user-td3mk4zh6v 公寓大樓共用地基,但整棟建物只有一個所有權人嗎?
@PAN_Chen_Shan
@PAN_Chen_Shan 6 ай бұрын
對,增建物不能主張區分所有權嗎?
@Andyatyt
@Andyatyt 6 ай бұрын
@@PAN_Chen_Shan 照陳律影片內容來說是不行 這就是因小失大 當初應該獨立辦建照
@user-fv1ro7rn6e
@user-fv1ro7rn6e 5 ай бұрын
你的問題明顯沒有獲得老師的青睞...看似客觀的頻道... 也只是資訊選擇的闡述其中一段對自己政治立場的有利觀點
@home7650
@home7650 6 ай бұрын
重點就是透過法院,基隆市府卻沒有!一群人一直護航基隆市府,重點就是沒透過法院
@SOJL
@SOJL 6 ай бұрын
對阿重點根本不是產權爭議,而是產權爭議還沒法院判決你就闖進去然後還登記。
@user-tc1os6tu1z
@user-tc1os6tu1z 6 ай бұрын
返登回去就好了,, 乖一點按程序跑再登記一次就呵好! 這個就是台灣的亂源,只在玩程,不重立法精神!
@user-mg5hv8kp3t
@user-mg5hv8kp3t 5 ай бұрын
重你的頭,你這個就是被抓包不合法後的模糊焦點, 當初NET聲明就說基隆市府搶奪民產, 事實上NET還是大日租的, 大日跟基隆市府契約到期, 本來就沒有NET的事, NET有問題要去找大日
@SOJL
@SOJL 5 ай бұрын
@@user-mg5hv8kp3t 官方公布,一共有三分合約,一份是跟NET簽的,所以NET加蓋的問題,基隆政府是知情的,且大日轉給NET,NET是協力廠商基隆市政府也是知情的。
@user-mg5hv8kp3t
@user-mg5hv8kp3t 5 ай бұрын
@@SOJL NET什麼都知情就是不知道加蓋不能取得產權佔地為王? 你房子租給二房東,二房東轉租,被轉租人加蓋了鐵皮, 然後佔著說房子是他的了, 合理嗎? 我懷疑根本是前基隆市府想用這種輾轉的方式出讓土地給NET,但是沒有連任所以失敗, 不然NET怎麼會認為是自己的
@hh5566hh55h
@hh5566hh55h 6 ай бұрын
謝謝!
@法丞律師事務所
@法丞律師事務所 6 ай бұрын
謝謝您的支持!
@tatazeng2548
@tatazeng2548 6 ай бұрын
基隆市在3/7號完成東岸廣場2-4樓的產權登記。請問老師,在取得產權之前進行招標,理論上可行嗎?
@user-fv1ro7rn6e
@user-fv1ro7rn6e 5 ай бұрын
你的問題很明顯沒有獲得老師的青睞 看來...疑似軍閥市長指使警方強制執行老師是不表示意見的... 前女友20+10年也剛好而已 XDDDD... 收到最低價得標+付出最高價得標也是市長幫市民爭取最有利標...
@aa69687
@aa69687 6 ай бұрын
我第一個按讚😂
@chichiuanwang1465
@chichiuanwang1465 6 ай бұрын
請問老師, 什麼是"經濟上"的獨立性? 謝謝!
@user-ub1ul2vk8n
@user-ub1ul2vk8n 6 ай бұрын
講的很精闢,最後兩個例子,影射net,卻迴避甲乙兩方原先約定的租約!
@妤珊卓
@妤珊卓 6 ай бұрын
那所有權人員去把對方的鎖剪斷,强行進入這會判什麼罪?
@xiaopeizhuo3466
@xiaopeizhuo3466 6 ай бұрын
未有法院執行令即強盜罪
@chenzacheey8230
@chenzacheey8230 6 ай бұрын
@@xiaopeizhuo3466有符合強盜罪的構成要件嗎?你解釋解釋讓大家笑笑。不知道別以訛傳訛
@xiaopeizhuo3466
@xiaopeizhuo3466 6 ай бұрын
@@chenzacheey8230搞笑,還以訛傳訛,電視新聞都報導了,地檢不是以他字案罪名就是強盜罪啊?所以你是支持行政權可以凌駕司法權作審判?
@SOJL
@SOJL 6 ай бұрын
就強盜罪阿
@SOJL
@SOJL 6 ай бұрын
@@chenzacheey8230 哪邊不符合,產權還沒判定,你也還沒登記所權,著時候闖進去就是強盜,哪邊的以訛傳訛?
@SOJL
@SOJL 6 ай бұрын
就在說基隆東岸吧~ 很多人都說基隆勝訴的機率很高,本來按照合約早晚也都是要轉移的,碰到一個腦包偏偏要硬闖。 到底急甚麼? 本來沒爭議都被放大拿出來看。
@a60605000
@a60605000 6 ай бұрын
所以net就是在鬧嘛,怎麼看net都沒有所有權,那位林大律師還一直在媒體護航
@wutommy8824
@wutommy8824 6 ай бұрын
發生產權爭議已進入法院判決中,在將行接管時市府還未作保全登記,所以應該是市府違法!
@chenzacheey8230
@chenzacheey8230 6 ай бұрын
@@wutommy8824 你有看影片嗎? 依老師所說所有權判斷: 起造人、使用執照人、保存登記(建物第一次登記;辦理保存登記必須要建物使用執照)net三個條件都不滿足,是要爭什麼?
@willson3068
@willson3068 6 ай бұрын
基隆市政府錯在不符合程序正義,太急著下手,因為不管多有理,還是要等法院的判決下來再出手,才不會像現在這樣難看,很多事情是急不得的
@user-lc3gs8ce5k
@user-lc3gs8ce5k 6 ай бұрын
林大律師說的是在法院未判定有爭議產權之前,市長就利用權勢動用警察強行闖入、破壞門鎖與換鎖,行為形同回到威權時代,造成社會恐慌。(把法院放在哪裡?)一碼歸一碼。.....
@peterhsu497
@peterhsu497 6 ай бұрын
@@chenzacheey8230 有問題法院判,不是下令警察.....警察沒有法院文件....就算搜索民宅也是要搜索票........
@hh5566hh55h
@hh5566hh55h 6 ай бұрын
令狐充的星吸丈母娘增胖到84公斤。🎉
@peterchin5573
@peterchin5573 6 ай бұрын
好像在講林右昌的案例
@qooqq7113
@qooqq7113 6 ай бұрын
net加油
@ACE25189
@ACE25189 5 ай бұрын
麦克风🎤声音大1倍🙏🙏🙏🙏
@user-fh9pb5vz9m
@user-fh9pb5vz9m 6 ай бұрын
好像微風國的故事
@user-yt-86588
@user-yt-86588 6 ай бұрын
像是國(家)(洞)涼彌補前女友的洞洞使用費的故事
@user-fv1ro7rn6e
@user-fv1ro7rn6e 5 ай бұрын
謝謝老師,吸星大法就是選上市長~ 市府最高價付款、最低價讓權~ 1920前女友、好朋友通通富起來的優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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