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L6民法(一)-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X 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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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L6民法(一)-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影片勘誤:
一、契約無論明示或默示皆得成立的例子有誤,明示係指當事人直接表明承諾,包括說「好!」、「點頭」、「比OK手勢」,而默示是指像你去投販賣機、去路邊的停車格停車、去小吃店自己拿小菜來吃,這種沒有表明意願,可是可以推知你表達承諾的情形,這樣的契約一樣成立。(感謝吳冠毅老師跟楊政華老師協助抓漏)
二、物權中的「質權」,寫成「置權」請自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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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克思共產主義的理想當中,主張的是消滅私有財產權,將生產工具收歸公有,並建立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集體生產制度。但由於共產主義不符合人「為求私利」的本性,因此採行集體生產的國家必有饑荒。因此當代根本沒有國家能採行馬克思理想中的共產主義,就連中國採行的「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其實本質上也是資本主義。唯有保障私有財產權,才能鼓勵人民發揮才能、促進創新與經濟活動。
在這個章節當中,我們要先了解權利為何。權利分為公權跟私權,公權是指參政、訴訟、受教、應考試服公職等權利。而私權便指民法上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及非財產權。財產權是本質上具有經濟利益而得為交易客體的權利;而非財產權則是指不能與權力主體的人格、身份分割的權利。
近一步探究財產權,則分為四種:債權、物權、準物權及無體財產權(智慧財產權)。
*債權:
債權的定義是:「特定人(債權人)得請求特定人(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權利。」從文字當中可以理解,債權實際上是一種請求權。在私法自治跟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法律禁止、公序良俗、乘人之危的暴利行為,基本上都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債之發生的四個方式分別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以下我們分別來做介紹。
契約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今天某甲來丹丹早餐店買鮪魚蛋餅,丹丹表示一份鮪魚蛋餅35元,此即為一個「要約」,當某甲表示「好!」便是一個「承諾」。當雙方當事人互相做一個相對立且內容一致的意思表示時,該契約(債之關係)即為成立。此時,以鮪魚蛋餅而言,丹丹是債務人、某甲是債權人,某甲可以請求丹丹交付鮪魚蛋餅。反之,就35元的價金而言,丹丹是債權人、某甲是債務人,丹丹可以請求某甲交付35元的價金。
特別注意的是,契約成立不以「明示」為必要,像我們去便利商店,按照民法的規定,貨物標價陳列即視為要約,此時你去拿了一瓶麥香奶茶,直接拿去櫃台結帳,然後把奶茶帶走,整個過程不見得有明確表示「我要買這罐奶茶」,但這樣拿飲料去櫃檯掏出錢結帳的「默示」也視為承諾,契約依舊成立。
無因管理係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這個債權的設計目的在於發揮公民社會的互助精神。像是颱風前夕鄰局不在家,你推知「幫他修理屋頂避免淹水災損」不會違法鄰居的意願,且這麼做是對鄰居有利的,而代替他修屋頂,這就是典型的無因管理。按照民法的相關規定,等鄰居返家後,得向其請求返還修理屋頂的費用。
不當得利,係指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的事實。像是常見的匯錯款項、領錯包裹,或者我家魚池的紅龍跳到隔壁鄰居的魚池,此時受領不當利益之人應返還其利益。(有一個例外是「果實自落鄰地」,這個按造民法第798條之規定,該果實屬於鄰地所有人)
至於損害賠償,則是指因故事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意味著如果我的機車擦撞到別人的汽車,這樣因為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時,我有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特別注意,不法不等同於犯罪,我要賠償擦撞別人車子的費用,但我不會因此需要坐牢)
財產權的第二種類是「物權」,物權是一種支配權,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排他性),也不以行為能力為要件,意指嬰兒也可以有物權。為了維持交易秩序,物權採「法定主義」,一共有八種類型,不得自行創設。
第一種:所有權
所有權指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可排除他人之干涉。依照一物一權主義,一物只會有一個所有權,縱使多人擁有一棟房子,也是共同擁有一個所有權,必須要所有人都同意,才可以行使這個所有權。(意味著想要賣房子的時候,必須要有所有的人同意,才可以支配這個房屋進行處分。)
第二種:地上權
地上權係指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意味著如果我可以支付租金給土地所有人,以取得地上權,進而在他的土地上蓋一棟房子居住(即使用他的土地)。
第三種:不動產役權
係指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例如我跟鄰居簽訂眺望不動產役權契約,以約定他的房屋不可以蓋超過五層樓,以免妨礙我方的房屋景觀。
第四種:農育權
指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簡言之,我可以跟土地所有人簽訂農育權契約,以便在他的土地上進行耕作。
第五種:典權
典權是支付典價,使用、收益他人的不動產,並約定贖回期限。假如期限到時,他人不回贖該不動產,則支付典價者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第六種:抵押權
意指債務人拿他的不動產作為擔保,跟債權人(通常是銀行)借款。而這個不動產不會移轉給銀行,也不會被銀行占有。但是當你還不出錢來的時候,銀行可以將該不動產拍賣,並得其價金受償。
第七種:留置權
指債權人占有他人的動產,而其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在該債權未受清償前,債權人得留置該動產的權利。例如你去洗衣店洗衣服,但沒有帶錢(即契約未完成,債未受清償)。這個時候洗衣店老闆可以在你清償債務前,留置你的衣服不讓你帶走。
第八種、質權(影片有寫錯字請同學更正)
這個就是拿東西去當鋪典當以供急用的概念,在法律上就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在贖回期限到之後,得變賣該動產取得價金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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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來比較一下債權跟物權的差別吧!
一、債權是人對人的關係;物權是人對物的關係。
二、債權是動態的,會隨著債權債務人的行為,而發生變動;物權是靜態的,強調物的歸屬及所有權人的絕對支配權利。
三、債權的類型自由、可自行創立而不影響效力;物權則為了交易安全,採法定主義,不得私自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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