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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沒有光宗耀祖,死後至少不要造成子孫困擾,對繼承、分遺產、擬遺囑有一些基本概念,才能活得自在、死得安心。
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48條第一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這兩條基本闡述了當然繼承的概念,基本上一個人的死亡事實一旦發生,是不需要有任何人做意思表示,繼承這件事就開始進行。而繼承人則承受死者的財產與債務。
此外,依據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繼承權人得拋棄繼承,但必須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同時以書面通知因為你拋棄而有繼承權的人。
再者,限定繼承是對大部分的人而言,較沒有壓力的一種繼承方式,意味著面對死者突然出現的債務,你最多只需要用繼承的遺產代為償還,而無需全部償還。在民國98年,立法院為了因應父債子還的問題,在民法第1148條增列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採取全面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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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位的部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只要配偶活著就能分財產,因此沒有順位的問題。在民法上繼承的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這些卑親屬有可能是子女或孫子女、曾孫子女,但依照有前無後原則,有子女在時,就不會分到孫子女。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手足、第四順位是(外)祖父母。
然而,有一種情形是子女還在的時候,孫子女也可能分到,這個叫做「代位繼承」,他的定義依照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舉例而言,阿公留下的遺產應該有爸爸、姑姑、阿伯來分配,但阿爸先於阿公過世,此時我跟姊姊可以代替阿爸繼承他那一份財產,此即代位繼承。
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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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自由:依照民法1186條,滿十六歲,且非無行為能力人者,得立遺囑。訂立遺囑的方法有:
一、自書遺囑:自書全文,記年月日,親自簽名。
二、公正遺囑:指定兩位以上證人,於公證人前口述意旨,由公證人記錄、宣讀、講解,確認無誤後,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
三、密封遺囑:遺囑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密封處簽名,找兩名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
四、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五、口授遺囑:(僅限生命危急等特殊狀況)1.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意旨製成筆記,並記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2.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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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習題:(解答看影片)
康熙有二子,分別是雍正與果郡王。雍正有配偶甄嬛,並育有朧月及弘曆二子。(其中弘曆為雍正所生,並由甄嬛收養)。雍正另有一名情婦華妃,甄嬛有一情夫果郡王,並與之育有一子弘瞻。
一、康熙過世,遺產兩百萬,未留遺囑。
二、雍正過世,遺產三百萬,未留遺囑。
三、甄嬛過世,遺產四百萬,未留遺囑。
四、雍正過世,遺產三百萬,遺囑載明全留給華妃。
五、雍正過世,遺產三百萬,遺囑載明甄嬛、朧月、弘曆各六十萬,其餘全給華妃。
六、康熙過世,遺產兩百萬,未留遺囑。(雍正在康熙過世前先過世)
七、弘瞻過世,遺產一百萬。(果郡王此時已歿)
八、果郡王過世,遺產五百萬。(弘瞻與康熙皆已歿)
九、雍正過世,遺產三百萬,甄嬛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