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L6民法(二)-契約自由原則 X 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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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Danny's Civics Classroom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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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公民 #民法契約自由原則 #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
內文:培涵老師
影片:丹尼老師
契約自由原則是民法基本原則之一,在私法關係中,個人可依個人意思自主與他人訂定契約,在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法律上的限制下,國家不得干涉,為私法自治的體現。
一、契約成立要件
根據《民法》第153條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雙方當事人作出一個互為對立且內容一致的意思表示時(如:一方要買、另一方要賣),契約便成立。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契約要成立有以下三個要件:
1.要約:要約人為訂定契約,而對特定人提出足以決定契約內容之意思表示。
2.承諾:要約經達相對人後,相對人依據要約之內容,所為同意之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一致
那「要約誘引」是什麼呢?跟「要約」又有什麼差別?
📌《民法》第154條:「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要約誘引」僅是一方發出「希望你向我提出要約」的誘引,還不算是一個要約,所以當事人尚無受內容之拘束。
例如:貨物陳列為要約(便利商店冰箱內放滿了有標價的飲料,實體物品就在眼前,向你提出了「買我!到櫃台結帳吧!」的要約。);價目表寄送不是要約,是要約誘引(某廠商的寄了價目表,告訴客戶其所需物品的報價,若欲購買再接洽。)
要約與要約誘引其實有著模稜兩可的模糊地帶,可以再研究更多的案例。
二、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
在民法當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大部分都由契約連結,因而存在一個不可牴觸的最高指導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
📌《民法》第148條第一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之方法。」
簡單來說即須符合平等互惠,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也因此衍伸出另一個概念,《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之禁止,例如:墾丁觀光區賣一盤920元不符合市價的滷味;也有所謂「乘人之危的暴利行為」之禁止,例如:老王家裡突然失火了,鄰居知道他急需滅火器,便向他提出了滅火器一個20萬元的要約。
三、契約自由原則
基於私法自治,既然是私人間的契約,法律給大家很大的彈性,基本上若不違反公序良俗(如:賣嬰、性愛契約)或強行規定(如:《民法》第205條明文禁止超過週年利率20%的高利貸),都是不被允許的內容。
影片中老師用丹尼老師買早餐的故事向各位同學說明了契約自由的五個子原則,分別是:
1.相對人選擇自由
2.締約自由
3.內容自由
4.方式自由
5.廢止變更自由
四、契約自由之限制
雖然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為了達到法律道德化,以及避免當事人雙方的資源、權力不對等,必須顧及契約正義,因此契約自由須被適當地限制。
1.強制締約:通常與民生及生命安全的保障有關,法律規定對相對人之請求有訂契約之義務。
例如:自來水公司不可以因為某民宅蓋在偏遠的山區就拒絕為其設置自來水管路;醫院急診室不可以因為上門求援的病患是被黑道追殺,害怕遭受波及便拒絕替其急救。
老師在影片中舉的例子分別為:
📌《電信法》第22條第一項:「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與傳遞。」
📌《助產人員法》第29條:「助產人員不得無故拒絕或遲延接生。」
📌《民法》第425第一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買賣不破租賃)
2.內容約制:為保障消費者、受雇者免於權利及資訊不對等,而對契約內容限制。
例如:
📌《消保法》第12條第一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勞基法》第21條第一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保險法》第54條:「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老師在這裡要補充說明,《保險法》的規定分為相對強制與絕對強制。
(1) 相對強制 例:若有客觀危險增加的通知期間,保險人可與被保險人約定延長保險期間,因為這個保險內容也是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2) 絕對強制 例:保險人不可與被保險人約定不繳保費,雖然不繳保費這件事情有利於被保險人,但卻不利於整個危險共同體。因此是不可以變更成這樣的契約內容的喔!
3. 要式契約:原則上契約無論明示或默示,任何方式成立皆有效,但為了明定權利義務、證據考量、警示功能及便於監督,法律規定必須以特定形式簽訂契約才成立。
例如: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避免房子口頭賣給數人後捲款潛逃。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避免重婚。
📌《證券交易法》第19條:「凡依本法所訂立之契約,均應以書面為之。」避免證券交易有地下或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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