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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L3人與人權-瓦薩克三代人權】
勘誤: @2:53 應為移送該管法院
捷克籍法學家卡萊爾‧瓦薩克(Karel Vasak),在1979年提出三代人權的概念,歸納從17世紀以來的人權演進歷程。主要有兩個重要的指標:
一、人權保障是一個演進、擴張,而非具有優劣、取代性的歷程。
二、人權的保障從消極轉為積極。
三、人權保障的對象從個人轉為集體,甚至關注到全世界。
第一代人權:
17、18世紀,人民抗議君主暴政下侵害人民的權利,因此要求君權限縮、捍衛人的自然權利,要求政府不得侵害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參政的消極人權。
第二代人權:
19、20世紀,人民抗議在工業革命後的資本主義,對無產階級的剝削,造成貧富差距懸殊、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慘狀。因此要求政府積極介入保障人民的生存、工作、健康、教育與文化權。
第三代人權:
二戰後、1960年代民權運動,人們開始意識到單純保障個人權利不足以讓世界和諧與幸福,必須關注少數族群的發展權利、賦予決定族群未來的民族自決權、重視地球生態的環境權,與避免各民族殘殺、殖民統治的和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