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知識|賣房|土地法】土地法34-1條重大改革!少數人站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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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聊好宅 周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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Күн бұрын

Пікірлер: 36
@Sunday11
@Sunday11 Жыл бұры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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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ya30
@pinkya30 11 ай бұрын
解說非常清楚❤
@Sunday11
@Sunday11 11 ай бұрын
謝謝支持跟鼓勵唷🙆
@yueh1222
@yueh1222 Жыл бұрын
很實用的資訊,老一輩留下來的土地真的問題很多
@Sunday11
@Sunday11 Жыл бұрын
感謝支持
@miko5599
@miko5599 Жыл бұрын
好複雜的土地法😵‍💫😵‍💫😵‍💫謝謝周叔叔整理好跟粉絲們分享❤
@Sunday11
@Sunday11 Жыл бұрын
感謝支持跟鼓勵❤️
@kuakuapao
@kuakuapao 9 ай бұрын
這條法令如果用於買賣, 那是不是也適用區分所有權建物重建呢?
@joannetsao9290
@joannetsao9290 5 ай бұрын
請問假設ABCDEF,由於EF向法院提出變價拍賣,而A願意將其房屋購買下來,然而EF提出的價格遠大於市售價格,因而A與BCD討論是否可透過土地法34-1條且以合理的市售價格,將BCD的份賣給A,再由代書寄存證信函給EF,請問這樣是可以實施的嗎?
@alonzohsieh8121
@alonzohsieh8121 Жыл бұрын
周叔叔解說的太好了
@Sunday11
@Sunday11 Жыл бұрын
感謝支持,再請幫忙按讚訂閱分享🙆
@chw6910
@chw6910 7 ай бұрын
舉例上甲、乙、丙、丁各繼承1/4持分房產,其中丁的1/4持分借名登記在丙名下,乙持分因故轉讓與甲。 今丙不經丁同意,賤賣丙、丁共有持分共1/2于甲,達成甲完全持有該房屋全持分,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之目的。(內部買賣,懷疑真有否金流往來)。 請問:這樣甲以不合理價格取得該房產算合法嗎?丁可作何主張以維護自已的權益?
@judyoo1354
@judyoo1354 11 ай бұрын
請教如四子女繼承 兩人要賣 兩人不賣 那也是算多數 同意 超過半數 就可賣嗎 ? 及 只能法拍賣嗎? 謝謝
@Sunday11
@Sunday11 11 ай бұрын
假設持分比例都一樣,必須人數以及持分大於2分之1,剛好是不行的。 繼承人之間溝通上有疑問,可以先到調解委員會試試看,看能不能達成一定共識。
@judyoo1354
@judyoo1354 11 ай бұрын
@@Sunday11 前幾個月有看到一 律師 影片 說四人有兩人 要賣 既可形成 法拍 如雙方沒共識 的話 因剛看別人影片也說明年一月一日也 實行這類 ? 感謝回答
@wufan6451
@wufan6451 7 ай бұрын
直接住進去,就無法點交了。買到一個麻煩……
@srliu83081
@srliu83081 6 ай бұрын
請問,這些少數人提起異議時,是否要以優於買方的條件承購呢?!謝謝您
@Sunday11
@Sunday11 6 ай бұрын
提出異議跟是否優於買方承購是不一樣的,若你們要發動優先購買權,只要同一條件同一價格就可以
@user-mt4k
@user-mt4k Жыл бұрын
那房屋是共有的但土地所有權是丁的呢 怎麼解決
@草小乖
@草小乖 9 ай бұрын
多數決變成假買賣贈送,來達成超過1/2所有權又多數人,根本是一個惡法,又在問如果是私有巷道都這樣子搞,不就都來封路,擋路妨礙通行,再來提告代地通行權? 真的是很智障的法條
@Jerry-uk9mf
@Jerry-uk9mf Жыл бұрын
請問目前是有1/32的原告直接跟法院請求裁判分割-變價拍賣,但第一次開庭我們有跟法官請求分割,如果原告不同意分割,是否可以跟法官請求自行找第三方的人來購買?我們目前除了原告以外,有超過3分之2的地主都同意出售,這樣可執行土地法34條之一嗎?
@Sunday11
@Sunday11 Жыл бұрын
老實說,變價拍賣實務上我尚未碰到,如果你們同意出售比例符合土地法34-1條要件,是可以執行,但看了內容,你們案件有複雜,建議可以再諮詢律師或代書較為保障。
@Jerry-uk9mf
@Jerry-uk9mf Жыл бұрын
@@Sunday11 已經有詢問過律師了,謝謝回覆
@陳潔-m3d
@陳潔-m3d 6 ай бұрын
增加公務員的工作量😂
@ela19820503
@ela19820503 Жыл бұрын
這是不是,未來的土地,更加複雜化。 更難推動。 只要有人不賣。基本土地就動不了。變成廢地
@Sunday11
@Sunday11 Жыл бұрын
實際情形要等上路才會比較明朗,現在看條文內容,的確有可能會造成無限循環狀況發生,多數決通過,少數人異議,法院駁回,然後再一次多數決通過,少數人異議,法院駁回,現在就是擔心會有這樣狀況。 等未來正式上路時,再觀察看看實際案例
@wutommy8824
@wutommy8824 Жыл бұрын
依修正法規,少數人向法院提出異議,就能持此向地政機關提出駁回申請,無限循環,這條修正保護少數人的權益!會這樣修正只因太多案例多數人坑殺少數人案例太多了!
@shokanful
@shokanful 11 ай бұрын
以前用34條之1霸凌 少數人就造成傷害,少數人是無孤的弱勢者。
@莊淑媚-c2j
@莊淑媚-c2j 4 ай бұрын
少數人其中一人,私下賣女兒一部份。第二個人也再賣自己兒子一半持分。這樣原來只有持分兩個人。現在變成四個人。這樣就可以不可以賣了
@莊淑媚-c2j
@莊淑媚-c2j 4 ай бұрын
少數人也有解決方法。士林有人一塊地等記給很多人共同共有。這樣少數就變成多數人了
@user-mt4k
@user-mt4k 8 ай бұрын
假設房屋共有土地我一個人的請問我不同意 共有人可以賣房子嗎
@Sunday11
@Sunday11 8 ай бұрын
我的理解是這樣,給您參考 假設房屋為ABC,3人共有,土地是C單獨所有,現在AB兩人,要將房子賣掉(房子人數、持分都過半數) 1、C有優先承購權嗎? 2、AB可以單獨出售房屋嗎? 3、C可以不同意AB出售房屋嗎? 1.有 34-1共有人有優先承購,104構不構成不知道要看狀況。 2.出售房屋 要看如果是透天只出售建物是允許的,以建物來看符合多數決 4.C可以不同意 行使優先購買 為了你,我有特別去請教專業代書再確認過
@user-mt4k
@user-mt4k 8 ай бұрын
@@Sunday11 感謝
@Sunday11
@Sunday11 8 ай бұрын
不客氣唷,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blondiebish
@blondiebish 4 ай бұрын
建議戒煙,唇黑了
@Sunday11
@Sunday11 4 ай бұрын
啊啊,拍謝,我沒抽煙,嘴唇一直以來都是這樣,感謝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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